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未說明可以辦結婚證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Ⅱ 戶口本上沒顯示婚姻狀況怎麼辦
可以由當事人持有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戶口本個人戶籍信息手續。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Ⅲ 戶口本上寫著未說明婚姻狀況可以登記嗎
戶口在最初登記信息的時候婚姻狀況一欄都是未婚或者其它,這個不影響登記結婚的,可以攜帶有關證件到派出所更改婚姻狀態。
辦理結婚登記時男女雙方都需要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3)戶口本未說明婚姻關系怎麼辦擴展閱讀:
將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作出更改,需要攜帶結婚證(離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只需要更改方到場即可,不需要雙方到場。當場就可以修改完成,修改結束即可申領變更後的新戶口本。
受理變更婚姻狀況信息業務的單位是戶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或派出所,手續齊全可免費當場辦理。變更婚姻狀況信息時,當事人要攜帶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原件。
由未婚變更為已婚,還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由已婚變更為離婚,要攜帶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經法院離婚的要提交民事調解書、已生效判決書的原件和復印件;由已婚變更為喪偶,要攜帶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參考資料:網路-戶口簿
Ⅳ 戶口本上婚姻狀況寫的未說明,不給辦結婚證怎麼辦
摘要 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未填寫可以辦結婚證。辦理結婚登記時男女雙方都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Ⅳ 戶口本婚姻狀況寫未說明的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可向戶籍登記機關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Ⅵ 戶口本上婚姻狀況寫的未說明,不給辦結婚證怎麼辦
你好,沒有什麼問題,直接拿著去領結婚證就可以了,如果說民政局的人要求出示證明,那麼可以,再去派出所把戶口,婚姻狀況一欄改成未婚,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的,
Ⅶ 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未說明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可以攜帶有關證件到派出所更改婚姻狀態。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可以更改,會給新戶口本的;
將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作出更改,需要攜帶結婚證(離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只需要更改方到場即可,不需要雙方到場;
當場就可以修改完成,修改結束即可申領變更後的新戶口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Ⅷ 戶口本婚姻未說明不能領證嗎
法律分析:直接拿著去領結婚證就可以了,如果說民政局的人要求出示證明,那麼可以,再去派出所把戶口,婚姻狀況一欄改成未婚,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Ⅸ 戶口本上婚姻狀況寫個未說明
法律分析:「未說明」類標注應視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當事人的聲明不一致。 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規定,除對涉台和哈薩克、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應該向當地派出所申請更改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當地派出所可向本地婚姻登記處發函詢問的婚姻狀況,在本地婚姻登記處回函後,為進行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更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Ⅹ 辦結婚證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未說明
法律分析:直接去民政局就可以辦理,戶口再最初登記信息的時候婚姻狀況一欄都是未婚或者其它,這個不影響登記結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