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規避婚姻法24條:婚姻有風險,切勿盲目結
根據本條的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平等權利,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平等權利,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平等權利。在同一親等中,同一繼承順序中,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也不論是父親,還是母親,均有同等的繼承權,不因性別的差異而有所區別。本條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
一、繼承、繼承權與遺產理解本條的含義,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關繼承、繼承權與遺產的基本知識。所謂的繼承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時起,按照法律規定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稱為遺產。遺留財產的死者,稱為被繼承人。繼承遺產或者有權繼承遺產的人稱為繼承人。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取得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
在我國,繼承權的主體是公民(自然人)。在本條里是指夫或妻、父母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屬第一繼承順序。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也就是說,配偶、子女、父母的繼承權是平等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也不是絕對均等的。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受到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權的客體是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包括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我國繼承法所確立的繼承製度,是單純的財產繼承製度,與以前封建社會中的宗祧繼承製度根本不同。在宗祧繼承製度中,身份繼承、祭祀祖先的繼承和財產繼承三者一體,身份繼承、祭祀祖先的繼承居主導地位,財產繼承是身份繼承、祭祀祖先的繼承的附屬物。宗祧繼承實質是男子為中心的嫡長子繼承製。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宗祧繼承的舊制度,確立了單純的財產繼承製度,這也是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繼承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
二、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志。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妻子在繼承問題上基本處於無權地位。在「父死子繼」的宗祧繼承製度下,否認女子的繼承權,丈夫死後,其遺產首先由其兒子繼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遺產。只有在丈夫死後,其財產又無別的男子繼承,成為「絕戶產」時,妻子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但是由於封建社會中多妻制和收養制存在,真正成為「絕產戶」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時,由於當時還盛行「立嗣」制度,又進一步從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繼承財產的可能性。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婚姻法,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在繼承問題上,徹底廢除了以男子為中心的宗祧繼承製度,在法律上賦予女子與男子同等的繼承權。198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配偶與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如雙方屬於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況下,雙方就不享有相互繼承權。在實踐中還應當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一)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並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由於種種原因未同居生活。這種情況下,雙方是合法婚姻關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財產。(二)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舉辦婚禮,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這時候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財產。(三)雙方的婚姻根據本法屬於無效婚姻的,如重婚,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繼承權,不能以配偶的資格繼承對方的財產。(四)雙方婚姻根據本法屬於可撤銷婚姻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銷之前,一方死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繼承對方的財產。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繼承開始,首先要確定哪些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共同財產主要是指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可約定其個人特有財產全部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一半為其所有遺產,如果丈夫生前沒有立遺囑,其生存的配偶與其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繼承均分其遺產。