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雙方有一方去世,房產歸誰
夫妻雙方有一方去世,共有住房,就是夫妻兩人一人一半,一方死亡的,其名下份額的房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分析
房屋是婚後財產,是夫妻共有財產,其中的二分之一是男方遺產,如果無遺囑,房屋的二分之一由四人,妻子女兒及男方的父母共同繼承,人均四分之一(人均總房屋產權的八分之一)。對於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歸誰一般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如果該房產屬於死者的個人財產,首先應該按照死者生前的遺囑進行繼承,即遺贈扶養協議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該房產按法定繼承平均分配給繼承人。
第二種是如果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死亡的,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出死者遺產的方法是:先分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歸活著的一方所有,剩下的一半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夫妻之間有共同約定的除外,從則房產的一半屬於遺產,即按照第一種情況的規定進行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B. 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怎麼繼承
夫妻一方過世後繼承開始,按法定繼承辦理,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為涉及房產繼承,還需要看此房產的購成情況。
如果此房產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婚後共同財產購買,房產的所有權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在繼承時需要先分割此房產的50%為在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剩餘50%為法定繼承所分配的部分。如果在沒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剩餘50%房產份額全部由在世一方繼承;如果在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此房產中的25%份額由在世一方繼承,剩餘25%的份額由其他繼承人繼承。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C. 夫妻一方去世房產怎麼分
夫妻一方去世,其房產的分配標准為:首先在世的夫妻一方對房產享有1/2等份額,其次房產剩下的1/2如果沒有遺贈或者遺囑,就可以按照法定的繼承程序開始繼承遺產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D. 夫妻雙方的房產一方去世了,那這個房產怎麼分配
夫妻雙方的房產一方去世的,其另一方的房產按照繼承順序來分配,其子女、配偶、父母都可以按照同等比例進行分配。如果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要求進行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婚姻兩年一方病故房產如何分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