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包辦婚姻
說穿了,就是未經兩個人同意,雙方父母或者家人就將兩人的婚姻確定了,不同意也不行。
㈡ 包婚是什麼意思
包辦婚姻包辦婚姻隨著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長期盛行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並往往和買賣婚姻相聯系。恩格斯說: 「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頁)。羅馬法規定處於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於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見印度古代法)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發端於奴隸制社會的「六禮」, 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見封建婚姻制度),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
㈢ 在古代,父母包辦的婚姻多數是悲劇還是幸福的
婚姻當中幸福與否,只有當事人才可以現身說法。從旁觀者的角度來說,古代的包辦婚姻有利有弊。
當今社會雖然已經是自由戀愛,但還有許多父母干涉子女的感情生活,強行包辦婚姻。這無疑是思想的倒退。總的來說,擁有自己的人生選擇權才是幸福的。
㈣ 包辦婚姻的由來
包辦婚姻隨著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長期盛行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並往往和買賣婚姻相聯系。恩格斯說:「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頁)。羅馬法規定處於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於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發端於奴隸制社會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婚姻的成立一般不再具有包辦強迫性質,法律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訂婚、結婚的條件。但許多國家的親屬法規定,未達一定年齡的人結婚,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例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48條,經1927年修改,仍規定為:「未成年人非經其父母同意,不得結婚」;不過同時又規定:如父母之間意見分歧,此種分歧仍發生同意的效力。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第737條規定:「未成年的子女結婚,必須得其父母同意。父母一方不同意時,有他方同意即可。父母一方不明時、死亡時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亦同。」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30年的民法親屬編也把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為未成年人訂婚、結婚的必要條件,否則婚約即屬無效,婚姻也得依有同意權人的請求而撤銷。由於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同訂婚年齡、結婚年齡之間存在差距,在當時還流行著早婚習俗,這就為父母、家長包辦和干涉未成年人的婚姻提供了合法根據。
從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行的婚姻法,一貫保護婚姻自由。1981年《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3條),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條)。中國的法定婚齡高於成年年齡(18周歲),當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結婚是否出於當事人的意願為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為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後自願結婚的,也應認為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㈤ 古代婚嫁制度的由來是什麼
人類在不斷進步不斷繁衍,可以說是婚姻制度是自然的產物。首先在人類初步有意識的時代,人們剛剛學會群居,然後學會了分配。分配的時候就會代表者個人或者是小團體。然後人類是需要繁衍的,那麼就需要男女搭配,於是慢慢的自然而然的產生婚姻制度。其實不光是中國,其他國家也是一樣的。這好像是歷史必然的結果,就想人們發明了火一樣。沒有什麼具體的事件可以代表它們的。
作為現代人來說,我們需要將古代的婚姻制度不合理地方去除。把一些有趣的風俗習慣保留下來。
