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古代政治婚姻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古代婚姻的觀念
在早期原始人群內部,男女之間的性關系是雜亂的。隨著人類的進化,兩性關系中出現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亂倫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實行,標志著性的需要開始服從於「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隨著原始經濟的發展、人類互助的日益廣泛以及親屬關系的趨於明晰,而逐漸建立起來的。在古代中國,婚姻制度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規范,被納入禮的范疇,婚禮是中國文化的有形部分。《禮記》中說:禮是「始諸飲食」,「本於婚」。「飲食」包括物質的生產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產,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溝通著物質與觀念、道德與法律,折射出社會的風尚和禮儀。
一、婚姻的概念
古籍中有關「婚姻」的詞義學解釋約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稱謂,《禮記•經解》鄭玄註:「婿曰婚,妻曰姻。」二是指嫁娶的儀式,《詩經•鄭風》孔穎達疏:「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雲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也。」三是指親家,《說文解字》釋「婚』、「姻」說:「婚,婦家也」、「姻,婿家也」。《爾雅 • 釋親》說得更明確:「婿之父母為姻,婦之父母為婚。……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上述三說雖然不盡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點。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是婚姻雙方結為姻親關系的標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禮而行,其儀節約定俗成,是禮儀系統中的組成部分。
婚姻在本質上是一種人與人的關系,兩性的結合,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要求和社會文化的特點。在儒家經典中,婚姻問題被視為家庭、社會的大事。首先,婚禮被視為人倫之始。《禮記•經解》雲:「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昏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其次,婚禮被視為禮的根本。《禮記•昏義》雲:「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再次,社會的婚姻狀況還與社會治亂相關涉。《新唐書•後妃傳上》說:「禮本於夫婦,……治亂因之,興亡系焉。」儒家把兩性結合為夫妻看作是文化的、社會的現象,這是一種具有文明色彩的認識,古代婚姻禮儀正是基於儒家的婚姻觀念而逐漸形成。必須指出的是,儒家對婚姻強調的是「人倫之始」、「夫婦之義」,即「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等社會規范,對「情」和「愛」則相對忽視。儒家又以婚姻為起點,推衍出父子、君臣一類的等級關系,於是,婚姻關系成為構成尊卑上下等級關系的基礎。
二、婚姻的意義
在古代宗法社會,婚姻不是當事者的個人行為,而是關乎兩姓宗族利益的大事,因此,男子與其說是為個人娶妻,毋寧說是為宗族娶婦。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首先是傳宗接代。婚姻是構成家族、產生親族的基礎,宗法觀念支配下的婚姻,以廣家族、繁子孫為首要目的。《禮記•昏義》說:「婚禮者,將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孔子說:「大昏,萬世之嗣也。」 有夫婦而後有子嗣,由合法婚姻所生之長子才是嫡子,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的宗法社會,傳宗接代關繫到家族的延續,「繼後世」自然成為娶妻的首要目的。
其次是祭祀祖先。宗法社會重視血緣,把祖先血脈不絕視為家族的頭等大事。古代婚禮常在祖先牌位前舉行,叫做「廟見」,表示新婚夫婦共承祖先,同奉宗廟。《白虎通義•王者不臣》說:「妻者與己一體,恭承宗廟,……上承先祖,下繼萬世。」《唐律疏議•戶婚》也說:「妻者,傳家事,承祭祀。」傳統婚禮儀式中的夫妻拜堂,就包括拜公婆、拜天地及拜祖先的內容。
第三是增加勞力。自進入父系社會後,男尊女卑被視為天經地義。《易•系辭上》說:「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這些哲學概括把男尊女卑視同自然法則,不可違背。男子娶妻可得內助,而婦女只能「專心紡織,不好戲笑,潔齊酒食,以供賓客」。「婦主中饋,惟事酒食衣服之禮耳。」按封建禮法規定:「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妻子操持家務,侍奉姑舅,奉養公婆,卻無經濟地位。
第四是防止男女淫亂。《禮記•坊記》說:「夫禮坊民所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者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以婚制來別男女,防淫亂,尤其強調婦女要恪守貞節,本質上順應了宗法制的需要,以確保女子所生子女血緣的純正。然而,封建貞淫觀對女性有諸多制約,對男子的淫亂卻是少有約束力的。
古代婚姻的變遷