如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為12萬元,丈夫的個人財產有3萬元。雙方沒有財產約定。丈夫去世後繼承遺產時,應當將12萬元的共同財產的一半即6萬分出歸妻子所有。餘下的6萬元和被繼承人的3萬元個人財產共9萬元作為遺產。如果被繼承人還有一個兒子和父母,妻子應當與他們均分,妻子應得3萬元的遺產。當然,夫妻可以在生前約定其共同財產的分割,如約定無論誰先去世,共同財產暫不分割,等都去世後,由繼承人繼承。也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在繼承分割時,其中三分之二歸生存方所有,三分之一作為去世方的遺產。如果夫妻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作出此類約定,法律應當尊重其約定。
根據本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繼承死者遺產後,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理該財產,如果再婚,有權帶走或處分其繼承的財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據該規定,寡婦因再婚離開原家庭時,有權將其繼承其亡夫的財產帶走。
三、父母和子女間有相互繼承權根據本條的規定,子女可以繼承其父母的遺產,父母可以繼承其子女的遺產。也可以理解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有繼承權。這種權利是以雙方之間的身份為依據的。父母、子女都是被繼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親,他們之間有極為密切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一)父母這里享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被繼承人的父和母,繼承其死亡子女的財產的權利是平等的。
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自然血親關系。親生父母有對其子女的繼承權。父母之間的婚姻的離異和變化,不影響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父母即使離婚,也可以繼承其親生子女的財產。如父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但未盡撫養子女的義務,在分配子女的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養父母是指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人。養父母與養子女雖不是己身所出的血親,但基於收養關系的確立並對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是擬制血親,與親生父母處於同等的繼承地位。養父母對養子女而言,只要他們之間的收養關系沒有終斷,權利義務依然存在。養父母離婚的,雙方仍然對養子女進行撫養的,仍可以繼承其養子女的財產。如果養父母離婚,養子女歸一方撫養,未盡撫養義務的另一方不能繼承養子女的財產。
繼父母如果盡了撫養義務,與繼子女之間產生一種特殊的擬制血親。盡了撫養義務的繼父母在繼承上與親生父母處於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繼父與生母離婚,繼子女隨生母生活,繼父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終斷,繼父與繼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消滅,繼父不享有繼子女的財產繼承權。反之繼母與生父離婚,繼子女隨生父生活,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終斷,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消滅,繼母不享有繼子女的財產繼承權。
(二)子女享有繼承權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不論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繼承權。成年子女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但未盡贍養義務,在分配父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養子女是指被收養的子女。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人為養父母。收養關系一經確立,養子女取得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這樣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財產,但不能繼承其生父母的財產。如果撫養關系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終斷,原養子女就享有對生父母財產的繼承權。
繼子女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與其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而言。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之間形成了撫養和贍養關系,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財產有繼承權。如果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離婚,繼父母不再撫養繼子女,原繼子女也不再贍養原繼父母,原繼子女不享有對原繼父母財產的繼承權。還有一點要注意,因為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天然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此,有撫養和贍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同時,仍然有權繼承自己生父母的遺產。