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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隱瞞財產該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08-17 19:18:03

㈠ 離婚後發現前夫隱藏了部分財產,該怎麼辦有什麼辦法可以要回來

可以直接向法律進行起訴,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離婚沒有超過一年。如果預防發現另一半對共同財產進行了隱瞞,就可以要求法院對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予以變更或撤銷,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要求重新分割之前的共同財產,但前提是我們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所以完全可以再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離婚是一件大事,所以一定不要草率,在離婚之前一定要向律師進行咨詢,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時,一定要仔細的審核裡面的內容,很多人總是離婚之後才後悔,結果發現感情已經不能挽回,在離婚之前就要將事情說開,特別是夫妻共同財產方面,一定要分割清楚,以免後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也影響兩個人的心情。

㈡ 丈夫婚內隱瞞財產,是否可以起訴我方能勝訴嗎

一、離婚時大家都知道有財產,但是都沒提的,沒要求法院處理的,則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該條文對離婚後財產分割請求權不加時效限制。
二、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離婚後覺得分割不均,要求重新分割的,則訴訟時效為1年。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離婚時對已知的共同財產都進行了處理,在判決書中已列明,離婚後發現對方藏匿了財產,如:判決書已寫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產一套。離婚後發現一方還有一套房子,此種情況的訴訟時效是2年。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㈢ 離婚時一方隱瞞財產怎麼辦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兼采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優先於法定財產制。也就是說在夫妻未就婚前、婚後財產關系作出有效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定來規范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關系。此案適用法定財產制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第十八條(夫妻個人財產)、第十九條(約定財產)等規定。

㈣ 婚姻中的離婚隱瞞財產怎麼辦

離婚隱瞞財產的辦法:一般情況下,受損害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離婚後發現的,可以在發現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若隱瞞財產為個人財產的,則對方無權主張相關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㈤ 婚姻期間女方同家人合謀隱瞞財產怎麼辦

如果對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方應當少分。
這樣的情形是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夫妻共有財產是實現家庭職能正常運轉,夫妻權利得以實現的物質基礎,物質基礎喪失可能導致夫妻之間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職責失控。婚姻法雖賦予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與支配權,但如何實現支配權,一切交由當事人意思自治。若配偶一方不能離婚或不願離婚,此時又絕對不允許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失公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了若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可以分割共同財產。
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方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轉移共同財產時,可以先將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收集起來,然後通過法律途徑去追討對方這種違法的行為。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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