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外婚姻登記手續
結婚
第十六條 (結婚登記申請)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結婚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第十七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必須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或者台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有關規定,提供證件和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不含外國僑民)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並經該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華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並可不經認證。
第十八條 (婚前健康檢查)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分別到指定的本市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並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九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結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條 (領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離婚後再婚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的同時,應當將《離婚證》交市民政局注銷。
第二十一條 (撤銷申請)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前要求撤銷結婚登記申請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 (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暫緩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暫緩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患有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二)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不滿六個月的。
第二十四條 (復婚登記)
離婚的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復婚登記。
市民政局對准予復婚登記的,發給《結婚證》,並注銷雙方的《離婚證》。
第四章 離婚
第二十五條 (離婚登記申請和離婚訴訟)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離婚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公民同華僑之間,內地居民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居民之間的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自願離婚協議書》;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或者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但未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之間的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或者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離婚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和《結婚證》正本。
第二十七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 (領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在領取《離婚證》的同時,當事人應當將《結婚證》交市民政局注銷。
第二十九條 (不予離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離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第五章 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申請出證)
當事人的《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部門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一條 (審查出證程序)
原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查閱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天內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罰則)
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和單位,由市民政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活動。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接受復核;逾期仍不接受復核的,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執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收據。
罰沒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三十四條 (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民政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重婚檢舉)
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應當向市民政局或者檢察機關檢舉揭發。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分)
本市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涉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虛假證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沒收,並可建議該單位或者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執法要求)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工作人員,市民政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者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辦理婚姻登記的,由市民政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2. 如何辦理涉外婚姻
二、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應在哪裡辦理登記手續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如果結婚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也是完全可以的。
三、中國公民申請和外國人登記結婚,雙方須具備哪些證明材料
1。中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
本人的戶籍證明,包括護照和身份證明;(實際操作起來為: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單位,可人才交流中心任務(縣級以上)等出具
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實際操作:去你戶口所在地的市民政局開個單身證明或者未婚證明,費用大概為2元,視不同省而定)
2、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
本人國籍證明,包括護照、身份證,或能夠證明其身證的證明;
在華工作的外國人須持有中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
件,或外事部門簽發的證件;
(3)外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結婚狀況證明,或是由該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經該國外
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再由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你最好打電話給你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仔細詢問後再過去.
3. 涉外婚姻登記步驟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相關證件。
3、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4、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3)涉外婚姻怎麼申請居留許可擴展閱讀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結婚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必須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或者《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提供證件和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不含外國僑民)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並經該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華連續居留6個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國人居留證》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並可不經認證。
4. 涉外婚姻手續是怎樣的吶
凡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港、澳、台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自願結婚、復婚和港、澳、台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婚姻登記。申請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一、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台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公民
1.本人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外國人、外籍華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機關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四)澳門同胞
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五)台灣同胞
1.台灣同胞旅行證或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註有台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台灣同胞還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台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並經本國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七)出國人員
出國人員是指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出國人員辦理結婚登記需要:
1.本人護照;
2.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婚姻關系已離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除此之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張,須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5. 北京如何辦理涉外婚姻
法律分析:1、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必須一起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申請;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外籍華人要分別帶著:中國公民帶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明。外國人、外籍華人要帶護照或身份國籍證明、外國人居留證件或身份證、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6. 如何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手續 涉外婚姻登記流程
一、涉外婚姻登記結婚注意問題,什麼是涉外婚姻?怎麼適用涉外婚姻法規?
什麼是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根據我國國法律,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國內公民同華僑、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
怎麼適用涉外婚姻法規?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二、涉外婚姻登記結婚需要哪些證件、程序,注意問題?
涉外婚姻登記結婚需要哪些證件、程序,注意問題?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台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就結婚,男年齡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公民
1.本人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外國人、外籍華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國司法機關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四)澳門同胞
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五)台灣同胞
1.台灣同胞旅行證或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註有「台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台灣同胞還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台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華僑
1.我國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並經本國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七)出國人員
出國人員是指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出國人員辦理結婚登記需要:
1.本人護照;
2.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婚姻關系已離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除此之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具體自願,看規定需要與否);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張,須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總之,在中國結婚,無論是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還是內地公民同華僑、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之間結婚,都需要遵循中國的法律,按照婚姻法等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等。
如果在涉外婚姻法規如何適用?涉外婚姻登記結婚需要哪些證件、程序,注意問題?等等問題上還有疑問,不妨咨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都精通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為你排憂解難,解決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種問題。
7. 涉外婚姻登記要怎麼辦理
涉外婚姻登記這樣辦理: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並提交資料;
2、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
3、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8. 涉外婚姻需要哪些手續
可以到當地公證處進行辦理,公證處屬於司法局的一個科室,你可以電話進行咨詢需要哪些手續,備好相關手續前往辦理,公證處是行政班,要在工作時間去辦理。望採納
下面是一些相關的知識,可以了解一下,貼給你。
涉外婚姻公證有哪些?需要什麼證件、手續?如何辦理?目前,涉外婚姻公證包括結婚、未婚、未再婚、離婚四類公證。
1、結婚公證
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結婚證原件。
(註:婚姻法頒布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的提交單位或知情人(兩名)出具的結婚證明。)
結婚公證提交二人同底兩寸照片。(結婚證相符公證提交整本結婚證復印件三或四份。)
公證費若干元,工本費若干元,譯文費若干元(各地不同,有附件的附件也算1份或多份),公證處不同可能還可能收取調查費。
辦理公證依據我國法律十五個工作日以內,但不包括調查時間。各地公證處也會有不同。
2、未婚公證
未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婚聲明書,並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身份證件和復印件(A4紙)及本人一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婚聲明書格式如下:
未婚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市××路/街/鎮/××號/村,現住××市××路/街/鎮××號村,身份證號碼: ××××××××××××××××××.
我聲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但一切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未婚公證,申請人也可以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提交公證處,由公證處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
3、未再婚公證
未再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再婚聲明書,並提交本人居民身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A4)及本人一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再婚聲明書格式如下:
未再婚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市××路/街/鎮/××號/村,現住××市××路/街/鎮××號村,身份證號碼: ××××××××××××××××××.
我聲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但一切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特別提示:
(1)未婚聲明書公證、未婚證明書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和未再婚聲明書公證與原來的經過實體審查的公證書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采證;
(2)聲明人作虛假聲明要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2003年10月以前離境的當事人,辦理未婚、未再婚的,可由當事人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民政部門出具未婚、未再婚的證明,由公證處出具未婚、未再婚公證書。
4、離婚公證
離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離婚證、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原件和復印件,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應附相應的生效證明。
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需辦理未婚公證的: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公證所需張數依所需要公證份數+1張提供,為同底版兩寸證件照片。
當事人的身份證;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另外,很多涉外婚姻的當事人經常會被告知同外國人結婚或者到外國結婚之前以及辦理完離婚手續之後應當將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公證。辦理此類公證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證件:
a.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戶口;
a.外國人的護照或身份國籍證明;
c.婚姻狀況證件(結婚證、離婚證、調解書、判決書);
d.喪偶的,還須持有死亡證明。
9.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
涉外婚姻涉外辦理,有2種情況。分別是:1、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士在中國結婚的,必須一起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外籍華人結婚的,中國公民帶戶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明。外國人、外籍華人要帶護照或身份國籍證明、外國人居留證件或身份證、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10. 涉外婚姻怎麼辦理
涉外婚姻登記這樣辦理: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並提交資料;2、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3、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辦理的結婚、離婚或恢復結婚。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婚姻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