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有什麼不同
怎麼說呢,事實婚姻是94年2月以前的一段時間被認可的,一般是那種辦了酒席但是沒有領證的婚姻關系,現在結婚必須辦理登記,那特定時間段的事實婚姻也是合法有效的。
B. 准婚姻和事實婚姻有何區別
法律分析:准婚姻與事實婚姻是一樣,沒有區別。准婚姻與事實婚姻均是指未婚男女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的兩性結合關系的事實狀態。但是就我國的婚姻法規定,沒有經過法律登記的事實婚姻,在法律上是不予以認可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C. 事實婚姻和法律婚姻有何區別
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1、從法律上說,事實婚姻是一種不合法的婚姻關系,它不受法律的保護;而合法婚姻是經《婚姻法》確認的婚姻關系,它不論何時何地都受法律的保護。
2、從人身關繫上說,合法的婚姻關系一旦確立,夫妻雙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任何情況下一方都不能隨便遺棄另一方,否則將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事實婚姻的雙方卻不享有這種確切的人身關系,一旦發生意外事件,無論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權利時都無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護。
3、從財產關繫上說,合法婚姻所確立的財產關系是夫妻平等,兩人自結婚登記後即享有家庭財產的共同所有權,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收入低於自己而否認對方的這種平等的權利(另有約定的除外),甚至以後夫妻關系如果發生變化,這種財產關系的平等性也不會發生變化;而事實婚姻卻無法保障這種財產關系平等性與合法性,以後一旦發生爭端,弱勢方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4、從子女撫養方面來說,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都負有撫養子女相同義務,即使是雙方的婚姻關系結束,任何一方也不能免除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但是事實婚姻卻因為其婚姻關系在適用法律上就有困難,因而一旦婚姻關系發生變故,子女的撫養問題也無法得到很好的解決。
5、從財產的繼承上來說,合法婚姻關系所產生的夫妻雙方分別為對方的第一繼承人,一方發生意外或者死亡,對方是法律上的第一財產繼承人,任何人都無權剝奪;而事實婚姻卻無法保障這種財產繼承權。
6、從雙方要求離婚時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來看,法律婚姻經調解不成的,司法機關可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以保護其中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事實婚姻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卻只能判決解除雙方的這種婚姻關系。
D. 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最大的區別在於、
按照婚姻法解釋一
在1994年2月1日前,在一起生活,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法律上承認為事實婚姻。。
在上述日期之後,如果在一起生活,如果沒有子女的問題,到法院申請離婚,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法律婚姻,我感覺這個詞語不正確
婚姻就是受法律保護的,應該合法婚姻,就是符合實質要件,並領取結婚證書的婚姻。。
E. 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有何異同
二者區別如下:1.對於事實婚姻國家只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實婚姻;對於合法婚姻,不論什麼時候締結婚姻關系都受法律保護。2.含義不同。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進行的的同居,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合法婚姻,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F. 事實婚姻和合法婚姻的區別
劉學品和張艷同村居住,兩人在高中畢業前確立了戀愛關系,並將此事告知父母,雙方父母均表同意,後兩人均未考上大學,於是便雙雙回家務農。1994年11月,劉學品和張艷即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次年,兩人舉行了結婚儀式,邀請朋友和同學參加,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兩人感情惡化,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
問題:劉學品和張艷是事實婚姻嗎?
答: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因此,劉學品和張艷之間不是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的結合。由於種種原因,事實婚姻在現實中尤其是在農村中存在很多。對事實婚姻而引起的糾紛,我國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分別規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既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3)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系有效,而只能以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法律從1994年2月1日起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那時起,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起訴離婚的,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系有效,而只能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本案中的劉學品和張艷是1994年11月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只能是解除他們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他們的財產只能按照各人所實際取得的份額分割,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G. 公正婚姻與事實婚姻有什麼區別
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以前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譽共同生活。公正婚姻無法律規定,也就是說這個說法本身就不成立。
H. 合法婚姻和事實婚姻的區別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新的《婚姻法》出台後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同居的,只是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如果你前期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和別人生了小孩,而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現在你要和自己愛的人結婚,不屬於重婚。
I. 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區別
婚姻法以不承認事實婚姻,屬同居關系,沒登記結婚的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