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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婚姻怎麼分配

發布時間:2022-08-18 06:51:12

❶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1、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范圍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2、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鼓起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3、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必備要件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於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於法於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第三,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繫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如中國移動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與其妻子李某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也只能由何某與李某簽訂,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內心真正感受。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這里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范,同時也包括其他部門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以上就是小編對於「新婚姻法共同財產的范圍是什麼」及相關問題的回答。由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婚姻法共同財產制度有兩種,一種是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另一種是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夫妻雙方對於財產制度可以協商選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認定。

❷ 契約內婚姻

法律分析:契約婚姻是指領取結婚證的當事人是通過某些協議而暫時組成或者長期組成家庭,並在一起進行生活一種婚姻狀態。從結婚主體上來說,雙方當事人都是符合結婚年齡,沒有法律禁止的疾病,不是法律禁止的親屬關系。從結婚主體的主觀方面來說,雙方當事人都是自願的。從形式上來說,雙方當事人都是通過去民政部領取結婚證的。由此可知,契約婚姻完全符合我國結婚的條件,也是一種被法律認可的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❸ 什麼是契約婚姻

什麼是契約婚姻

法律分析:

契約婚姻是指婚姻締結雙方當事人,不以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而是在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合意,以書面合同的形式將約定的條款和內容記載下來,並賦予其特定法律拘束力,雙方均應在規定的條款下行使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❹ 基督盟約婚約婚姻原則有哪些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凈,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因我們是他身上的肢體。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然而,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 (以弗所書 5:22-33 和合本)

❺ 什麼叫「契約結婚」

婚姻是契約的一種,只是婚姻這種契約沒有固定履行終止時間,所以契約的特點在婚姻中都有,就是締約者在訂立契約時要本者獲利及利益最大化的意願博弈,另一方面是契約就有可能解除,就有可能有違約方,故而,離婚是一種糾錯補救,是對原契約無法履行的改正,所以有離婚率高位文明程度高的指標之一,不過,這種真相在中國還不被認可
婚姻是建立在當下社會環境中的一種契約關系

這之中有兩點需要討論,契約關系和當下社會環境

婚姻的契約關系特殊在沒有年限,除非出現需要解除契約的情況,否則契約將會無限期的延續下去。契約結束要求至少有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契約關系或是出現違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無期限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義務是非常理想化而且考驗人性的。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主動解約還是被動違約,契約關系已經宣告結束,任何一方都沒有繼續履行契約的義務。正是因為婚姻契約的永久屬性,導致了契約本身就是違約的開始

試想如果你跟人借了一筆錢,規定還款期限是無期限,那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就是借錢人會不還錢。如果排除人的內在自發行為的影響,只討論契約本身,這種永久契約其實本身是無效的,因為它在建立之初其實已經預見了出現違約的情況,但是對於違約情況的出現沒有任何監督和預防作用,契約維持全靠雙方自覺

我認為婚姻是契約,但是這種契約關系並不能有效督促雙方履行契約中的義務

那麼為什麼會存在這種對婚姻本身無用的婚姻契約,這個契約為誰帶來了什麼

這牽扯到當下的社會環境,如果你有幸了解女權主義的一些觀點,或許會從中得到答案

❻ 日本最近流行「簽約婚姻」

是的,最近,日本一對夫婦實行「契約結婚」的新聞,引發了廣大日本網友的關注。這對夫婦名叫長谷川和江添。2人雖然住在一起,過著夫妻般的生活,卻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取而代之的是,他們簽署了一項特殊的「婚姻契約」,契約中明確規定,「一年更新一次」、「經濟獨立」、「可以和別人發生關系」......

雖然看起來很像狗血電視劇的劇情,但他們卻非常認真。事實上,兩人自同居以來,已經一起度過了6年時光。正是為了讓這段關系更穩定持久,兩人特意找到行政書士,製作了婚姻契約書並進行公證。

江添覺得,有沒有這份契約對他而言並不重要;但長谷川認為,公證證書對維持穩定的日常生活有幫助。對長谷川來說,契約能讓她更好地控制自己的行為,也可以沒有壓力地生活。雖然沒有強制的執行力,但作為共同生活的准則,未來也不會出現引起上法庭的糾紛。

(6)契約婚姻怎麼分配擴展閱讀:

「契約婚姻」的形成原因:

最初,契約婚姻的這種方式是由妻子長谷川率先提出的,因為長谷川一直以來對於「談戀愛」這件事兒都有一些抗拒,在既往的幾段戀愛中,長谷川一直扮演著配合的角色,這樣的狀態讓她身心俱疲,她不止一次的困惑:「難道我以後都要不斷地重復這樣的生活嗎?」也許是心有不甘,她的每一段戀情都沒有持續很長時間。

長谷川說:「我對待婚姻還是有期待的,但是我不想談戀愛。所以我一直在考慮,如果社會上約定俗成的規范不合適我的話,我想去尋找適合自己的婚姻形態。

於是長谷川開始梳理自己對於婚姻的要求,並尋找能夠接受的對象。在長谷川的「契約婚姻」條件中,最不能讓步的一點就是「互相不能幹涉對方的性行為」,然後兩個人的關系為一年一更新,也就是說如果對雙方有不滿,無需勉強忍耐下去,期限一到,分開就好。

另外就是要求對方一定要「陪睡」,關於這一點,長谷川表示,雖然大部分的時間都想享受一個人的生活,但只有睡覺的時候希望能有個人陪著自己,因為這樣可以睡的得更好,更安心。

❼ 婚前財產的約定效力如何認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下面小編解決了天津法律咨詢站中網友提出的相關疑問,希望能幫助到你,如有其它婚姻法律在線咨詢問題,可撥打婚姻法律咨詢電話,進行法律服務咨詢。以下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的內容:

1、夫妻財產約定對內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夫妻財產利益的分配也必須按照有效約定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違反財產約定,都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夫妻雙方必須嚴格執行財產約定,不得隨意變更、撤銷。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同樣以書面的形式,且如原約定經過公證機構公證,亦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才能變更、撤銷。
2、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根據新婚姻第19條第三款,我國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原則通過。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契約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債務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約定而不承擔該債務。夫妻中未借債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行對第三人清償債務,清償後,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償。
至於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還包括知道該約定的內容,法律沒有規定。但從首先保護無過錯的第三人考慮,只有第三人知道財產約定時才對外產生效力。且「知道」的舉證責任倒置於夫妻財產約定的雙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約定,比如在債權債務文書中註明債務方夫妻實行約定製,且註明了約定內容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另一方承擔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用個人財產清償。

❽ 日本流行的簽約婚姻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日本流行的簽約婚姻,是因為日本這幾年不婚率一直都在漲,很多人不願意回歸平淡的婚姻生活。就有一些年輕人通過簽約婚姻的方式進行同居,這一項簽約婚姻和傳統的婚姻觀念是不一樣的。

長谷川和江添兩個人沒有辦理相關的結婚手續,而是簽署了一項特殊的協議。契約中內容:一年更新一次”、“經濟獨立”、“可以和別人發生關系等等。

契約還可以每一年更新一次,也打破了眾多人們覺得結婚以後不能和別人發生關系等。他們兩個人按照這一份契約上面內容相處,到目前為止已經度過了六年的時光。他們兩個人還把這一份婚姻契約書進行了公證,這一份婚姻結束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這種新模式的婚姻在日本也會廣為流傳,未來估計也會逐漸取代傳統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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