㈥ 古代婚姻制度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由於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系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正是由於婚姻在上述三大生產中佔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稱為「婚姻大事」。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系的開端。《易·系辭》:「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納西族東巴經象形文字中有關於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易·系辭》的說法相近。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為人類(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產生人類)。這是對產生人類的原始看法。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范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一個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稱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資格,其餘只能處於從屬地位。翻開《紅樓夢》看看,王夫人和趙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麼不同,就是她們的兒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別。但在眾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則,為什麼賈寶玉不能同時娶林黛玉和薛寶釵為妻呢?所以我國古代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來上演了多少人間悲劇?它是強加在我國古代婦女身上的沉重枷鎖。
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
一、納采
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采擇之禮」。《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二、問名
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註:「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三、納吉
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鄭玄註:「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
四、納征
亦稱納成、納幣。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後才可行納征禮的,行納征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征的禮物各有定製,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為女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為財禮。
五、請期
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後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後使者返回復命。
六、親迎
又稱迎親。六禮中第六禮。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於渭。」親迎禮始於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於渭水。此禮歷代沿襲,為婚禮的開端。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披紅戴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諸親。岳家為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周,先歸。新娘由其兄長等用錦衾裹抱至轎內。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後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為禮品作了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為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婦人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遷徙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後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經過此「六禮」,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復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彷彿兩個今生素不相識的人,不知經過幾世的修緣,今生在出生之時,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我國古代社會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盡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里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系。