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剛訂婚就領了結婚證給了定金,現在想離,怎麼要回定金
定金是以結婚為目的所給的,既然已經鄰取了結婚證,那麼定金的目的已經達到,想要回來那是不可能的。至於你想離婚,那是另一碼事。我想問一聲,你剛鄰取結婚證就想離婚,你那婚姻當什麼呢?兒戲嗎?也太荒謬了。
⑵ 訂婚給了定金,如果沒結婚定金退么
一、訂婚給了定金,如果沒結婚定金退么
1、可以退。但是有前提條件,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三種情況之一的,才可以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面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訂婚後退婚彩禮怎麼退
1、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禮金是婚前給付的,並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誠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在一起同居了,禮金仍然可以返還,甚至可以說是全部返還;
3、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雖然訂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分手後婚約解除,按照法律規定,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訂婚禮金及財物,女方應當返還。若對方拒不返還,男方可以以婚約財產糾紛名義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⑶ 剛訂婚就提出要離婚,訂金能要回嗎
雙方未辦理結婚證,彩禮應該返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⑷ 訂婚後男方悔婚,女方要退定金嗎
男方訂婚悔悔婚彩禮全退嗎?
一般是要求全退的。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當一方悔婚時,應返還彩禮,但不是全部返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三十。如果雙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生活在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彩禮全部的百分之七十。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男方導致女方懷孕或流產的,在上文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二、結婚彩禮返還的范圍
在結婚彩禮返還的糾紛案件中,往往會在法律規定上找依據,力求通過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規定並不是活的,有時發生糾紛找不到法律根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通過敏銳的洞察力來給出一個公正合理的結果了。在結婚彩禮的返還條件上,法律有相關的規定。所以,結婚彩禮返還的范圍如下:
雖然根據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並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⑸ 訂婚禮金在什麼條件下可以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中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解釋(二)對彩禮的返還原則與我們以前的作法有很大的區別。實踐中適用該條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釋解決此類糾紛時所堅持的基本原則,即解釋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決依據的,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二)(三)項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必須離婚。(3)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正確理解,即給付彩禮一方應是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接受彩禮的一方也同樣是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不管接受彩禮的一方收到彩禮後將其轉移給誰,都視接受彩禮一方當事人為訴訟主體。(4)第十條規定的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為條件。(5)對該條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問題。彩禮返還引紛案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此類糾紛的起算,有兩種情形,一是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方應當及時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雙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二是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方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基於該條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也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等情況。(6)要注意區分給付彩禮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當事人不會自願地給付對方彩禮,但如果彩禮確實是當事人自願不附任何的條件地給付的屬一般贈與。(7)適用該款注意本地區是否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否則不適用該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