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違反法定結婚條件而締結的婚姻是無效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近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的。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重婚。根據法律規定構成重婚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❷ 婚姻無效的原因有什麼
婚姻無效的原因如下:1、屬於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2、未達到法定婚齡。3、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❸ 無效婚姻的原因是什麼
可能有以下原因。1、當事人出現重婚的情形導致其重婚的婚姻效力無效;2、當事人雙方有我國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3、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沒有達到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婚齡年齡。男生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生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具備以上情形之一的,導致締結的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❹ 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原因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❺ 婚姻無效的原因都有哪些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1、重婚;
2、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早於二十二周歲,或女早於二十周歲;
3、方為直系血親或旁系三代血親;
4、雙婚姻無效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