美國著名學者摩爾根在其《古代社會》一書中,對婚姻家庭的演變作過專力研究。他對人類婚姻的演變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處於亂婚狀態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為基礎的血緣家庭取代了這種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亞家庭,實行的是兩個集團間的通婚;接著由群婚制過渡到對偶婚制,它以單偶婚姻為基礎,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後由對偶婚制過渡到專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發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吸收摩爾根的研究成果,將人類的家庭婚姻變遷與人類社會的三個發展階段相對應,就其發展軌跡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制是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姦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以上述論述為參照,中國古代婚姻的變遷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一、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類祖先實行的一種兩性偶合的關系,它出現於人類的童年時期。當時,「其民聚生野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人們群居野處,既無固定的配偶,兩性交往也無任何習俗和理性的約束,因此不可能構成家族。男女無別,媾合無禁,兩性關系純任自然。在古代文獻的記載中,就保留著有關神奇誕生和異類婚配的傳說,例如《帝王世家》載:「神農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為少典妃,游華陽,有神龍首,感女登於常羊,生炎帝。」又據《史記•周本紀》載:「周後稷名棄,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見巨人跡,心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詩經•商頌》也有「天命玄鳥,降而生商」的記述。這些奇異誕生的傳說,應是遠古時代雜亂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斷的:「黃帝以來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誕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個野合的雜交時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會。」
二、血緣婚
隨著原始經濟的緩慢發展和原始人生活經驗的積累,特別是學會了火的利用,於是,「原始集團為了生計必須分成小集團,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緣家族。」在血緣家族內部,開始產生婚姻禁例,即排斥親(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許同輩男女(兄妹)發生兩性關系。這種同輩血緣婚制,在中國古文獻中多有記載,如《後漢書•南蠻傳》記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盤瓠結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傳說。《風俗通》中說女媧是伏羲之妹,後世出土的漢墓石刻上,伏羲、女媧為「人首蛇身,兩尾相交」的造型,「兩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徵,表明女媧、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對偶神。我國少數民族的民間傳說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傳甚廣。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煙》、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親》、壯族的《盤古》、納西族的《創世紀》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記述。這類傳說雖多主觀虛構的成分,但反映的卻是原始社會血緣婚的普遍現象。
三、伙婚
伙婚又稱亞血緣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亞家庭。伙婚與血緣婚的最大區別,在於兩性關系中又出現了一種新的禁例,既不準親兄弟姐妹發生婚姻關系。伙婚制的特點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間互為「親密的夥伴」。據《史記•五帝本紀》載,舜一次娶堯的兩個女兒娥皇、女英為妻,從這一傳說中可以窺見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點。
伙婚制的出現,較之於血緣婚取代原始群婚,意義更為重要。由血緣婚發展到伙婚,自然選擇的原則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選擇取代血親婚配,人口的數量和質量都顯著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引摩爾根的話說:「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強健的人種。」 古代中國人正是基於這一事實,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的認識。伙婚制的歷史作用,還在於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於有了兄妹間乃至旁系兄妹間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須到別的血緣集團去尋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歸女系集團,最終導致母系氏族的出現。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來,氏族制度,在絕大多數場合下,都是從普那路亞家庭中直接發生的。」