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
為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
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第二,和離制度。
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里,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義絕制度。
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斗、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系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第四,呈訴離婚制度。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㈦ 有誰知道古代的婚喪特別用詞
喪(一)按身份等級
謂天子死為「崩」或「駕崩」,諸侯死為「薨」,大夫死為「卒(zu)」,一般官員死稱「逝」,士死曰「不祿」,庶人(平民)死曰「死」。
清代對王、公、侯、伯的世爵之死,稱為「薨」;有官職、有名望的死曰「卒」。
(二)按年齡
不滿20歲死曰「殤」,此又分三類:8~11歲為「下殤」,12~15歲「中殤」。16~19歲為「上殤」。但男子已訂婚,女子已許嫁者則不為「殤」。
青壯年死謂之「夭亡」,但於訃告上寫「疾終」,引魂幡、《薦亡文疏》上均寫「雲終」、「告終」。
老年死謂之「壽終」。如系家族最高長輩,男加「正寢」,女加「內寢」字樣。故後世「正寢」二字已成為死的代名詞。
(三)按特殊原因
為某事捨命為「殉」,戰爭中死於陣地謂之死於外地謂之「客死」,死於非命謂之「凶死」。
(四)按不同宗教
和尚死謂之「圓寂」、「雲寂」;喇嘛死謂之「涅磐」;道士死謂之「羽化」;基督教教徒死謂之「歸主」,回民伊斯蘭教教徒死謂之「無常」。
(五)其他
民間對死的敬稱,有借道家「仙逝」、「返真」、「登遐」者,有引用陰陽家「就本」、「星隕」者。
一般稱人死為「辭世」、「過世」、「去世」、「逝世」、「作古」;在弔唁時見之於書面的一律稱「千古」;靈牌、引魂幡上一律寫「已故」。
(六)土語、俏皮話
「見閻王爺去了」,「撂挑子了(言已放下人生重擔)」,「聽蛐蛐叫喚去了(言已入土與秋蟲為伴了)」,「艮兒屁著涼」,「翹辮子」,「踹腿」,「蹬腿兒」等等,多具貶義,不能用在喪禮和其他正式場合上。
死亡的其他說法
壞人死了叫翹辮子或回老家,親人或朋友死了叫去世,逝世,小孩子或未滿18歲的死了叫夭折,突發死亡叫遇難,高僧之死叫坐化。
崩: 是稱天子之死。 (崩是自上墜下的意思)
升霞: 是稱天子之死(潘岳《征西賦》:「武皇忽其升遁。亦稱(「登遇」)
星駕: 是稱天子之死。
薨:諸侯、皇室成員、有爵位的官員死叫薨,唐代後僅二品官員死後才用薨;說法有薨落、薨奄、薨歿、薨殂、薨背、薨逝、薨謝等。
卒: 稱大史之死。 (卒是終的意思)
不祿: 是稱士人之死。
壽終正寢:稱成年男子特別老年男子的正常死亡(古時男子將終,卧
於正廳東首,安心死去)
壽終內寢:是稱成年女子特別是老年婦女的立含死亡。 (古時女子將
終,仍居內寢,不必遷動)
失怙: 是自言父親之死。 (怙是依靠的意思,失怙就是失去了依靠)
失恃: 是自言母親之死。 (恃是依靠的意思,失恃就是失去了依 賴。 《詩經》有「無父何怙,無母何恃」之句)
殉:稱有所作為、追求理想、道義而捨生。
殉國: 稱那些為國難、為國家民族利益而台生者。 (文天樣作為 民族英雄,人們稱他的死為「以身殉國」
)
殉道: 稱那些為國難和正義而捨生者。(《孟子。·盡心》「天下 有道,以道殉身,天下無道,以身殉道。」)
殉節: 是稱那些為節義而捨生者。
殉難: 稱為國家或為正義而台生者。
遇難: 稱因被迫害或發生意外而死亡者。
被准: 是稱因災禍或重大變故而死亡者。
揭難: 稱遭受災禍或疾病而死者。(推音黎)
藏難: 是稱領袖人物、革命志士遭受人為的災禍而死者。
遇害: 稱因人為傷害而死 (如被殺害)
田徑: 是稱為了正義事業舍棄生命者。 (如在戰場上最後戰死者)
就義: 稱為了正義事業被敵人殺害者。 (就義,即成就義)
逝世: 稱一般成年人之死。
去世: 稱一般成年人之死。
謝世: 對一般成年人之死的雅稱。
長逝: 稱年高有德的人之死。
百年: 稱年高的長輩之死。
四游: 舊時稱老年人之死。
登仙: 舊時稱老年人之死。
作古: 舊時稱年長者之死。
永別: 稱親朋好友之死。
分手: 是丈夫稱容於或妻子稱丈夫之死(即分開之意)。
隕: 是稱元帥、大將之死。 (如將星隕落)
溺: 稱末成年人之死,亦稱找死者。
夭: 稱幼年人之死。
困: 古稱上等人物之死。
隨: 稱餓死者。
羽化: 古稱成仙為羽化,稱年高或尊長者之死。(蘇拭《胡塹賦》): 「飄飄乎如遺世獨立,羽化而登仙。
棄養: 對父母去世約婉稱。(父母去世,子女不能奉養,鎖甜。棄養。
遷化: 謂一般人之死。 (《漢書;外戚傳》): 「恕遷化而揚下令,魄 放逸以飛。
