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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如何收集離婚證據

發布時間:2022-08-07 09:52:44

『壹』 離婚應該如何收集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負有提供證據的一方無法提供證據則要承擔不利後果,那麼要如何搜集證據呢?離婚案件涉及到身份關系的解除、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配等幾個方面,首先對於婚姻關系的解除,因法律明確規定婚姻自由,其中包括離婚自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有權利起訴離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或者符合法定解除婚姻關系的事由,如另一方家暴、有外遇、吸毒、賭博等惡習等相應證據,而對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分配上也要搜集相應的證據。另外對於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比如對方的銀行流水、對方隱匿的財產等,對於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貳』 離婚時應該收集什麼證據才可以離婚

離婚時應收集的證據有:
1、婚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
2、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3、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不履行撫育義務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叄』 訴訟離婚證據怎麼收集

法律分析:第一是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第二是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第三是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肆』 如何收集收集離婚的證據

收集外遇的離婚證據的方法: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自行收集對方出具的悔過書、認錯書,雙方來往書信、簡訊、電子郵件,鄰里、同事、朋友、親人證言等。若因許可權而取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伍』 起訴離婚怎麼收集證據

法律分析:第一是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主要包括: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第二是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第三是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陸』 離婚時應收集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離婚時應收集的證據有:1.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不履行撫育義務等;2.婚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柒』 離婚證據有哪些 如何收集離婚證據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糾紛案件需要的證據主要有:(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捌』 收集離婚證據的技巧是什麼

法律分析:收集離婚證據應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證據:

1、用來證明當原告、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的離婚證據、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離婚證據;3、證明有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離婚證據;4、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玖』 怎麼收集離婚證據

法律分析:1、雙方是夫妻關系的證明材料;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證明感情基礎是否深厚;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4、請求支持子女由自己撫養的證據;5、依法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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