但是,如果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的繼子女對其生父或生母未盡贍養義務,在遺產分割上,就應當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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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繼承人的子女,不論性別,不論已婚還是未婚,都平等地享有繼承權。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女兒出嫁後,由於一些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如女兒不能傳宗接代,出嫁後,不能在娘家頂門立戶等,存在著忽視或取消已婚女兒的繼承權現象。按照本條和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法律保護已婚女兒合法的繼承權利。如果女兒出嫁後,贍養其父母的義務主要由她的兄弟們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已婚女兒往往就不提繼承父母財產的要求了,這可以看做是其放棄繼承權。這種情況,既符合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符合一般情況和不少地區的風俗習慣。
Ⅱ 婚姻危機是什麼意思,如何面對中年人婚姻危機
提起婚姻危機是什麼意思,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如何面對中年人婚姻危機,另外,還有人想問婚姻危機意思是離婚嗎,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34歲婚姻危機是什麼意思,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如何面對中年人婚姻危機,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這就要求夫妻雙方要改變心態,婚姻不僅僅是愛情,更多的是兩個人一直以來的共同經營。「婚姻危機」已經成為許多中年人家庭幸福的隱患。張美萍女士現在正面臨著婚姻危機:
我是一個快到不惑之年的女性。我從上大一的時候就開始和老公談戀愛,一直到大學畢業工作,現在孩子已經上初中了,我自認為我過的很幸福,雖然我們沒有很多的錢,但是我覺得我是全世界最幸福的女人,有愛我的老公,可愛的兒子。婚後也很幸福,他對我也很好,我想做的,他都會順著我,我覺得自己真的很幸福!惠難夫妻的婚姻危機。
可是隨著發現老公有外遇,這一切都破滅了。上個月的一個**,一家人吃過晚飯後,我提醒老公吃感冒葯。不一會兒,我收到老公誤發到我手機上的簡訊:乖,吃得怎麼樣了?我剛吃了感冒葯。後面附著老公的照片。讓我沒想到的是,他用的是一個我不知道的手機號碼。當時的心情真的難以言狀,心慌得不能站立,強忍著安排孩子睡下,讓他給我一個解釋。他說:這是他的高中戀人,到現在15年過去了,最近在同學聚會上聯繫上的,他沒想和她怎樣,何況不在一個城市,也不會怎樣的。可是我不能說服自己相信他的話。
這樣的事情一年前就發生過,那次我發現了他的網戀。當時我們鬧過,吵過,也談過。他說他會把這份情放在心裡的一個角落,也不再和網友談感情的事。當時事情發生後,我看了一些心理方面的書籍,也改變了對一些事情的做法,慢慢地原諒了老公。一年後的**,再次發生這樣的事情,我真的很心痛、無奈,對自己一年的努力感到很無助。我希望他能坦誠地和我交談一次,但感覺他很避諱這個話題。他只是說:會對我和孩子好的。之後的這些日子,他總是早早地回到家,對我和孩子問長問短。但我感受不到他的關懷,覺得那些關心的話他早對戀人說過了。最近我看了他的聊天記錄,依然稱呼她為「乖」,還說能感受到對方的呼吸、毛孔,說自己錯過了美好。通過這些言語,我能感受到他們的親近。
一直以來,我總是覺得我們之間隔著一個人。我們之間沒有了心的親近。我不知道我的婚姻是否還能挽救?希望得到高老師的幫助,也讓自己成長起來。婚姻有風波的意思是離婚嗎。
聽了她的敘述,我為她做了婚姻分析,對於某些人來說,婚姻到了一定的階段,愛情會變為親情,對自己的伴侶和家庭,不是不愛,也不是喪失了責任感,而是失去了**。此外,從發展心理學的角度來說,人到中年往往會經歷一個中年危機,典型症狀表現為對現有生活產生厭倦感,以及對青年時的選擇和生命的意義表示質疑。這時候他往往會做出一些反常的舉動,以獲得心靈上的慰藉和解放。人到中年,身心疲憊,審美疲勞,當外部誘惑大於夫妻間的**、感情時,婚外情的許多元素便會與之形成互補,然而這種互補一旦具有相當的魅力時,整個家庭便會宣告解體,這也是很多中年夫妻難逃的一道感情劫難。
我對張美萍說:從你描述的你丈夫的表現來看,你丈夫並不想放棄現在的家庭,說明他很清楚自己的重心在哪裡,因此只要經過適當的調整,相信他會回歸到家庭。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會依你的認識而不同。你可以選擇認為他的行為屬於精神出軌,一味指責他怨恨他懲罰他束縛他;你同樣可以選擇試著理解他,一方面肯定他對自己和家庭的愛,另一方面試著體諒他想要尋找**和心理寄託的渴望和沖動。
我的建議是:如果你自己想要維持家庭的完整,想要保護自己的婚姻,那選擇後一種理解方式會對你們雙方和你們的婚姻有益得多。試著在肯定他的同時去理解他的行為,會讓你放下自己對他的抵觸情緒,幫助你們更好地度過這個危機。另外,如果他排斥與你就此事進行交流,你不妨換一種方式,不必逼迫他非與自己對話、給自己回應、答應自己如何如何。你不妨表達自己對他的理解和信任,讓他知道,你會尊重他的自我空間,但同時委婉地提醒他應該把握好與異**往的尺度。此外,如果你能主動花一些心思,做一些努力去增進你們家庭的凝聚力,多安排一些你們家庭的聚會和活動,和他一起去重溫戀愛的感覺、一起分享彼此的心情,會讓他更多地感受到家庭的溫暖,更多地意識到家庭的可貴,以及自己對家庭的責任,從而幫助他更好地回歸。
張美萍接受了我的建議,並且委託我成為她的婚姻情感顧問,希望我能夠幫助她走過這段艱難的歷程。我們用了半年的時間,幫助他們夫妻兩個重新建立了信任。婚姻危機的原因。
以上就是與如何面對中年人婚姻危機相關內容,是關於如何面對中年人婚姻危機的分享。看完婚姻危機是什麼意思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Ⅲ 說「婚前同居」好的,往往是忽視了這三個潛在風險,是什麼風險
就對於婚前同居,一向是有人支持,有人反對。但我覺得,更多的人,可能是選擇中立,既不反對也不支持,順其自然。
其實,就我個人而言,我覺得婚前,就住在一起,雖然會有有利的一面,但更多的情況是,弊大於利。我是不提倡的。
剛好,最近收到一個女網友的求助,說的就是這個情況。她說——
那天,和男友,應該叫未婚夫了,我們又一次在一起之後,男友身體上的問題還是沒有能解決。他起身,坐在床沿上,又一次失望又心痛地跟我說:「要不,我們分手吧,我不想耽誤你!」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知道說什麼。他的一句分手,讓我委屈哭了。男友也哭了。過後是長久的沉默。
其實,已經不記得這是多少次的嘗試了,結果又是不成功。說實話,我真的迷茫了。不知道,這即將而來的結婚,還要不要結?