圓寂: 是稱佛或僧侶的逝世。
涅磐: 稱佛之死。
見閻王: 謂作過壞事的人之死。
上西天: 含貶義,對作過壞事為人的死亡代稱。
駕鶴西去:死的婉稱。
撒手人寰:人寰指人間,撒手人寰指離開人間,即死亡。
歸西:也是死亡的意思。
犧牲:為了正義的目的舍棄自己的生命。
婚嫁
納采是男方請媒人向女方提親,表達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請求。傳統中的婚姻是包辦婚姻,青年男女對自己的婚事沒有自主權,到了當婚的年齡,男方家長便請媒人向物色好的女方家提親。納采要帶禮物。
問名
如果女方收下了男方的聘禮,就表示同意這門婚事。於是就要實施第二步程序--問名。問名,就是請媒人交換男女雙方姓名、生辰、籍貫、三代的名號與官職。也就是互相通報「年庚八字」。問名之後,男女雙方要交換「八字」。這種「八字」是寫在一張紅紙上,紙寬約(3厘米),長約(24厘米),上面寫男女雙方的出生年月日時。如
男××乾造00年00月00日0時建生
女××坤造00年00月00日0時瑞生
上面所寫「八字」的字數,習慣是偶數,如果是奇數,就增減一個無關緊要的字湊成偶數。男方先將八字寫好後貼在左邊,把右邊留給女方,以示禮讓。女方家接到八字後回庚,將男方八字移向右邊,把女方庚貼在左邊,表示尊重男方。這就是近代的通報「年庚八字」。這一階段,雙方家長可以通過某種方式去「相看「。即看對方模樣。但男女當事人不準相見。問名也要送禮物。「六禮」簡化後,「納采「和「問名」就同時進行。
納吉
這是第三步程序,也就是納取吉利之意。中國傳統的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依據,問名之後,雙方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考察雙方締結婚姻的可能性。這些活動叫「合婚「,近代所稱「批八字「,也就是近代的「訂婚」。換貼之後,雙方的婚事就定下來,不能隨意否定。同時,男方逢年過節都要向女方家送禮,並且要向女方提供四季衣物。所以,不少地方把種「帖子」稱之為「龍鳳貼」,類似今天的「結婚證」。
納征
納征也稱為「納成」,就是男方向女方家裡送彩禮。只有此項儀式完成後男方才可娶女方。所以,中國傳統婚姻被稱之「買賣婚姻」。
納征,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兩次,如果是兩次,就叫小定禮和大定禮。這是進入婚姻階段的重要標志。當男方去女方家送禮時,必須選擇偶數的吉日,由媒人(多數是女性)和男方父母、親戚(主要是男方的姑媽),攜帶禮去相親。舊時的納征相當於現在的送騁禮。送時間,一般定於新娘過門的前一天。
請期
請期就是男方選擇結婚的吉日良辰,由媒人告知女家,徵求意見,相當於近代的「下日子」、「送日子」。古時請期用雁,後世用各種禮品。民間一般選雙月雙日,如二月二,六月六。古時請期是口頭進行,後來發展為口頭、書面皆可。如世族大家或小康的耕讀之家,大多是書面形式進行,女家同意辦喜事日子之後,各方准備工作就開始進行。男方向女方過禮,女方向男方過嫁妝。
親迎
親迎,就是迎娶,這是婚姻的最後一道程序。從迎娶到鬧房,其間儀禮豐富多彩:
⑴開臉 以兩條堅韌的細線,雙手使線呈兩角交叉狀,緊貼出嫁女子的臉部,然後一弛一張,撥除臉面之汗毛,使臉部光彩明凈。
⑵上頭戴髻
俗稱「上蓋頭「。出嫁女開臉後,舉行「上頭戴髻「的加冠禮。在正廳中央天公爐的下面放一扁平竹蔞,然後讓女兒面向外坐在一把專用的椅子上,這象徵女方即將離開娘家。女家請一個兒女雙全「好命人」給新娘梳好頭,插上象徵女子成年的發簪,再穿上綉有鳳龍圖案的彩飾的衣冠,象徵吉祥富貴。
⑶鋪房 男家選擇好時辰,有的在迎新前一天,安放好新人用的床鋪,有的女家派人到男家共同鋪房。稱之為「安床」。其一切用品都是新的,屋內打掃干凈,大門和房門都貼上結婚對聯,門楣上還要掛一塊長條紅布,上面綉有吉祥詞語。
⑷吃姐妹飯
⑸迎新
⑹拜堂
⑺婚宴
⑻鬧房
⑼回門婚嫁程序:舊俗「三茶六禮成親」。「三茶」,即三次送禮。寧都客家人對結婚、做屋等饋贈禮品中要有一項茶葉,故俗稱「送茶」。「六禮」,即婚嫁過程中的門項進程。1、納彩,男方托媒去女方提親。2、問名,問女方名字及生辰,俗稱「開小八字」。3、納吉,男方卜得吉兆,雙方八字相合,男方備禮通知女方,決定成親。4、納征,男方給女方送彩禮(要禮金、衣衫、食物),俗稱「開紅貼」、「開大八字」、「大定」、「過定」,今謂「訂婚」。5、請期,男方擇定婚期,備禮告知女方,求其同意。俗稱「報日子」、「定茶」。6、親迎,即新郎親至女家迎娶,一般稱為迎新。民間俗稱男方叫「歸親」,女方叫「行嫁」、「歸門」。今謂「結婚」。出至:陽光不綉婚紗婚嫁禮儀[2]:過去時興「花轎」,男方發轎到女家將新娘抬回。上轎之前,女方一家要號啕大哭,俗稱「哭嫁」。說是不哭會使外氏窮。新娘進門後,拜堂,飲交杯酒,用新草席鋪地為道,踏在席上走進洞房。迎娶時,男方要出多種財禮給岳父母的「辭神禮」、給侍娘的「插花冖」、首士的「開剪禮」、廚師的「開杓禮」,以及小孩湊熱鬧的「開門禮」等等。請客送禮的習俗是「先請後賀,不請不賀」。拜堂時,長輩要送拜禮,名叫「贄敬」,俗稱「拜見」。招親:舊時,男到女家招親,俗稱「招郎」。改嫁:舊時,寡婦改嫁,非常艱難,俗有「嫁次老公出道世」的諺語。約定再醮日期,必須在夜深人靜時悄悄離家,偷偷溜出村莊(絕不能經過「後龍山」)。到了半路換鞋上轎。改嫁的寡婦人稱「夜橋婆」。 迎親民間也叫「過期」。迎親前一日設宴待客,男方稱「暖郎酒」,女方叫「梳頭酒」。迎娶之日,新郎衣冠齊楚,披紅掛彩,坐轎或騎馬,領著花轎迎親。一路上鞭炮鑼鼓聲
婚嫁
