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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認定婚姻有效

發布時間:2022-08-03 14:53:09

Ⅰ 婚姻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雙方到民政局登記的,就是合法有效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權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Ⅱ 民法典有關婚姻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條 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Ⅲ 民法典中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民法典》中還有事實婚姻,若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則是屬於事實婚姻,再結婚,則是構成重婚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則應當補辦結婚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Ⅳ 怎樣認定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婚姻登記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沒有其他人強迫或者干涉的,就可以認定為男女雙方自願登記結婚或者離婚。

被迫結婚怎麼撤銷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提交相應的材料。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的婚姻必須由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能確定該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的,其婚姻效力並不消滅。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申請撤銷具體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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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Ⅵ 民法典中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Ⅶ 如何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的法律效力分為無效、可撤銷和有效。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篇相關規定,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和未達法定婚齡屬於無效婚姻,脅迫和隱瞞重大疾病會導致婚姻可撤銷,不具有無效和可撤銷事由則婚姻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Ⅷ 民法典事實婚姻的認定

【法律分析】
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這樣的:1、男女雙方的同居;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Ⅸ 民法典婚姻關系的效力是否以結婚證為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關系的效力是否以結婚證為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關系的效力以結婚證為准。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結婚程序有哪些
結婚程序如下:
1、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提交相應的證件和材料,需要戶口簿,復印件和原件都需要,其次就是身份證的復印件還有原件,最後在結婚證上需要一張照片;
3、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並詢問;
4、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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