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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婚姻檔案需要哪些材料

發布時間:2022-02-08 16:48:49

A. 去民政局調結婚檔案需要帶什麼手續

首先你應該弄清楚——結婚檔案並不是在民政局。民政局是個行政機關,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保管「結婚檔案」。無論是結婚登記還是離婚登記,或是對「婚姻檔案」(電子檔案)的保管,都是在民政局下屬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
其次,「結婚檔案」涉及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並不能隨意調取。沒有一個合法的理由或是相關的手續,作為公民個人,不得調取「結婚檔案」。
第三,建議你先與當地縣級婚姻登記機關咨詢,將為什麼要調取「結婚檔案」的理由向當地縣級婚姻登記機關作出說明,他們應該會給你一個說法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B. 查婚姻檔案當事人需要拿什麼證件

戶口本與身份證

C. 律師查詢婚姻檔案應提供什麼材料

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D. 結婚證遺失了,到民政局查檔案需要什麼材料

結婚證丟失了,在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處,需提供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即可查詢與補辦的。

E. 婚姻檔案證明怎麼調取

法律分析:婚姻當事人可以憑合法身份證件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或者:

查看婚姻登記檔案有幾種情況,一是婚姻當事人可以憑合法身份證件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因工作需要可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三是因訴訟案件,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按照相關規定,對於個人而言,為了保護公民隱私,是不允許個人查閱他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F. 查詢結婚登記的檔案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持身份證到戶籍地民政部門申請查詢,如果符合查詢條件,工作人員會熱情為你服務的。

G. 怎麼查婚姻檔案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婚姻當事人本人需要查詢婚姻檔案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前往民政部門查閱;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H. 結婚證遺失了,到民政局查檔案需要什麼材料

結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可以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I. 去民政局調結婚檔案需要帶什麼手續

身份證,結婚證書。

調取結婚檔案的流程如下:

第一,如果婚姻雙方當事人想要調取結婚檔案的,那麼可以持合法身份證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如果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結婚檔案的,那麼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姓名變更

當事人如果因為姓名變更,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採信。婚姻登記機關應按照補發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應當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

結婚證時夫妻關系的法律證明,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辦理的,我們也應該保證結婚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當結婚證信息出現錯誤的時候應該及時辦理更正。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J. 律師查閱原告婚姻檔案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律師查閱原告婚姻檔案,需要根據被查詢機構的規定提供相關的材料,建議咨詢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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