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沒領證的婚姻彩禮糾紛怎麼解決
男女雙方沒有領證一般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規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對於確有彩禮習俗地區,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規定了三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說在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准備離婚的男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確實沒有共同生活的,再者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是會支持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生活困難」不是指「相對困難」,不能簡單的和沒有給付彩禮時對比,而應當理解為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這種「絕對困難」應當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即因為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溫馨提示: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都可以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並且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並無不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②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沒有領結婚證的婚姻按照同居來處理,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起訴來分割財產,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③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成立的條件:
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④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通過訴訟解決。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領證雙方生活在一起,法律上認定這種關系為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屬於當事人雙方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所以雙方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如果雙方分手時,涉及共同財產或者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可以到法院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如果雙方之間有對財產進行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未做約定則按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處理。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依照民法典中父母與子女的規定處理。有關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⑤ 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一、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1、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解決方式如下:
(1)沒領證的婚姻有孩子撫養權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
(2)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種同居關系。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是非法同居關系,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婚姻糾紛需要什麼條件
1、起訴離婚的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
2、有明確的被告,即被起訴離婚人;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婚姻糾紛系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起訴的人民法院對該婚姻糾紛有管轄權。此外對婚姻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法院遞交書面的起訴狀。
⑥ 沒領結婚證辦了酒席現在不想和她過了,女方要求賠償分財產怎麼解決
沒有領證就是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
能證明為一方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歸於一方的,按照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它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⑦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雙方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產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⑧ 結婚沒領證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結婚沒領證分為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不同情形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夫妻協商財產分割,根據自願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分,可以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贈給子女。
2、夫妻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該在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不得損壞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居期間,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協議不成的,法院可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⑨ 沒有領證的婚姻離婚怎麼辦彩禮退嗎
【法律分析】
沒領證離婚彩禮錢是可以退的。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兩個人,在結束.關系的時候所收取的彩禮是可以退還的。若兩個人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也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收取的彩禮,在兩個人決定結束雙方的關系的時候,給出彩禮的一方是有權對彩禮進行回收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