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沒辦結婚證的事實婚姻離婚是根據不同情況來處理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辦理離婚就直接按一般婚姻處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訴訟離婚時,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貳』 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結婚證丟失的,一般需要補辦結婚證才能離;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可以訴訟離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不屬於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需要補辦結婚登記,然後再進行離婚。『叄』 沒有結婚證,是事實婚姻,該怎麼辦離婚手續
沒有結婚證,確實屬於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事實婚姻構成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肆』 94年之前的 婚姻沒有辦理結婚證 如何離婚 可以直接去民政局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你好,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未領取結婚證的屬於事實婚姻,由於事實婚姻未領取結婚證,如果雙方要離婚則必須要到法院起訴。
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由於事實婚姻比較特殊,除了提供民事起訴狀、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財產相關證據等常規材料外,還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系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那些屬於婚內共同財產,如何進行分割等。
如果無法證明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伍』 有事實婚姻但沒有結婚證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辦理離婚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需要按照下列手續辦理:(一)要求離婚的這一方要寫好起訴狀然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二)起訴之後法院會進行審查,法院會在七日之內絕對是否立案,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立案受理,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然後被告要進行答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陸』 結婚證沒有辦怎麼離婚
法律分析:如果是結婚證丟失的,可以補辦結婚證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同居關系而未辦理結婚證的,如果同居關系發生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需要補辦結婚登記;如果同居關系發生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 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系的,可以為其補領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