四、對偶婚
對偶婚的特徵是一個男子和一個女子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形成的一種不牢固的夫妻關系。較之於群婚,它是個體婚;較之於一夫一妻的專偶婚,它又是一種脆弱的、不穩定的夫妻關系。它是由群婚到專偶婚的過渡,所生子女仍然歸屬母系。
對偶婚制產生於蒙昧時代與野蠻時代的交替時期,它的出現首先在於原始經濟的發展,使剩餘產品可供分割和交換。其次在於親屬通婚的限止日趨廣泛,人們已難維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婦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貞操,暫時地或長久地只同一個男子結婚的權利作為解救的辦法。」構成對偶婚的方法大體是,由母親議婚締結婚約,通過物品交換達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別的氏族搶奪配偶。因此對偶婚的雙方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以「方便和需要為基礎」。由於男子在野蠻時代的戰爭中大批死亡,導致女姓過剩,而男子在家庭內部又承擔著獲取食物的主要責任,這都使男子在對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姦的特權。對偶婚雙方的離異不受氏族習俗的約束,其婚姻關系是不牢固的。
由伙婚制發展到對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會因素,在對偶婚家庭中,除親生母親外,已有可能確定親生父親。其次,男子在生產勞動中所負責任的日趨重要,使之在家庭經濟中漸佔主導地位。丈夫地位的實際提升與母權制發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決這一矛盾的唯一辦法是按男系來計算世系,這就導致廢除母權制,確立父權制這一「人類所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一」。男子在家庭中躍居主要地位,便發生了父家長制家庭這一中間形式,這一形式是對偶婚制家庭向專偶婚制家庭的過渡形式。特別是到了對偶婚制後期,勞動工具的進步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個體家庭已可能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工具和產品逐漸變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隸制的出現,從而「給了以對偶婚和母權制氏族為基礎的社會一個有力的打擊」。家長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種與之相適應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來取代對偶婚制家庭,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於對偶婚制的後期。
五、專偶婚
專偶婚俗稱一夫一妻制婚姻。專偶婚制的確立,是以父權製取代母權制,以及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基於這一事實,馬克思指出:「導向一夫一妻制的動力是財富的增加和想把財富轉交給子女,即合法的繼承人,由婚配的對偶而生的真正後裔」,因此,「結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專偶婚家庭中,妻子、財產及子女均為丈夫私有,妻子的職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續父權世系。
專偶婚制自其產生之時起,就表現出男權至上的特點。就夫妻地位而言,由於丈夫取得了家庭經濟的支配權,因而也就獲得了對妻子的統治權。《禮記•郊特牲》說:「男帥女,女從男」,諺語雲:「娶到的媳婦買到的馬,由人騎來由人打」,這些都是婦女卑下地位的寫照。就婚姻關系而言,專偶婚較之於對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況下具有不可離異性。儒家從倫理角度強調夫妻關系的恆久性,所謂「夫婦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恆」,「禮,始於謹夫」
從婚姻進化的角度看,以「恆」來盪滌對偶婚制遺風,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夫一妻從一開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質,使它成了只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數量驚人,據《禮記 • 昏義》載,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整個封建社會,貴族官僚一般都擁有眾多妻妾。就親屬關系而言,專偶婚的確立使親屬關系明晰而完整,血親、姻親、嫡、庶等關系都清晰瞭然,從而形成以父系家長為線索的宗親網路。
由原始群婚發展到專偶婚,是古代社會由蒙昧、野蠻走向文明的標志。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紐帶所連結的范圍,起初是很廣泛的,後來越來越縮小,直到最後只留下現在佔主要地位的成對配偶為止。」隨著婚姻紐帶連結范圍的縮小,婚姻禮俗反而趨於繁復,並逐漸形成條文規定。
古代婚姻政策
中國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歷代政(蟹)府對婚姻所奉行的基本方針和原則,它反映了歷代政(蟹)府對婚姻所持的基本態度。總起來看,古代婚姻政策從未越出禮的規范,在禮的框架內,歷代律令又根據各時期經濟、政治的需要,對婚姻作出了一系列的條文規定。
一、導民婚配
