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法二十四條爭議多,如何規避夫妻債務風險
為防止夫妻財產對一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常在簽訂重大合同或者涉及重大債務時,夫妻一方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借款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2)夫妻之間進行財產約定,簽署書面協議並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同時做好相關財產變更等手續,在債權債務發生時想方設法將該約定讓債權人知曉。法院均以夫妻一方或雙方不能舉證證明第三方知道其財產約定而敗訴,實踐中應當注意收集和保全這方面的證據,比如通過口頭告知、簡訊、電話、郵件致函或者有關合同中進行告知第三人。
(3)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並且夫妻一方表示不同意另一方從事經營活動,若從事經營活動所得及所負,由經營一方承擔,均與另一方無關,且該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而是用夫妻其他財產進行共同生活。
B. 要結婚了可是完全不敢簽字,求怎樣規避婚姻法24條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只不過是《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的重復而已,有啥可怕的,甚至連婚都不敢結了?
連父母、子女的權利都要規避,還能剩下什麼?!
C. 正准備結婚,看了婚姻法24條卻背後發涼,難道完全沒有辦法婚前規避這
建議去咨詢專業的婚姻律師,看能不能通過婚前協議去避免一旦離婚對方利用該漏洞來套取財產。
D. 如何破解「婚姻法解釋24條」困局
您好,相關專家認為,法律只能保護善意債權人,不能保護惡意或過錯債權人。構建夫妻共同債務規則,應當以家事代理作為理論基礎。「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是家事代理的典型形態;「債權人善意之債」,則是債權人基於夫妻具有家事代理權而產生的合理信賴,是家事代理的延伸形態。據此,債權人主張一方負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時,仍然要堅持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為判斷標准,而且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希望能幫到您!
E. 新婚姻法24條新規是怎樣的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F. 婚姻法24條爭議不斷,第24條是什麼
24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比之下,王錦蘭覺得自己的遭遇悲慘和離奇程度,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
溫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條」宣判過他人後,自己卻因「二十四條」敗訴,搬進了800元月租的民房裡;雲南有位群友4個月沒吃過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場挑剩下的菜葉;濟南的一位小學老師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賺錢,工作時會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認出來;杭州一位群友,醫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錢來做手術……
「婚姻有風險,離婚須謹慎」
群里與王錦蘭同病相憐的,包括公務員、教師、記者、國企員工……他們的共同遭遇顯而易見:因為「二十四條」而被動負債,官司纏身,工資賬戶被凍結,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債從幾萬元到千萬元不等。
群成員彭雲、李秀萍等人開展的一項面向527名成員的實名問卷調查顯示,87.1%的群成員為女性,80.6%受過高等教育。超過一半的人說,自己的涉訴金額超過100萬元。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關鍵詞,出現的判決書多達81288份。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去年5月,王錦蘭在自己的微博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風險,離婚需謹慎》。文章的點擊量達到了650萬次。
在博文中,她貼上了自己的婚紗照,並告誡所有人:如果決定結婚,一定要先學習《婚姻法》,特別是司法解釋「二十四條」。
「一旦你嫁錯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這個錯誤的代價是巨大的,可能你窮盡一生都無法走出困境。」她這樣寫。
婚前,王錦蘭對婚姻有過幻想:談場「舒服」「長久」的戀愛,生個可愛的孩子,過溫暖的一生,「不怕無聊,不怕老去」。
可在經歷了一場失敗的婚姻後,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裡過去的照片全部刪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單親媽媽,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釋為什麼自己總是孤身一人。
她更擔心的是自己萬一成了法院認定的「老賴」,自己和孩子又該如何抬起頭。
失眠時,王錦蘭常在心裡呼喊:為什麼是我,誰來幫幫我?
真當困境發生後,很多人會先從譴責自己開始:為什麼是我遇到了「人渣」?梁女珠就是這樣的。
在前夫欠債500萬元並「人間蒸發」後,梁女珠的第一反應是「哭」。
她一個人開車來到廣東佛山的一個小湖邊,從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個小時。大學同學找到她,送她回家。母親笑著對她說「回來就好」,但話音剛落也跟著哭了起來。
當時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電話,害怕快遞,看見藍色的郵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著傳票的到達。每收到一張傳票,她都會躲進屋子裡大哭一場。
她的父親賣了兩套用來養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門還錢。梁女珠不止一次告訴父親,「借錢的時候我們不知道,也沒用錢,不要還錢。」但父親回答,借錢的人都是因為認識他們才借錢給她前夫的。
有一次,半夜11點有人帶著醉腔,拿著磚頭在門外罵罵咧咧地喊著要錢。70多歲的父親拿著菜刀就沖了出去說:「誰進來我就砍死誰!」
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淚。「自己不能再軟弱下去。我要保護我的家人。」
此後,當有人諷刺她「誰叫你們遇見人渣」的時候,梁女珠會這樣回敬對方:希望您的女兒不會遇見人渣。
G. 婚姻法24條傷害沒有辦法避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這一條規定的夫妻和父母子女的權利,不存在傷害問題。
H. 如何規避婚姻法24條:婚姻有風險,切勿盲目結
根據本條的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平等權利,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平等權利,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平等權利。在同一親等中,同一繼承順序中,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也不論是父親,還是母親,均有同等的繼承權,不因性別的差異而有所區別。本條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
一、繼承、繼承權與遺產理解本條的含義,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關繼承、繼承權與遺產的基本知識。所謂的繼承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時起,按照法律規定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稱為遺產。遺留財產的死者,稱為被繼承人。繼承遺產或者有權繼承遺產的人稱為繼承人。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取得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
在我國,繼承權的主體是公民(自然人)。在本條里是指夫或妻、父母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屬第一繼承順序。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也就是說,配偶、子女、父母的繼承權是平等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也不是絕對均等的。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受到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權的客體是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包括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我國繼承法所確立的繼承製度,是單純的財產繼承製度,與以前封建社會中的宗祧繼承製度根本不同。在宗祧繼承製度中,身份繼承、祭祀祖先的繼承和財產繼承三者一體,身份繼承、祭祀祖先的繼承居主導地位,財產繼承是身份繼承、祭祀祖先的繼承的附屬物。宗祧繼承實質是男子為中心的嫡長子繼承製。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宗祧繼承的舊制度,確立了單純的財產繼承製度,這也是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繼承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
