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法上脅迫結婚指哪種情況
法律分析:脅迫結婚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需要提醒的是,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 因脅迫形成的婚姻關系
首先給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受脅迫的婚姻依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被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與之結婚的婚姻。可見,脅迫婚姻顯然是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在法律層面也違反了我國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和原則。那麼,被脅迫的婚姻是否可以撤銷呢?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本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是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出這個時間再撤銷的,不會得到支持。另外,如果被脅迫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怎麼辦?我們的法律還是非常人性化的,考慮到了這種情況,規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可以從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申請被脅迫的婚姻被撤銷後,有什麼法律後果呢?依據法律規定,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按共同共有判決,一方當事人能夠證明這些財產歸自己的除外。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正常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
3. 脅迫結婚,脅迫方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因脅迫結婚屬於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脅迫方採取了暴力手段,還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十一條對可撤銷婚姻作了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