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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我國的婚姻法

發布時間:2022-02-07 19:41:37

1. 我國婚姻法離婚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是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3.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要求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已經失效,最新《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包括:
1、男女雙方不得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態不能是已婚;
3、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4、不是因為脅迫結婚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4. 我國實行什麼樣的婚姻法制度

如果實行什麼樣的婚姻法制度,我國學運是的,符合老百姓的婚姻法的意思

5. 我國婚姻法二百條

誤區1:2020年有新婚姻法。
事實:2018年1月出台最新夫妻債務案件司法解釋,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3,婚姻法是2001年的,只有這一部婚姻法。

誤區2:出軌要凈身出戶。
事實:一方重婚、同居,另一方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可也得到照顧(未必是多分)。這跟婚姻法第47條轉移隱匿財產,應當少分或不分的責任不一樣。前者是可照顧,可不照顧;後者是應當少分或不分。

誤區3:寫了忠誠協議,財產就有保障。
事實:薛定諤的忠誠協議,在判出來之前永遠不知道有效,還是無效。最新的爭議文獻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參考與指導》第64期。

誤區4:分居兩年可以自動離婚。
事實:還得到民政局辦理或到法院起訴。

誤區5:只要是對方父母出錢買房,寫了你的名字也沒用。
事實:這個情況而定,但絕無可能分不到房子,多與少而已。比如,現在的司法實踐趨勢先推定這種出資是借款;又比如在認定是贈與的情況下,對方可以酌情多分。

誤區6:不管是婚前婚後,只要是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孩子名下的,就認定為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事實:婚後如果不是全額出資,有按揭的話,不一定能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有可能被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誤區7:財產協議必須公證了才有效。
事實:公證主要為了避免財產協議被認定為贈與,對方在感情破裂時撤銷贈與。但不是所有財產協議,都是財產贈與。主流的判斷標准:將共有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財產,視為夫妻財產約定;將個人財產約定為共有或對方個人所有,視為贈與。

誤區8:離婚協議簽字就生效。
事實:即使簽字了,在辦理離婚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

誤區9:轉移、隱匿財產,離婚兩年後不能再分割。
事實:只要離婚時有未分割的財產,任何時候都可以起訴分割。

誤區10:婚前個人房屋,婚後升值了,出售所得房款是共同財產。
事實: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不屬於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後的財產形態發生變化,就會變成共同財產。只會因為人為使用、操作當,而變成共同財產。比如,又買了套房屋寫對方名字或共同共有。

6. 我國婚姻法如何規定離婚的標准

我國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規定離婚的標準是:
1、協議離婚的標准:雙方已訂立離婚協議、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親自領取離婚證等;
2、訴訟離婚的標准:婚姻關系合法有效、當事人主動提出離婚、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7. 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有

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五項: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無論
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一切公開或隱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違法的。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五)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是指通過生育機制有計劃地調節人口再生產。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實行計劃生育是為了有計劃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

8.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的標準是多少

婚姻法已失效,目前新生效的民法典中確定離婚的標准: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無效,且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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