西周時期,已設有「大司徒」、「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員。據《周禮•地官•司徒》載:大司徒「以陰禮教親,則民無怨。」鄭玄注曰:「陰禮謂男女之禮,昏姻以時,則無曠怨。」這是說大司徒一職的職責是用婚姻禮儀去教化百姓,幫助他們及時嫁娶,以減少社會上的怨女曠夫。古代男二十、女十五即行成年禮,表示成人,可以婚嫁。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蟹)府就要督促其婚配。《周禮•地官• 司徒》說,媒氏的職責之一,就是「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古代統治者大多關注男女婚姻和人口增長對國家富強的重要影響,因此奉行鼓勵婚配和生育的國策。《韓非子•外儲說右》載:「(齊桓公)下令於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婦人十五而嫁。」唐太宗在貞觀六年(632)曾下詔規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娶。」這是說對於民間因經濟能力不足或其他條件限制,以致不能依「六禮」聘娶的,地方政(蟹)府要為他們提供資助。古代統治者導民婚配、鼓勵早婚的動因大致有二:一是保持社會安定,減少怨女曠夫;二是鼓勵繁育人口,以保證徵人役夫有充足的來源及增加賦稅,從而增強國力。
二、嫁娶有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備條件。《禮記•曲禮》說:「男女非有行媒, 不相知名;不受幣,不交不親」。《詩經•豳風•伐柯》雲:「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這里都提到無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則。朱熹說:「媒,通二姓之言者也。」媒妁的作用,本是受託於婚姻當事人的家長,通過在男女雙方間的溝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親」,不同席,不雜坐,不同行,兩性之間,界限分明,於是,作為「通兩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為社會上不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無可非議。問題在於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為婚姻成立的必備條件,規定「男不親求,女不親許」,凡是不經媒人溝通而自行結合者,都屬不法,社會也不予認可,甚至被斥為「私奔」、「淫亂」,這就束縛了男女的自由戀愛和自主婚配。特別是封建政(蟹)府以法律的形式,對媒聘的履行作了嚴格的規定,更使其具有強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行媒」經絕對化和強制化,就與父母之命結合在一起,成為青年男女自由戀愛的桎梧。孟子說:「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而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管子• 形勢》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不信」之說。對「自媒」的禁絕,本質上是藉此保證父母之命的實施,以維護宗法社會的秩序。
三、同姓不婚
古人很早就認識到同血緣婚配對於繁衍後代的害處,族外婚正是基於這一認識而取代血緣婚的。「姓」本是從母系氏族社會發展而來的血緣關系的標志,在父權制度建立後,「姓」更是宗族系統的標志。西周確立的宗法制就包括立子立嫡制、廟數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同姓不婚成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實施的目的一是為了確保宗法等級關系的明晰,使權力的繼承歸屬不致紊亂。二是出於優生的考慮,《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說:「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晉語中》也有相似的表述:「同姓不婚,惡不殖也。」同姓婚配不利於優生,是社會的共識。西周以降,世卿世祿制逐漸瓦解,但同姓不婚作為禮俗慣制仍得以傳承。如唐代就明文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為同宗高祖父母服喪)以上,以奸論。」 唐代所謂的「同姓」是指同一高祖的後代,即同姓共宗,其血緣關系相近,禁止婚配,對優生有積極作用。明、清法律也是嚴禁同宗婚配,對同姓不同宗者則是開禁的。
四、可納媵妾
歷代婚姻政策都以鞏固父系家長制下的一夫一妻制為原則,但同時又允許男子「一夫多妻」,因此,一夫一妻只是針對女子的婚姻規范,對少數男子而言,實行的卻是以一夫一妻為名義的、以納妾為表現的多偶制。秦以前,貴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媵指的是陪嫁的女子。《公羊傳•庄公十九年》說:「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又劉熙《釋名》說:「侄娣曰媵。」 陸德明《釋文》說:「妻之女弟為娣。」據此可知,諸侯娶妻,女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為隨嫁,這些陪嫁之女,叫做「媵」。周代,媵制在上層社會十分流行,《詩經•大雅•韓奕》寫道:「韓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韓侯迎止,於蹶之里。百兩彭彭,八鸞鏘鏘,不顯其光。諸娣從之,祁祁如雲。韓侯顧之,爛其盈門。」詩中對韓侯迎妻,新娘陪嫁之女相隨如雲的情景,作了生動的描繪。媵制實為上古姐妹共夫婚俗的遺存,秦以後,媵制消亡,但妾制依然盛行。妾與妻的區別在於,妻為明媒正娶,地位遠高於妾;其次,妾可以像一般物品那樣進行買賣、贈送、交換和賞賜。在男尊女卑以及「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社會觀念主導下,妾制從先秦到民國經久不衰,上至達官貴人下及平民百姓都可納妾。《唐律》明確規定納妾為合法,《明會典》也規定:「庶人四十歲以上無子者,許娶一妾」。
Ⅱ 有沒有政治聯姻
一言以蔽之,依然是政治婚姻。「這種政治婚姻,是另一種意義上的和親。」
Ⅲ 你同意政治婚姻嗎為什麼不同意你又咋應對父母的
我估計在這里混的,沒有誰遇到過政治婚姻!因為有這機會的人,沒空在這里回答問題!
