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婚姻法對早婚早育的規定
婚姻法中沒有什麼「對早婚早育的規定」。
婚姻法只規定了結婚登記的最低年齡,即男的必須滿22周歲,女的必須滿20周歲。
至於早育,那得在你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才會出現。這是一種違法生育的行為,必須得接受當地計生部門的處理,對違法生育的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Ⅱ 新婚姻法為什麼不把女人生育權寫進去男人真的要自己生孩子
1、所謂的新婚姻法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女方有單獨終止妊娠的權利。這一項被寫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生育權首先屬於妻子的人格權,而人格權是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應當予以第一位的重點保障,公民有權自行處分自己的人格權不受他人干涉。這一法條很好的保障了婦女的人格權,肯定了女性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能有效的避免女性淪為生育的工具。
2、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首先對妻子終止妊娠的權利予以保障,同時也沒有否認丈夫的生育權,並給予丈夫以救濟的途徑。並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最後,直白地說,如果妻子不願意生孩子,而丈夫又要生孩子,那丈夫可以離婚,再找一個願意為他生孩子的女人結婚。
Ⅲ 2020新婚姻法關於生育權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關於生育權新規定了,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Ⅳ 新婚姻法生育權最新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的出台,對於之前的不少內容都作出了調整,為了就是調整不適宜的部分,讓婚姻法更好的服務社會和公眾。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持。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Ⅳ 新婚姻法未婚先孕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未婚先孕的規定是:其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其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其子女雖屬於非婚生子女,依法與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權利。其依然與子女是具有父母子女關系的,應當履行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Ⅵ 按照婚姻法新解釋,生不生孩子誰說了算
意見稿第10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這一條款也再度強調了對女性權益的保護。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生育權只能賦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墮胎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生育的過程中,女性承擔著和男性不同的這樣一個責任,女性從懷孕到生產,在這個過程中她要承擔著生育的風險及由此帶來的生命的損害。所以在女性自身決定終止妊娠這樣一種行為,實際上是她保護自己身體生命健康權的舉措。另外,也可以避免女性淪為男方家族「生育工具」的處境。
事實上,當前以夫妻財產共治、生兒育女、撫養後代為己任的傳統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獨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繼出現,多數國家沒有要求女方墮胎需要徵得男方同意,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要高於夫妻之間的知情權和身份權。
男人有話說:我的生育權誰來保護?
而無需廢話的是,生育是女性特有的功能,男性無法代勞。想獲得後代的男性必須通過女性的配合來完成。男人想要孩子,必須求助女人。
特別是在中國,不少家庭都有「傳宗接代」、甚至「必須生兒子」的觀念,丈夫和男方家族對妻子的生育問題看得十分重要。不生孩子,男人甚至無法面對父母、面對列祖列宗。丈夫在生育問題上失去控制權,是否傷害了他們的生育權,傷害了男人想要孩子的權利?
因此,有男性同胞呼籲:莫非所有想生孩子的男人,都要受到女人的這種要挾?法律僅顧及女同胞的生育權,卻未能體現對男性的公平正義?
減少生育矛盾,不合適就離婚
當然,如果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自己執意要中止妊娠,丈夫確實會覺得受不了,法律也給了丈夫選擇,遇到這種情況,丈夫可以此為由要求離婚。
在過去,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法院通常不會判定離婚。而在新婚法的解釋中,卻顛覆性的肯定了這一點。這也是新規定人性化的表現之一。
Ⅶ 我國婚姻法對孕婦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關於保護孕婦的規定有很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4、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5、其他權利等等。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節選)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附 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節選)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節選)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節選)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附 6、《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節選)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Ⅷ 新婚姻法關於生育權的規定
新婚姻法已經失效,根據最新《民法典》相關解釋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Ⅸ 新婚姻法對私生子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