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同居多少年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同居時間不是判定事實婚姻的因素,根據相關規定,事實婚姻的認定關鍵點有三個:1、未辦理結婚登記;2、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符合結婚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都符合上面三個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另外,如果男女同居發生在1994年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以後的,屬於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關於解除關系,如果要解除事實婚姻的,可以補辦結婚證再離婚,或者起訴到人民法院進行離婚;對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不用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法院也不會受理這類請求解除事實婚姻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⑵ 同居幾年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同居要達到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才屬於事實婚姻婚,即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證,但是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解釋,以1994年2月1日為分界點,在此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而在此之後的,需要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不認定為事實婚姻,仍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⑶ 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一、民法典中同居多久認定為事實婚姻
民法典規定,我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所以無論同居多久,都不會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按同居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同居關系該怎麼解除
1、雙方均無配偶之間的同居,自行解除。雙方無須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
但是如果雙方對解除同居關系後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法達成協議的,起訴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審理判決的。
單獨的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會管。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訴訟解除。只要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關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辦理解除同居關系,不限於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范圍。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同居,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並分割財產,判決子女撫養的問題。
⑷ 同居多久以上可以算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同居多久都不算事實婚姻,只能算是同居,現在已經無事實婚姻的說法了,只有領取結婚證才算是有婚姻關系。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⑸ 民法典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無論同居多久都不再算事實婚姻。我國自1994年2月1日以後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因此現在不論同居多長時間都不再算事實婚姻,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均為配偶共同生活的,不論是否公開以夫妻名義,均認定為同居關系,而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男女雙方應當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成為合法夫妻。但事實婚姻有一種例外情況,事實婚姻並非是法律已經徹底不承認。而且,有配偶的男女一方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構成事實重婚,以重婚罪定罪處罰。認定事實重婚的時候,關鍵在於是否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未以夫妻名義的,則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⑹ 同居多久構成事實婚姻關系
男女不管同居多久都不可以構成事實婚姻,法律目前已經不對事實婚姻予以承認,男女雙方同居的,只能構成同居關系。就算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我國承認事實婚姻的時期,男女雙方也是要滿足婚姻實質條件才能成立事實婚姻,而不是僅憑以同居時間長短來認定雙方是否構成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⑺ 同居多久算是事實婚姻
同居無論多少年都不算事實婚姻,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法的婚姻關系必須是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⑻ 新婚姻法同居幾年算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同居無論多少年都不算事實婚姻,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法的婚姻關系必須是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⑼ 同居三年以上算事實婚姻嗎
同居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合法婚姻的前提是履行婚姻登記手續,且我國法律不承認同居關系。因此,同居三年,仍然屬於同居,不能成為法定夫妻,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不可以將男女同居三年的行為認定男女間已經構成了事實婚姻,因為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婚姻登記條例》,合法的婚姻關系必須是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同居多少年也不會成為事實婚姻。法律規定的除外。1994年2月以後的同居都不是事實婚姻。所謂事實婚姻,其實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婚姻。事實婚姻其實也是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
事實婚姻-概念: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