3,如果不能走進婚姻,也會為下一段感情或者婚姻埋下隱患。
幾乎沒有哪一個男人不介意,或者願意自己的女人婚前和別的男人在一起過。就算,比較開明的人,能接受,但是內心也是介意的。所以,說不介意的,往往並不是真的很愛女人。或許,和女人的結婚,只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組合。真正是想和妻子攜手,幸福一生的男人,往往都會介意的。只是有的人能承受,有的人不能承受而已。一旦不能承受,就會成為夫妻二人之間的嚴重問題,傷害的最終是男女兩個人。
不說別的,就這三條,我覺得已經足夠女人承受一輩子的了。當然,遇到負責任的男人還好,遇不到,一旦遇到這種渣男,那將是一生的陰影。雖然,有時候,婚前在一起可以發現問題,但本身存在的問題,對於女人的傷害更為嚴重。
Ⅳ 婚姻家庭法律風險知多少
《婚姻法》明確規定:「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婚後所得約定由雙方簽名,並註明簽訂時間,一式兩份。各執一份,若雙方當事人願意,還可以共同到公證機關辦理婚後所得約定協議公證。
5、關於約定的優先力
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條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6、關於約定的約束力
(1)對當事人的約束。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其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雙方的財產如約定雙方共同所有,則將來雙方百年之後雙方子女均有繼承權。如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那則雙方子女只能各自子女繼承各自財產,無權繼承對方的財產。雙方子女知道約定內容時,對雙方子女也有約束力。
(四)婚姻財產登記
婚姻財產登記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是十分普遍的法律行為,要想在真正意義上維護婚姻家庭的完整,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婚姻財產登記無疑是最科學、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婚姻財產登記的作用:
1、有利於愛情的持續。
2、更有利於保證愛情的純潔。
3、有利於保護夫妻之間的合法財產,正確處理對外債務。
4、有利於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婚姻財產登記可以讓企業家夫妻雙方做到心中有數,在發生財產糾紛時法院也能有所依據,盡快作出相應的公正的判決和裁定,廣大企業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採用。
(五)理清企業與家庭、個人與企業的財產關系
很多企業的一大弊端就是家庭與企業的界限不是很清晰,很多企業中企業財產和家庭財產實際上是等同的。一旦某一個家庭出現危機,其結果往往是殃及企業,有時還會導致企業的破產。
家族企業:界定個人財產與其他家族成員財產的份額,顯得至關重要。
公司制企業:由於絕大部分企業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公司相關制度不健全,將企業家財產和公司財產混為一談的現象十分普遍,更應當將屬於企業股東的企業家的財產和企業財產分開。
(六)增強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
1、男企業家們,對家中經濟情況(存款數額、存款銀行、帳號、密碼)都應心裡有個底;
2、購置高檔物品後可登記造冊、復寫購物票據;
3、對家庭大宗財產拍照、列表,並尋找證人等方法均可防範財產轉移;
4、少讓或不讓對方過多的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不為逃避稅收等有意將自己或公司的財產轉移至對方名下,不給對方隱匿、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機會。
Ⅳ 婚姻最大的風險一般有哪些
最大的風險有容易遭遇變心,家庭矛盾等等。婚姻生活里,她全心全意地付出,是從一開始就認定了自己的付出最後都會有回報,所以最後被背叛時,才會那麼傷心難過。很多女人一旦結了婚,就全身心地撲在家庭,努力做好妻子、母親、媳婦,傾盡所有地去付出,一點點掏空自己。付出當然可以,但是你以為的付出,不一定會得到別人的認可。
成為全職太太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活在太多的自以為的婚姻表象里。以為承諾美好永遠有效,以為所有愛都會有回應,以為放低姿態就能挽回一起。很多自以為,只是臆想出來的婚姻表象,讓婚姻蒙上迷霧。不得不說,這些自以為的基礎,是因為對愛情的相信,對婚姻的信任,對伴侶的忠誠,是因為愛和在乎。
Ⅵ 在婚姻的世界裡,最大的「風險」究竟是什麼呢
任何類型的感情,都應該是寧缺毋濫。
若是遲遲沒有遇見對的那個人,我們也不應該隨便找個人來打發孤獨。這是對自己、對對方的不負責任。
這不是眼光高、太過挑剔,如果可以,誰都想談一場不分手的戀愛,然後交付餘生。然而問題在於,我們遇不到。
就算孤獨終老,也比選錯了伴侶強上百倍。
如果兩個人在一起後的煩惱大於快樂,那麼這樣的婚姻,本身就是失敗的。既然雙方都覺得痛苦,為何還要繼續下去呢?
