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房產離婚時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婚前房產如何分割具體還得分情況看待,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個人還貸的,屬於個人財產。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的,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全款個人買房的,屬於個人財產,無權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法釋》第三十七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 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規定中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1、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購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首付支付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3、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
4、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 婚姻法婚前財產怎麼分
法律分析: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 婚前房產離婚後如何分割分配
新婚姻法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前購買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一、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附加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購買雙方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該出資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購買雙方房屋的,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只歸於一方財產的除外)規定的原則處理。
3、離婚財產分割的一方父母出資的,即使房子婚後由父母購買,產權登記在出資人母子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綜上所述,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的財產,法律原則上是給予平均分配,但是往往現實中會出現特殊情況。如果婚前購買時房產手續的名字只有男方,但是婚後兩人還貸,那麼房產判給男方,但是男方需要給女方補償。
5. 怎麼分割婚前房產
法律分析: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歸個人所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分割財產時無需分配。如果是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平均分配。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房產屬於房產首付支付方所有,對於共同還貸部分應當補償對方。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買房的,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6.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對於婚前個人財產仍屬於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可知,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 新婚姻法 婚前房產離婚後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婚前房產離婚後分割的情形分為以下情況:婚前一方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債,雙方協議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