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軍人結婚的條件有哪些,軍人結婚有哪些限制規定
一、軍人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部隊響應國家號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男子25周歲結婚,女子23歲結婚。)
但部隊幹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二)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幹部建立戀愛關系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幹部的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三)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志願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准。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提出結婚,可准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四)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並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二、軍人結婚有哪些限制規定
軍隊營以下幹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幹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貳』 關於軍人婚姻
一、軍人結婚登記步驟:
第一步:到所在單位政治處領申請表
第二步:對配偶所在單位發函進行調查(政治狀況)
第三步:拿到配偶單位回函後交政治處,政治處開出介紹信。拿介紹信,軍官證,配偶如果是軍人,拿一樣的東西,不是軍人,拿戶口本、身份證,到駐地政府民政部門或配偶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
小編溫馨提示:
1、必須雙方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晚婚年齡才可結婚。
2、婚前雙方要進行體檢。
3、照好兩人二寸合影照片三張。
二、軍人結婚登記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7、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張。
三、軍人結婚應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軍人的結婚登記,軍人證件和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軍人結婚登記程序: 出示證件 → 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審查、頒發《結婚證》。
五、辦理時限和辦事結果: 證件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辦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書面告知理由。
六、軍人家屬安置
1.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2.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3.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習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4.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另外,關於士兵的結婚問題,總政治部規定,義務兵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士官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和士官提出結婚,可利用探親假期間回原籍結婚;結婚時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後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或志願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也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總政治部還規定,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結婚。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應持慎重態度,在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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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最新士官兵役法中婚姻法是怎樣改的
2001年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找對象結婚的期間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別規定,即第4條:「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第5條第1款:「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第6條:「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首先,對義務兵與士官找對象結婚作出的地域性限制規定,有著明顯區別:一是義務兵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是一律不準,即不存在任何例外;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是原則上要求,即存在某種法定例外情形。二是義務兵在部隊內一律不準找對象的范圍,是整個軍隊內部;而士官在部隊內原則上不得找對象結婚的范圍,只是本部隊,即士官原則上不得與同一部隊的現役軍人、職員、工人談戀愛結婚。上述兩條中的「部隊駐地」,是指義務兵一律、士官原則上不得與本部隊駐地附近的居民、村民和打工者談戀愛結婚。
其次,對義務兵、士官婚戀作出地域性限制的原因:一是軍隊是一個以男性青年為主體的武裝集團,有著嚴格的組織紀律,不允許士兵隨便單獨外出。如果士兵與駐地女青年談情說愛,勢必會影響部隊的集中統一,不利於正規化管理和秩序;二是部隊都相對集中於某一地域,如果允許士兵在駐地找對象勢必會影響當地男青年的婚配,容易釀成軍民糾紛,損害軍民關系;三是義務兵、士官在部隊內部談戀愛,容易出「花邊新聞」,與部隊的整體氣氛和風格不相協調。軍營里的高度集中統一和嚴格的組織紀律,也很少給士兵留下談情說愛的時間和空間。
再次,對義務兵和學員結婚的期限性禁止規定是必要的。一是依法服兵役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一名義務兵就要犧牲一些個人利益,在保家衛國的崗位上默默地奉獻。這種奉獻也包括在服現役期內不結婚。況且,義務兵服滿現役時多為二十周歲左右,大多不滿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條件。極個別達到法定婚齡的義務兵,完全可以對婚期稍作推遲,等到被選取為士官或退役後再結婚,二是這里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是指義務兵和地方應屆高中畢業生學員。軍校學員的學習生活是難得的,也是緊張的,要完成學業,就必須排除外來的干擾,集中精力學習。如果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就要佔用大量時間和精力作結婚的精神和物質准備,勢必耽誤正常的學習。當然,對於幹部本科學員、研究生學員和年齡較大的士官學員,學習期間准許其申請結婚。
最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是原則性規定,即這是絕大多數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法律依據。其例外包括:一是與地域無關的情形。《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二是僅限於個別地域的情形。《規定》第5條第3款規定:「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可見,士官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條件,比以前放寬了許多
『肆』 嫁給軍人好不好
嫁給軍人是挺光榮,但一定要耐得住寂寞,因為婚後你們不可能有很長時間在一起。而且想離婚還得經他同意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里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結合軍隊實際,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規范,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你自己看著辦了,你如果很愛她的話嫁給他無所謂。但你們現在才認識的話,建議你不要嫁給他
『伍』 嫁給軍人好不好
好。有很多好處。
1、忠誠不背叛。
軍人有著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絕對忠誠,絕對可靠,絕對純潔,在他們眼裡,有著較強的家庭觀念,深知軍嫂的不易與艱辛,所以他們很懂得疼愛老婆,而且不用擔心他們是否會背叛你,因為部隊領導常常教育他們,背叛就是「死亡」。
『陸』 軍隊上的軍官是不是找對象要求都特別高
是的,需要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繫上,應當模範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二十五周歲、女軍人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復雜的社會關系。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居民結婚。
(6)軍隊里的婚姻怎麼樣擴展閱讀:
軍人結婚的相關要求規定:
1、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柒』 和軍人結婚好嗎
嫁軍人的好處: 找軍人有保證,且部隊里接觸女生的機會少,軍婚受法律保護,一般的軍官的素質都比較高,而且國家幾乎擔負了全部吃穿的費用,而且還可以隨軍,部隊可以給安排不錯的工作等等 一般說來,有好的一面:雖然不會失業,最後可能轉業;工資肯定不拖欠,但也不是很多;背景資料清楚,可也很少有後台;做人無可挑剔,到了社會也許就行不通....... 不好的一面:可能會兩地分居、雙方感情交流機會比較少、他的未來工作選擇可能影響全家成員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