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法哪一條禁止實施婚姻行為
我國法律禁止的婚姻行為是:
1、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2、當事人以婚姻為由,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為;
3、我國法律禁止的其他婚姻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⑵ 什麼是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禁止買賣婚姻,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罪。
⑶ 什麼是婚姻自由權,哪些行為屬於破壞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權
婚姻自由權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婚姻當事人基於法律規定和本人意志,自主決定自己 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它包括:1、結婚自由權,就是婚姻當事人依據本人的意願決定結婚問題,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2、離婚自由權,就是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離婚問題。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節嚴重的,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婚姻自由是怎樣規定的
婚姻自由的規定如下:我國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且男女雙方登記結婚的必要條件包括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⑸ 法律中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對婚姻自由的規定是婚姻自由就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當事人雙方都可以自主的決定婚姻關系的成立和解除,不應當受到其他人的干涉。更不能有借婚姻索取財物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⑹ 禁止的婚姻行為有什麼
法律分析:禁止的婚姻行為是:
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禁止重婚;
三、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遺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⑺ 干涉婚姻自由形式有哪些
你好!
一、包辦婚姻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違背當事人的意願意,一手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如父母不顧女兒的反對,堅持讓女兒定親,強迫她出嫁。
二、買賣婚姻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如父母為給自己的兒子結婚籌集財物,不顧女兒反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條件,為女兒定下親事,強迫其出嫁的行為。買賣婚姻在現實生活中主要表現形式有3種:
1、父母索取錢財。有的父母將女兒視自己的「搖錢樹」,公開要「彩禮」或者是「聘禮」,少則幾百,多則上千,甚至幾萬,至於女兒婚後的婚姻生活是否幸福,則不會去考慮。
2、拐賣婦女而形成的買賣婚姻。社會上有一些專門從事拐賣婦女的人販子,這些人將婦女賣到一些邊遠、貧困地區條件不好的男子為妻。
3、既騙婚又騙財的形式。近幾年來,一些人勾結起來,先以介紹對象為名,將女方介紹給男方,待男方同意後便索要錢財,將錢財騙到手後想方設法讓女方逃跑,使男方最後落得人財全無。有的婦女自願把自己賣給男方家做媳婦,待掌握了一定錢財的時候,便逃得不知去向。
三、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為由向男索要財物作為結婚的先決條件。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是違背社會主義婚姻的基本要求,屬於違法行為,受到我國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對。借婚姻索取財物,在現實生活中,涉及面廣,影響范圍大,危害性不可忽視,它腐蝕了人們的思想,敗壞了社會風氣,妨害了婚姻自由原由的貫徹,往往給社會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後生活造成種種困難,借婚姻索取財物之人不是正當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而借婚姻自由之名濫用權利。有的甚至將自己當作待價的商品,這有悖於婚姻自由的本意,違反了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對此應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人進行批評教育,幫助行為了改正錯誤。
四、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現象
1、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父母的婚姻本應該由父母本來作主,子女是無權干涉的。但是在現實生活,由於有些子女仍然受封建陳腐的婚姻家庭觀念和極端自私自利的個人主義的影響,對老年人的黃婚戀婚姻自由仍加以干涉阻擾。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怕父母離婚惹別人笑話,傷了自己的顏面;二怕父母再婚後自己與後父或後母及子女合不來,引起新的家庭矛盾和沖突;三怕父或母再婚會引起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不利於以後繼承父或母的遺產。
2、干涉寡婦再婚的自由
喪夫婦女改嫁,是該婦女的合法權利,他人無法干涉。但是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在那些思想比較疆化的農村,寡婦改嫁往往受到諸多方面的干涉,如亡夫之親屬、家庭、甚至其他村民的反對和干涉。而他們反對寡婦再嫁的理由,最主要的也是存在三怕的問題:一怕寡婦再嫁帶走孩子,二怕寡婦再嫁帶走家裡的財產,三怕寡婦再招新夫入門。就因為存在這所謂的三怕問題,如果寡婦提出再嫁,就會引來周圍親朋好友,甚至鄰居的種種誹議。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指以暴力的手段干涉他人行使結婚或離婚自由權利的行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干涉婚姻自由中最嚴重的一種。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犯此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⑻ 婚姻法規定了哪些禁止性條款和倡導性條款
(1)《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有禁止性條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此條款與婚姻自由原則相對應,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都是違反婚姻自由的行為,隨著封建思想的破除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問題基本上已經得到徹底改變,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問題則難以根除,尤其是在偏遠山區和農村地區,以嫁女之口,向男方索要大量財物,甚至形成嫁女攀比之風,既敗壞社會風氣,也無益新婚夫妻幸福生活。
第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此條款與一夫一妻原則相對應,實行一夫一妻制,必然要禁止重婚。
所謂重婚,一是指已經有配偶還與他人另行登記結婚;
二是指已經有配偶還以夫妻身份與他人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姘居關系,雖不被我國法律認定為重婚,但依舊為法律所禁止,以規制社會實踐中包養情人等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等行為,從而切實維護好一夫一妻原則。
第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虐待與家庭暴力不完全相同,既指對家庭成員肉體上的打罵、折磨,也指對其精神上摧殘。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負有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撫養、扶養、贍養義務,使「幼有父母無所養,老有子女無所依」,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均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更違背我國社會道德與公德。
(2)《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有倡導性條款: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婚姻家庭是社會關系間最緊密的細胞,婚姻家庭的和諧、有愛、和睦是實現和諧社會的最小分子和組成部分。
我國法律將夫妻間的互相忠實、尊重、關愛這一基本道德規范放入法律之中,一方面凸顯了夫妻間關系構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國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的社會傳統文化,以及當今時代渴望婚姻家庭關系平等、和睦、文明的社會追求。
⑼ 婚姻自由的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具體包括:婚姻自由原則;一夫一妻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計劃生育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⑽ 婚姻法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這些規定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規定,即為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不符合法律規定,即為違法行為,不受法理保護。1、婚姻自由包括什麼內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作為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含義。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離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造條件。沒有離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結婚自由。
2、禁止包辦、買賣等於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有個別的父母認為兒女是自己生的,婚姻當然應該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這種思想在一些落後的農村地區甚至仍為一種通行的觀念。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於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後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村地區甚至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復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戶,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也是一種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這種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願的,但一方(大多數是女方)以索取財物為結婚的先決條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從中索取一部分財物,不滿足就不結婚。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的危害程序雖不如買賣婚姻的嚴重,但比買賣婚姻普遍,涉及面廣,其危害性不容忽視。它腐蝕人們的思想,破壞社會風氣,給當事人的家庭和婚後生活帶來了困難。大量的事實說明,某些家庭糾紛的發生及一些犯罪行為,都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關,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制裁
《婚姻法》對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具體的制裁措施。一般來講,除了拐賣婦女買賣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個家庭中的成員,因此,糾紛的解決一般應盡量避免家庭關系的破裂。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一般是一方面對受害人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違法者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但是,對於嚴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刑罰作為懲罰措施。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