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⑴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後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患麻風病是否可以結婚
原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的,禁止結婚。然而,有關醫學專家認為麻風病是一種普通慢性傳染病,隨著現代醫學水平的發展,對麻風病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可以預防也可以把病徹底治好,並不可怕,我國近年來已經基本消滅了麻風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風病未經治癒列入禁止結婚之列。但由於其傳染性,實踐中還是要慎重掌握。
三、婚姻有效與婚姻成立的區別有哪些
婚姻當事人結婚意思表示一致並具有社會公示性,婚姻即為成立;而婚姻的生效則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時,才受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有效與婚姻成立有其相似與相聯系之處,但二者的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
第一,婚姻的成立與否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於有沒有某一婚姻存在;而婚姻有效與否則是一個法律價值判斷問題,著眼於某一婚姻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許的效力。婚姻只有成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而婚姻不成立,亦即該婚姻不存在,當然更無「有效」與「無效」可言。二,婚姻的成立與有效在構成要件上不同。如上所述,婚姻的成立最基本的要素有三:主體為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的有效要件一般有四項:當事人結婚意思表示真實;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結婚障礙;履行法定形式。
第三,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補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別是在可撤銷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後進行補正。比如,因受脅迫而結婚,婚後同意結婚或撤銷權的法定期間屆滿,該婚姻確定為有效婚姻。
因此,有必要區別婚姻的成立要件與有效要件。這一區分不僅具有理論意義,更具有現實意義。如此,不具備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為不成立或不存在,即為非婚同居;不具備婚姻的有效要件,婚姻為無效或者可撤銷。或許有人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不成立亦是不發生法律效力,兩者既然均為無效,自無須區別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這種認識是不妥當的,因為婚姻法第12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依其反面解釋,未經依法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經結婚登記而成立的婚姻即使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認為此種區分無法律上的意義與目的。
實踐中,我們需要嚴格區分婚姻成立要件與婚姻生效要件,畢竟這並不能直接劃等號。而要是男女之間都還沒有成立婚姻關系的話,自然也就無從說起婚姻效力的問題。
⑵ 結婚的條件是什麼
結婚條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離婚的消極條件,即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1、有配偶者;2、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⑶ 那麼合法婚姻的成立條件有哪些呢
合法婚姻的成立要件有:1、不得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3、男女雙方完全自願;4、達到法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⑷ 婚姻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成立條件又稱「結婚的條件」。當事人婚姻合法有效所必須符合的結婚條件。一般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又可分為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指當事人必須具備、不可缺少的條件,又稱必備條件,包括結婚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⑸ 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
1、婚姻的實質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必須是異性男女;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姻成立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婚姻成立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
1、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之間具有平等處理權;
2、對夫妻的共同債務,夫妻之間同樣具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3、夫妻雙方對子女具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
4、夫妻雙方都擁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5、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⑹ 婚姻有效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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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條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消極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有配偶者;
(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條件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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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要件分類
(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2)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後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必須具備的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二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 ,如政治 、經濟、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業經濟,就實行早婚政策,婚齡普遍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禁止結婚的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哪些?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為結婚的禁止條件是近現代各國親屬立法的通例,被認為是文明社會的標志之一。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確立為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認為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
2、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禁止結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結婚,是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也是許多國家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近親屬結婚,極容易將一方或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點和缺陷毫無保留地暴露出來,累積起來遺傳給後代。據統計,人類隱性遺傳性疾病有1000多種,如父母為近親,其帶來隱性基因發病率高出非近親結婚的150倍,出生嬰兒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親結婚,對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促進民族的繁榮昌盛具有重要意義。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哪些?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類:
(1)患性病未治癒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患麻風病是否可以結婚
原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的,禁止結婚。然而,有關醫學專家認為麻風病是一種普通慢性傳染病,隨著現代醫學水平的發展,對麻風病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可以預防也可以把病徹底治好,並不可怕,我國已經基本消滅了麻風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風病未經治癒列入禁止結婚之列。但由於其傳染性,實踐中還是要慎重掌握。
倡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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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條件要注意的問題是否有利於倡導婚姻自由、有利於為國家政策服務和有利於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下面為您詳細介紹結婚條件要注意的問題。
當代結婚條件的價值主要有幾點:
第一、有利於倡導婚姻自由。
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一規定是反對封建的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法律依據,從而為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有利於為國家政策服務。
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達到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這一規定有利於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利於優生優育和提高婚姻質量。
第三、有利於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
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有配偶者結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一記等。從而為維護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保障婚姻關系的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四、有利於優生優育,保護當事人與社會的根本利益。
⑺ 婚姻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實質要件:1、必須是異性男女,我國不承認同性婚姻;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二)形式要件——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該規定概括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其中,結婚的必備條件,稱為積極要件,指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全部具備的條件,主要有三條:一是達到法定婚齡,二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
⑻ 婚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成立的條件是:
1.必須是異性男女;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的不得低於22周歲、女的不得低於20周歲。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