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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

發布時間:2022-08-06 10:57:44

1.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是:
1、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因脅迫結婚,或者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另一方;
2、無效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 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有哪些區別

法律分析: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3、無效婚姻與撤銷後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3. 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締結的婚姻因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事由不同

婚姻無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痊癒、未到法定婚齡。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只有一種即受脅迫。

2、程序不同

婚姻無效的認定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可撤銷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提出時間不同

婚姻無效提出時間一般沒有限制,只要存在無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請,法院查證後即可宣告無效。可撤銷婚姻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提出的主體不同

婚姻無效的提出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無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關系人的范圍也有區別。可撤銷的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受脅迫的當事人本人,其他人無權提起婚姻的撤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4. 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

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共同點:
1、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3、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5.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二者發生的情形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存在構成重婚的情形、女方未達20周歲或男方未達22周歲、雙方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尚未治癒,由法律規定婚姻無效。而可撤銷婚姻是指因結婚存在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受害方可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申請撤銷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 什麼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違法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婚姻,比如重婚、未達到結婚年齡,它是自是無效的。而可撤銷婚姻則是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的婚姻,在沒撤銷之前,屬於合法婚姻,撤銷之後屬於不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7. 什麼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締結的婚姻因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事由不同、程序不同(可撤銷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出時間不同、提出的主體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8.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第一、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第二、請求權人不同。

第三、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9. 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1、形成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違反結婚實質要件,而可撤銷婚姻則是違反次要原則;
2、後果不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可撤銷婚姻如果沒被撤銷那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0. 什麼是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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