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離婚老婆把車開走了我如何要回來
夫妻離婚老婆把車開走了,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行,可以起訴到法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汽車所有權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不得擅自劃歸己有。如果車輛屬於丈夫的個人婚前財產,那妻子更應當返還車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 還沒離婚車子被女方強行開走
法律分析:既然還沒有離婚,雙方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女方自然可以開走車子,即使你想報警警察也不會受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 鬧離婚,還沒離,老婆把車開走了,我現在需要用車,有什麼不用武力快速解決的辦法嗎
你可以去租車開啊,這樣沒有矛盾,還快速簡潔,有錢能辦的事就不是事
4. 老公出軌老婆把老公名下的車開走違法嗎
區別情形對待,但一般情況下違法因為對於如果屬於一方所有,那麼你開走當然侵犯他人對物的佔有,如果是你的或者共有的動產,那麼你有權對所有物或者共有物進行使用收益,那麼此時需要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夫或者妻一方的單獨財產,下方引用法條,如果對於他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留置後進行違法行為,例如作為賭博的本錢,或者非法處分等情形,那麼可能觸犯刑法,可能涉及的罪名為盜竊罪或者侵佔罪。具體法條如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5. 婚姻存續期間女方把車開走了我怎麼辦
通過你寫,好似很長時間,不知出現什麼問題,是什麼原因?明白她為什麼開走!你怎麼認為的!你怎麼打算的!如果是需要而且沒有別的是非、問題、事件開就開唄。如果有別的是非、問題、事件在其中,就要理智、清楚、明白怎麼辦。第一先找住人,第二把車開回來,第三找公安幫助。
6. 正在辦理離婚對象私自要把車開走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車是你的個人財產可以報警。對象開走車的行為涉嫌盜竊。如果行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過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償還債權數額後,再惡意佔有被害人財產不返還,那麼,行為人盜取被害人財產就意圖非法佔有,這就符合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應作為犯罪處理。相反,如果行為人繼續佔有所盜財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後才產生,則不能轉化為刑事盜竊,而構成一種新的民事侵權,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尋求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