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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自由的婚姻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8-14 22:15:26

婚姻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標准

按實際情況,《婚姻法》並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關法律規定,另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涉嫌非法拘禁刑事犯罪,一經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② 婚姻中限制人身自由犯法嗎

法律分析:我國公民是有人身自由權的,而夫妻之間限制人身自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受害方是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③ 什麼是婚姻自由權,哪些行為屬於破壞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權
婚姻自由權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婚姻當事人基於法律規定和本人意志,自主決定自己 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它包括:1、結婚自由權,就是婚姻當事人依據本人的意願決定結婚問題,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2、離婚自由權,就是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離婚問題。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節嚴重的,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 婚姻的自由與限制

法律分析:中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限制有: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一個人結婚後,再與他人結婚、同居都是違法的;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是針對社會中打老婆、孩子、老人等陋習進行的限制。這些禁止性行為的規定,目的在於促進家庭關系的和諧,這也是家庭成員的基本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⑤ 什麼是夫妻間限制人身自由

夫妻間限制人身自由,指的是對夫妻人身自由權即已婚夫婦參加社會活動,進行社會交往從事社會職業的權利作出限制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間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⑥ 限制婚後自由的婚姻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限制婚後自由的婚姻協議是無效的。法律鼓勵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須是在完全自願的前提下並且不違反法律強行性、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⑦ 法律對婚姻自由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⑧ 如何理解婚姻自由怎樣才能實現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婚姻的基本原則之一,《民法典》第1041條第2項沿用《婚姻法》的規定,明確實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雙方都有權依據法律的規定,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強制和干涉,這項原則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共同構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缺一不可。

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
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
對此,《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1069條也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國家雖然明文規定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但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自由,婚姻自由也是這樣,在現實生活中,不可以想結就結,相離就離,不可以濫用婚姻自由,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限度內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絕不允許濫用婚姻自由的權利去損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⑨ 哪些行為屬於夫妻間的限制人身自由

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台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台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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