二、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志。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妻子在繼承問題上基本處於無權地位。在「父死子繼」的宗祧繼承製度下,否認女子的繼承權,丈夫死後,其遺產首先由其兒子繼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遺產。只有在丈夫死後,其財產又無別的男子繼承,成為「絕戶產」時,妻子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但是由於封建社會中多妻制和收養制存在,真正成為「絕產戶」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時,由於當時還盛行「立嗣」制度,又進一步從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繼承財產的可能性。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婚姻法,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在繼承問題上,徹底廢除了以男子為中心的宗祧繼承製度,在法律上賦予女子與男子同等的繼承權。198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配偶與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如雙方屬於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況下,雙方就不享有相互繼承權。在實踐中還應當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一)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並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由於種種原因未同居生活。這種情況下,雙方是合法婚姻關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財產。(二)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舉辦婚禮,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這時候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財產。(三)雙方的婚姻根據本法屬於無效婚姻的,如重婚,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繼承權,不能以配偶的資格繼承對方的財產。(四)雙方婚姻根據本法屬於可撤銷婚姻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銷之前,一方死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繼承對方的財產。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繼承開始,首先要確定哪些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共同財產主要是指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可約定其個人特有財產全部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一半為其所有遺產,如果丈夫生前沒有立遺囑,其生存的配偶與其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繼承均分其遺產。如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為12萬元,丈夫的個人財產有3萬元。雙方沒有財產約定。丈夫去世後繼承遺產時,應當將12萬元的共同財產的一半即6萬分出歸妻子所有。餘下的6萬元和被繼承人的3萬元個人財產共9萬元作為遺產。如果被繼承人還有一個兒子和父母,妻子應當與他們均分,妻子應得3萬元的遺產。當然,夫妻可以在生前約定其共同財產的分割,如約定無論誰先去世,共同財產暫不分割,等都去世後,由繼承人繼承。也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在繼承分割時,其中三分之二歸生存方所有,三分之一作為去世方的遺產。如果夫妻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作出此類約定,法律應當尊重其約定。
根據本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繼承死者遺產後,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理該財產,如果再婚,有權帶走或處分其繼承的財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據該規定,寡婦因再婚離開原家庭時,有權將其繼承其亡夫的財產帶走。
三、父母和子女間有相互繼承權根據本條的規定,子女可以繼承其父母的遺產,父母可以繼承其子女的遺產。也可以理解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有繼承權。這種權利是以雙方之間的身份為依據的。父母、子女都是被繼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親,他們之間有極為密切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一)父母這里享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被繼承人的父和母,繼承其死亡子女的財產的權利是平等的。
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自然血親關系。親生父母有對其子女的繼承權。父母之間的婚姻的離異和變化,不影響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父母即使離婚,也可以繼承其親生子女的財產。如父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但未盡撫養子女的義務,在分配子女的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養父母是指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人。養父母與養子女雖不是己身所出的血親,但基於收養關系的確立並對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是擬制血親,與親生父母處於同等的繼承地位。養父母對養子女而言,只要他們之間的收養關系沒有終斷,權利義務依然存在。養父母離婚的,雙方仍然對養子女進行撫養的,仍可以繼承其養子女的財產。如果養父母離婚,養子女歸一方撫養,未盡撫養義務的另一方不能繼承養子女的財產。
繼父母如果盡了撫養義務,與繼子女之間產生一種特殊的擬制血親。盡了撫養義務的繼父母在繼承上與親生父母處於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繼父與生母離婚,繼子女隨生母生活,繼父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終斷,繼父與繼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消滅,繼父不享有繼子女的財產繼承權。反之繼母與生父離婚,繼子女隨生父生活,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終斷,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消滅,繼母不享有繼子女的財產繼承權。
(二)子女享有繼承權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不論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繼承權。成年子女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但未盡贍養義務,在分配父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養子女是指被收養的子女。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人為養父母。收養關系一經確立,養子女取得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這樣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財產,但不能繼承其生父母的財產。如果撫養關系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終斷,原養子女就享有對生父母財產的繼承權。
繼子女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與其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而言。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之間形成了撫養和贍養關系,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財產有繼承權。如果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離婚,繼父母不再撫養繼子女,原繼子女也不再贍養原繼父母,原繼子女不享有對原繼父母財產的繼承權。還有一點要注意,因為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天然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此,有撫養和贍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同時,仍然有權繼承自己生父母的遺產。但是,如果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的繼子女對其生父或生母未盡贍養義務,在遺產分割上,就應當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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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繼承人的子女,不論性別,不論已婚還是未婚,都平等地享有繼承權。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女兒出嫁後,由於一些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如女兒不能傳宗接代,出嫁後,不能在娘家頂門立戶等,存在著忽視或取消已婚女兒的繼承權現象。按照本條和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法律保護已婚女兒合法的繼承權利。如果女兒出嫁後,贍養其父母的義務主要由她的兄弟們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已婚女兒往往就不提繼承父母財產的要求了,這可以看做是其放棄繼承權。這種情況,既符合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符合一般情況和不少地區的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