不斷。至女家,祭拜女方祖先。新娘戴鳳冠,頂頭蓋,紅襖羅裙,拜別祖先後上花轎。上轎之前,女方一家要號啕大哭,俗稱「哭嫁」。說是不哭會使外氏窮。再由兄弟或侄輩男丁相送,叫做「發親」。然後,新郎轎(馬)前導,新娘花轎及嫁妝後隨,鑼鼓鞭炮迎至男家。落轎後,由牽親娘子攙扶新娘下轎升堂,和新郎拜天地、拜高堂、拜堂時,長輩要送拜禮,名叫「贄敬」,俗稱「拜見」。入洞房喝交懷酒。用新草席鋪地為道,踏在席上走進洞房。當天「鬧房」,客人、表兄弟和伯叔都可參加,謂「三天無大小」。其間大宴賓客,謂「喝喜酒」。凡送禮親友都在宴請之列。娘家送親的必坐首席、上席,吃完酒席當即回家。第三天,新娘的兄弟或侄輩來迎新婚夫婦至娘家,謂「回門」。酒飯後即返回男家,謂「三天不空房」。在整個迎親過程中,還有許多瑣碎的象徵性研究。如洞房床上撒放花生、板栗、紅棗,即「早立子」(棗栗子)和生花胎(交替生兒生女)的吉兆。把新郎新娘的鞋套在一起,象徵二人偕同到老,等等。請客送禮的習俗是「先請後賀,不請不賀」。婚嫁習俗[3]源遠流長、縱橫千年的華夏古國,婚禮儀俗也蘊含著豐富的內容和文化底蘊。[4]大喜之日 結婚前夕 祭拜:男方在婚禮前一天要祭拜天地祖先,告知有婚事要舉行。安慶禮:依八字、房屋座向……拜母床。結婚當天 祭祖:男方出門迎娶前,應先祭祖。迎親:迎親車隊以雙數為佳,六的倍數最佳。燃炮:迎親禮車應於途中一路燃放鞭炮以示慶祝。食姐妹桌:新娘出發前要與家人一起吃飯,表示別離,大家要說吉祥話。請新郎:禮車至女家時,一男童持茶盤恭候新郎,新郎下車後予男孩紅包答禮,再進入女家。討喜:新郎與女方家人見面問好之後,應持捧花給待嫁之新娘,此時新娘之姐妹或好友應刻意阻擾,經新郎哀求後以九九九元紅包禮成交,喻長長久久。
婚嫁蓋頭紗:新郎予捧花後,將新娘頭紗放下並挽出大廳。拜別:新郎與新娘上香祭祖,新娘叩拜父母道別,新郎行鞠躬禮即可。出門:新娘由一福份高之女性長輩持竹篩或黑傘護走,進入禮車。禮車:應懸掛一棵由根至葉的竹子,根上掛著蘿卜,意有頭有尾。禮車後方則有朱墨畫的八卦竹飾。敬扇:新娘上禮車前,由一生肖吉祥之男童持扇置於茶盤給新娘回贈紅包禮。不說再見:當所有人要離開女方家時,絕不可向女方家人說再見。潑水:新娘上禮車後,女方家長將一碗清水、稻穀及白米撒向新娘,代表女兒已是潑出去的水,並祝女兒事事有成、有吃有穿。擲扇:禮車啟動後,新娘將扇子擲至窗外,謂棄壞性子;擲扇後應哭幾聲,且在禮車後蓋竹篩象徵繁榮。迎娶隊伍以竹篩為先,青竹連根帶葉,竹端系豬肉一片,防邪神白虎。燃炮:一路燃放禮炮,車抵男方家門時,家人應燃炮竹。摸橘子:由拿著兩個橘子的小孩迎接新人,新娘輕摸橘子,並贈紅包答禮。牽新娘:新娘下禮車時,由男方一福氣長輩持竹篩頂在新娘頭上,並扶持新娘入廳。忌踩門檻:門檻代表門面,故新人應橫跨門檻過去。新娘入廳後要跨過火盆踩碎瓦片。敬茶:將新娘介紹給家中長輩認識。拜天地:新人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相拜,送入洞房。進洞房:以竹篩覆床,桌上置銅鏡壓驚,新人共同坐在預先墊有新郎長褲的長椅上,謂兩人同心,並求日後生男。然後新郎掀開新娘面紗,合飲交杯酒、吃甜湯,象徵早生貴子。忌坐新床:婚禮當天,任何人皆不可坐新床。觀禮喜宴:宴請客人,同時舉行觀禮儀式。送客:喜宴完畢後新人立於門口端喜糖送客。吃茶:由男方已婚親友喝新娘的甜茶說吉祥話並贈紅包。鬧洞房
㈧ 什麽是包辦婚姻
包辦婚姻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包括子女)的婚姻。
包辦婚姻隨著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長期盛行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並往往和買賣婚姻相聯系。恩格斯說: 「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頁)。羅馬法規定處於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於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見印度古代法)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發端於奴隸制社會的「六禮」, 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見封建婚姻制度),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
㈨ 包辦婚姻的淵源
基督教《聖經》申命記7:3中「不可將你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也不可使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這句話中表明了父親有包辦兒女婚姻的權力。
《聖經》里沒有婚前愛情描寫。在聖經《創世紀》中上帝安排亞當與夏娃結婚。上帝從來沒有批評過婚姻包辦。曹菁《愛情信仰論》
包辦婚姻隨著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長期盛行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並往往和買賣婚姻相聯系。恩格斯說: 「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頁)。羅馬法規定處於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於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見印度古代法)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發端於奴隸制社會的「六禮」, 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見封建婚姻制度),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