政治婚姻不是同意不同意的問題,而是你是否捨得放棄的問題!
政治婚姻,為的就是強強聯手,永遠牢牢掌控權利,如果你能放棄,就可以選擇不同意,如果你迷戀權利,那就服從安排吧,沒得選擇!
Ⅳ 從政治角度講統治者為什麼需要婚姻維護統治階級
中國有句古話:不掃一屋何以掃天下,對於政治統治者來說,統治者需要統治的是一個階級一個國家,而統治一個國家最主要的,就是要深得民心,而人民群眾大多又都喜歡傳言論,要是一個國家統治者連一個婚姻也做不好,換句話說,就是連一個小家也管不好,那以人民群眾的傳播力那肯定很容易就傳的滿城皆知,那此時,人民怎麼可能會放心的讓一個連自己家庭婚姻都維護不了的人來管自己呢?
Ⅳ 父母讓政治聯姻
政治聯姻亦稱政治婚姻,廣義而言,男女雙方為了某一方或某一方所屬的集團的政治利益而結婚,多指沒有感情(愛情)基礎,因單方或雙方利益驅使下結成的婚姻。就是相互犧牲自己的幸福而滿足政治目的和經濟目的婚姻。狹義而言,政治婚姻則完全是出於政治上的目的,基本上不考慮個人的因素。
當出現了部落和國家等社會組織之後,婚姻又成了一種政治籌碼。從部族的通婚,到國家統治者之間的「聯姻」,都是試圖通過婚姻來達到政治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於結盟和理順財產繼承關系。
清朝香妃的經歷就是一個政治婚姻的典型代表。乾隆將香妃接進宮,封嬪封妃是出於一種政治目的,但情感的交流也隨之而來了,這也是人與人之間的相互溝通,是該戲表現的主要東西。
民國時期的孫中山和宋慶齡,蔣介石等婚姻都存在一定的政治婚姻因子。到了現在,父母包辦的婚姻都統稱為政治婚姻了。
Ⅵ 誰可以告訴我「政治婚姻」是什麼意思
政治婚姻,就是由行政管理機構嚴格審核或直接由上級領導給予安排的事實婚姻。
Ⅶ 為什麼會有政治婚姻和買賣婚姻政治婚姻和買賣婚姻就一定很痛苦嗎
因為各取所需啊,不是一定痛苦,比如蔣介石與宋美齡的政治婚姻,是一種相互成全,攜手到老
Ⅷ 古代政治聯姻為什麼會決定了一個國家的生死存亡
婚姻的起源始於氏族群居時代,人類建立了最初的性關系禁規,對性行為加以規范。所以婚姻從一開始就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的性行為的功能。從古至今,政治從來就不是單純的政治問題,而總是和方方面面牽扯不清,比如一種非征戰的手段:婚姻。
在中國古代,由於政治聯姻被很多統治者當作是一種政治手段被廣泛運用,所以,也促成了不少的政治婚姻。春秋時期,算得上大國的比較多,正式稱霸的有:齊桓公、楚庄公、晉文公、越王勾踐、吳王夫差。此外,還有一些想要稱霸的,比如:鄭庄公、秦穆公、楚靈王等等。
政治聯姻,在一定程度上的確起到了促進華夏各族之間的交流與融合,使很多國家之間的沖突因為聯姻被化解、緩和,是和平解決爭端的一種好辦法。同時,政治聯姻不僅將強國之間相互聯系起來,更讓各個強國,因為聯姻關系增強了合作,讓霸主國更加如虎添翼,進一步促進了霸主的產生和實力的鞏固。
