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老公是個啞巴,我們一起3年多,孩子2周歲了,但是我們沒結婚.他又不工作還經常打我,我想分手他不肯怎麼辦
首先為你的遭遇表示一個同情!
你是一個好兒媳、是一個好妻子、更是一個好母親!從你的字里行間我能感受到你的無助和無奈!更感受到你所說的全是實話!我同情你。鄙視他!
他不和你溝通,代表你再他心裡的位置一點一點再改變,也說不定他有想入非非的思想了!
你是一個女人,為了孩子以後的幸福,為了家庭的溫暖,你要堅強起來,來捍衛自己的尊嚴,男人都是寵壞的,你要拿出自己的個性了,不要再軟弱和懦弱了,不要再遷就他了,要曉之以情、動之以理來說服他,要用一個高品質的溝通來說服他!
要讓他知道你在家的辛苦,你的不容易,這么辛苦為了什麼???還不是要自己的家庭更溫暖嗎?不是為了孩子生活再父母的遮陽傘下嗎?知到過不下去離婚對孩子帶來什麼樣的後果嗎?如果你是一個爺們、問了你的父母、為了孩子,咱們讓家庭幸福起來、人生在世短短幾十載,為何不好好過呢?(最後一段讓他看看)
最後希望你們白頭到老、恩恩愛愛!
寶寶健健康康、平平安安!
祝福你們全家幸福!
謝謝!
B. 啞巴和她丈夫分居五年了要離婚怎麼辦
如果你想離婚的話,走法律程序的: 《婚姻法》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應當准予離婚。這里有一個定語,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別的原因。
這里的「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
事實上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法院通常判決准予當事人離婚。同時還應注意:
1、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3、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准予離婚的條件。
4、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二年,也應依法准予離婚。
C. 嫁了一個啞巴老公要怎麼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D. 娶回家了一個啞巴怎麼辦
你說的娶了一個啞巴回家,是她真的不能說話,還是他平時不願意跟你說話交流?是哪種意義上的啞巴呢?
1-如果她是真的不能說話的話,那你們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來交流,例如寫字或者是電腦打字等等其他的方式都可以進行交流的。
2-如果是他不願意跟你交流,像啞巴一樣不願意你說話,那你就需要找時間好好的跟她溝通,了解她為什麼不願意說話?為什麼不願意跟你交流,針對具體原因,想出適合的解決方法。
E. 如何解決殘疾人婚姻
婚姻法當中並未對殘疾人與正常人做任何的區別對待。可以遵照婚姻自由的原則進行結婚,但是在離婚的時候應當適當照顧殘疾人。具體規定如下:
一、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適當照顧殘疾人
目前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並沒有對殘疾人一方給予特殊照顧。在殘疾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照顧殘疾人的利益。這表現為以下兩點:
1、無論是殘疾人與非殘疾人離婚還是殘疾人之間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總的原則是雙方協商解決,即由雙方協議決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以體現民事主體之間的自由意志。
2、如果雙方不能就共同財產分割協商解決的,則應當按照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1)在殘疾人與非殘疾人離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具體情況,如共同財產的多寡、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雙方的健康狀況、謀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殘疾人可以適當多分;
(2)在雙方均為殘疾人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殘疾程度較重或條件較差一方的利益。殘疾程度以及自身條件的不同對殘疾人離婚後是否能夠保持較好的生活狀態具有很大影響,因而通常情況下,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對殘疾人一方或者殘疾程度較重、條件較差的一方給予照顧。
(3)當然,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處理住房時殘疾人一方應有優先權
具體內容包括:
1、雙方共有的房屋,殘疾人一方有權要求多分。
2、雙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殘疾人一方有優先承租權。
3、殘疾人結婚後居住在非殘疾人一方的房屋中、因離婚而無房屋居住的,非殘疾人一方有條件的應當給予解決。
三、離婚時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一方應當予以經濟幫助
四、殘疾夫妻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方時應當考慮殘疾人父母一方的意願。
在確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人時,可優先考慮有撫養能力且要求撫養子女的殘疾人一方的意願。這實際上是賦予了殘疾人一方對子女的優先撫養權。
殘疾夫妻離婚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方時照顧殘疾人離婚的原則,以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重大影響為前提。與殘疾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獲得適當的醫療以及生活水平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應視為其利益受到重大影響。
F. 我老婆是啞巴我想和她離婚
我想如果你僅僅是因為你老婆是啞巴,你就想和對方離婚,我覺得你是個渣男。無論如何,既然你決定了和他在一起,那麼你老婆在結婚之前就一定是個啞巴,或者身體出現了某些殘疾。當時你為什麼能夠接受他,能到是一時的突發性的好奇,才促成了你們的婚姻。我想不是的。既然你們結了婚,我想如果不是三觀不合,如果不是你老婆做出了一些讓你無法接受的事情,你們就應該在一起。兩個人處對象或者談戀愛有可能是一時的荷爾蒙爆發。但是既然結了婚,兩個人就要彼此互相幫助啊。榮辱與共。夫妻就是這樣,無論是窮與富,無論是健康與殘疾,兩個人都要攜手共進。為什麼很多人找老公或者找老婆都非常難,因為他們考慮了很多,他們對自己的婚姻是負責的,只有認准了一個人,他們才會大膽的邁出那一步。無論你的老婆是之前就是啞巴,還是婚後出現了一些事故,變成了聾啞人,你都應該在他身邊守護他。
G. 我是已婚女人 婚姻是啞巴 喪偶式的 可我愛上了一個單身男人怎麼辦啊
是一個已婚的女人,但是婚姻很不幸福,像喪偶式的是嗎?愛上了一個單身男人,怎麼辦呢?如果真的是婚姻不幸的話,可以選擇離婚,然後再去重新選擇你所喜歡的人,尋找自己的幸福。不過選擇離婚的話,一定要慎重的,如果有小孩更要慎重。
H. 和啞巴妻子離婚需要什麼手續,該不該補償
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場,並持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同時還要求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包括協議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兩種形式。如果是協議離婚,則婚姻雙方需就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離婚協議,然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提起離婚的一方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法律規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補償的請求
I. 聾啞人離婚怎麼解決
離婚主要分為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具體如下:
1、訴訟離婚分為起訴階段、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2、協議離婚需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辦法離婚證。我國相關法律是沒有單獨對聾啞人離婚作出規定的,所以聾啞人和普通人離婚程序一樣。先進行協商,可以協議離婚的就協議離婚,不能的話就只能訴訟離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J. 我老公是啞巴我是正常人我想跟他離婚怎麼辦
首先,該案例中的男性,只是「啞巴」屬於語言性障礙。不影響雙方採取協議的方式離婚。但是,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的過程中,應該以文字或者手語的方式,爭取其意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其次,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那麼想離婚的一方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如果當事人選擇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那麼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依據就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以下是符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幾種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離婚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