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婚姻資訊 > 事實婚姻要如何解除關系

事實婚姻要如何解除關系

發布時間:2022-08-11 14:36:02

① 有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事實婚姻的離婚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於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而對於1994年2月1日之後的,法院會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補辦之後雙方才可以解除婚姻關系。沒有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② 怎麼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

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方式:如雙方同居產生於1994年2月1日前,且雙方符合結婚條件的,則可通過向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或直接向法院起訴等方式離婚,若在此之後同居的,則不屬於事實婚姻,雙方可自行解除關系,不得登記或起訴解除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③ 新婚姻法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法律分析:如果要解除事實婚姻,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再離婚,或者起訴到人民法院進行離婚。如果男女雙方不構成事實婚姻,只是同居關系的,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不用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法院也不會受理這類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④ 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事實婚姻解除後的財產分割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民法典》第1042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另一方補辦登記後,可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⑤ 如何解除事實婚姻關系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准,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

⑥ 事實婚姻怎麼自行解除關系

事實婚姻關系能否自行解除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先要確定是否是真的事實婚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法律依據第十三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⑦ 事實婚姻關系如何解除

法律分析:形成事實婚姻的可以進行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⑧ 事實婚姻如何解除同居關系

【法律分析】:(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事實婚姻財產的分割必須先判斷認定該男女關系是不是事實婚姻,如果是事實婚姻應該根據一般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如果不是事實婚姻,只能根據非法同居的財產分割規定進行。同居解除關系,財產的分割原則不同於夫妻,而是:能夠證明是哪一方的財產的還歸哪一方,無法證明是誰的財產的視為共同財產平分。。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閱讀全文

與事實婚姻要如何解除關系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美女下面的什麼樣 瀏覽:393
幸福肥對人體有什麼好處 瀏覽:955
愛情數字78是什麼 瀏覽:732
愛情是幻想叫什麼名字 瀏覽:957
校醫事業編招聘在哪裡能看到 瀏覽:333
校園愛情連續劇有哪些 瀏覽:92
愛情公寓停車位多少錢 瀏覽:761
黑帝斯講了什麼故事 瀏覽:652
抖音如何開故事直播 瀏覽:978
如何維持女孩愛情 瀏覽:391
怎麼樣進入愛情樹 瀏覽:306
貴陽和太原哪個經濟好 瀏覽:371
美女在廈門做什麼工作 瀏覽:42
長江經濟帶不搞大開發怎麼發展 瀏覽:582
為什麼喜歡伏羲的誕生這篇故事 瀏覽:813
母子健康手冊跟坐月子有什麼關系 瀏覽:560
事業單位增編多久一次 瀏覽:469
這是一個出車禍的故事英語怎麼說 瀏覽:76
王德順談健身吃什麼都不健康 瀏覽:157
創造故事的人有多少 瀏覽: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