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法院調解離婚案件程序:
1、調解的開始,當事人申請調解,或者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
2、調解動員,法院審查離婚案件進行組織調解;
3、協商調停,當事人交換意見,法院進行居間調停;
4、調解結束,製作調解書或者是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原則有哪些
發生婚姻家庭糾紛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共同尋找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原因,共同協商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方法。以協商方式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感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
(2)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街坊鄰居、親戚其有關組織可以出面調停,做好雙方的說服工作。調解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比較正式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婚姻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個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況下,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3)提起訴訟。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調節,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應注意以下事項:①調解要以促進家庭和睦為目標,注意調解的方式方法,多採用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方法,以親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調解時還應多使用換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調解員自身應富有人情味,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另一方面讓當事人以誠信的態度進行換位思考,學會從別人的角度出發,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諒解;③調解要處理好家庭內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靈活運用,應根據情形多適用動員多種力量協同作戰的方法,尤其應對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員啟發開導,讓其協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據案情較多地適用座談會調解的方式;④調處婚姻家庭糾紛應以疏導教育、解決思想問題為主,但對一些涉及實際困難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應及時施以援手,積極與有關部門或所在的村、居聯系,在可能的條件下幫助解決。
3. 法院如何調解離婚
人民法院針對離婚案件的不同性質,將採取不同的調解步驟:1、一般離婚案件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1)調解動員階段。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2)協商調停階段。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3)調解結束階段。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後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2、復雜離婚案件復雜的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前對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難於一時作出判斷的案件。對這種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
4. 法院調解離婚程序有哪些
離婚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要過程,這個是沒有程序的,只是組織雙方在一個會議室裡面談談。
離婚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要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國的離婚調解分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的調解。前者是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後者為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的調離婚調解是中國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
5. 民事訴訟法庭調解技巧有哪些
您好,在民事訴訟中,法庭調解技巧包括:
(一)全方位調解,把觸角延伸到最大限度。堅持從每一起案件的各個方面著手,從社會效果、個人需求、財產分配、利益得失等方位努力尋求調解的結合點,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盡力促成以調解方式結案。對於新類型案件,採取法理剖析法,詳細講解法律知識,並輔之情理釋疑,讓當事人消除誤會,減少對法律的誤解和片面認識,使其明白事理、法理,減少不必要的訴累,以節約訴訟成本。
(二)全程調解,不錯過每一環節。調解工作貫穿於立案、送達、開庭、執行等案件流程的全過程,探索出庭前、庭上、庭後三步鏈調解機制,層層銜接,環環相扣,對於婚姻家庭、相鄰關系、贍養等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當事人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在立案環節就組織當事人調解。調解不成的,利用送達保全、調查取證等環節繼續調解。仍舊調解不成的案件,及時轉入庭上調解,在開庭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庭審功能,進行面對面調解,向雙方當事人闡明法律、明確責任、分析利害。加強庭前、庭上調解,對當庭仍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在裁判之前不應放棄最後的努力,要運用計算成本、藉助外力、案例提示等方法,促成庭後調解。
(三)全員參與調解,使人人肩上挑擔子。調解率的上升,和諧司法的實現,關鍵是人,關鍵是形成合力。進一步強化案件承辦法官第一責任的同時,將調解責任分解到參與案件處理的每一個崗位和人員,做到書記員、人民陪審員、審判員、庭長人人有責任、人人有任務。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 法院調解離婚法官一般會提問什麼
離婚案件的主審法官,主持調解,要了解案件事實基本情況,向雙方當事人詢問:
1、婚前基礎:雙方當事人如何認識、什麼時間認識,通過什麼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
2、婚後感情:男女雙方結婚以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了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斗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後,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情很好雙方,因某一件事如:雙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夫妻關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標准,綜合判斷,因什麼事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適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可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