更何況,短暫的一生,唯一值得的就是為自己而活,不是為婚姻、為伴侶而活。
我們選擇伴侶時,也就是在選擇後半生的生活。這關乎一生的幸福,千萬不能應付了事。
婚姻最大的“風險”,在一件事,那就是選錯伴侶,成為一生的風險。
01
應遵從自己的內心
婚姻是人生大事,它關乎的事情太多,甚至還會牽扯到孩子的幸福。因此,我們在選擇伴侶時,一定要對自己負責,對家人負責。
很多婚姻崩潰於一方的不忠,或者是日子長了之後的厭倦與麻木。這兩點發生的根本原因,還是在於選擇的伴侶是否合適。
在婚姻相處中,兩個人若是始於陪伴,止於背叛,那麼傷害到的,不僅僅是對方,還有可能會波及孩子和家人。
一時追求新鮮感和一時的糊塗,說白了就是不愛了,不想再過日子了。
夫妻之間各種矛盾層出不窮,讓不少人變得開始“恐婚恐孕”,離婚率在上漲,結婚率在下降。很多人面對婚姻變得望而卻步,嚮往卻又不敢踏入。
這是一種感情的悲哀,因為太過於小心翼翼和害怕受傷而變得不肯再愛。這也是自我保護的一種明智選擇,寧可孤獨終老,也不要痛苦一生。
終究,婚姻好不好,婚前就已註定,就在於你選了怎樣一個人,來陪你過後半生。
成熟的人,都懂得要對自己負責,從來不會草率。
Ⅶ 婚姻風險有哪些應該注意什麼
01.婚姻的現狀
當戀愛變成婚姻後,除了彼此喜歡,感情帶來的更多的是責任,尤其是有小孩之後。有責任,就會有犧牲。只不過這個犧牲可能是雙方為家庭共同犧牲,也有可能是單方面的為家庭利益犧牲自己的利益。由於傳統中國社會長期刻板的「男主外女主內」觀念,即便到了現在,大部人的觀念還是停留在要求女性為家庭犧牲更多,尤其是在撫養小孩,做家務這些問題時。大多數女性在婚姻中承擔著更大的責任,做出更大的犧牲。她們中的很多人,為了照顧小孩或者雙方的父母,或主動或被動的成為了家庭主婦。
02.有哪些風險成為家庭主婦,就意味著完全的從職場脫離。比起圍繞孩子、丈夫做家務的單調日常生活更可怕的是,成為家庭主婦就意味著自己放棄自己的事業。放棄自己的事業,直接就會導致自己喪失收入來源,自己和家庭日常開銷都要靠丈夫。一個家庭的經濟風險其實都是來自於家庭成員的生老病死。小到感冒、摔倒,大到罹患重疾、身故等等,這些都是風險。如果丈夫收入水平不高,稍微有點意外,例如小孩或父母生病,都會造成家庭經濟緊張。如果問題嚴重一點,例如自己父母罹患重疾,需要砸鍋賣鐵救治,這會造成家庭經濟嚴重負擔,很多生活中原本很多隻要錢就可以解決的小事,都會被無限放大,然後累積成造成感情裂痕。感情需要經營,婚姻更需要經營,未雨綢繆做好風險防範才是正道。
03.從規避風險的角度來看,首先建議女性不要放棄工作去做全職主婦。當然,這只是建議,不同家庭有自己不同的情況,需結合自身情況去做選擇。如果做了全職主婦,這就意味著家庭收入來源少了一份,除非丈夫收入較高,不然此時家庭經濟壓力會比雙薪家庭要大,更容易因意外導致巨大經濟壓力。或許有人會說,普通家庭房貸才是最大經濟壓力來源。其實不然,銀行貸款是會嚴格把控風險的,會衡量貸款者的償還能力,如果覺得能力不足,則會拒批貸款,如果能夠獲批則意味著有足夠的償還能力。一個家庭最大的經濟風險其實是來自於家庭成員的生老病死,如果要規避這些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配置保險將它們轉移給保險公司。既然是轉移風險,那首先要轉移極端風險——即一旦發生就會對自己和家庭造成重大損失的風險。常見的感冒這種小疾病,一次治療最多花費一兩千塊,即便對家庭會造成經濟壓力,也影響不大,況且還有社保可以報銷部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