Ⅸ 什麼叫政治聯姻
皇室與貴胄聯姻,也是一種門第婚,即是在社會最高層次進行的,它任何時候都起著維護雙方家族政治、經濟的作用。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如北宋初年,它更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起著鞏固皇室政權的作用,關系著政局的安危,成為政治聯姻。它的主持人拿著子女的婚姻作為政治工具,不顧及他們的意願,它自然是排斥性愛的,很難給婚姻當事人創造幸福。封建的包辦婚姻把一切人都包括在內,胄子也不能倖免,它實在是一種惡劣的婚姻制度,政治聯姻尤其如此。
說起政治聯姻,目的多種多樣,多為皇帝拉攏各友邦或是親信大臣的一種手段,也可以是大臣之間的一種以政治為目的的婚姻。但是說到和親,就比較單純了,多是不同種族或者是原來的敵對國家之間一種共同謀求和平的方式,最著名的大概要算是「昭君出塞」和「文成公主入藏」了。
據《資治通鑒》記載,「漢元帝竟寧元年,春,正月,匈奴呼韓邪單於來朝,自言願婿漢氏以自親。帝以後宮良家子王嬙字昭君賜單於。單於歡喜,上書『願保塞上谷以西至敦煌,傳之無窮。請罷邊備塞吏卒,以休天子人民。』」這段和親顯然是呼韓邪單於以臣的方式請賜婚,很明顯他的地位是在漢朝之下的,是他謀求和平的一種手段。而了解一下當時的歷史,匈奴自敗於漢武帝後,內部產生分裂,一部郅支單於打敗了另一部呼韓邪單於,而後者投降了漢朝,曾於甘露三年,入長安見漢宣帝,從而確定了臣屬的關系,而郅之單於恐於漢朝的兵力,終於舉部西遷。可以說,呼韓邪單於的目的很明顯,一為修好漢朝,恐漢朝反悔和約;二是怕另一部單於反攻,可以在漢朝那裡得到援助。雖然後來單於所說的「請罷邊備塞吏卒,以休天子人民」並沒有達到,但是可以說這次的和親是成功的。而從漢朝的利益來看,多了一個抵禦外敵的屏障,也是很有好處的。昭君在匈奴共生三子,也由於這層關系,兩國六十多年沒有發生戰爭。
到了唐貞觀年間,正是唐朝國力最強盛之時,因此各國派來和親的使節就有不少,這其實也是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一個國家的實力。「貞觀十四年,吐番贊普松贊干布譴其相祿東贊獻金五千兩及珍玩數百,以請婚。上許以文成公主妻之。」這段歷史在民間流傳甚廣,就是「五難婚使」的故事,雖然不一定是史實,但是在一方面也表現出了唐朝在當時的統治地位。當時吐藩和唐朝是交戰國,曾經多次發生戰事,這次的和親,從吐藩的角度來講,其實就是投降稱臣之意,顯然著次和親在歷史上也是持肯定態度的。
不論是「昭君出塞」還是「文成公主入藏」,從政治的角度來講,都是促進和平和發展的,是為了國內的穩定的一種政治策略,當然這種策略從另一方面也推動了文化,經濟,農業和手工業的交流。例如昭君帶去了漢朝一些先進的農業工具,改革了匈奴的一些游牧制度,而文成公主大量教育,衛生,文化,佛教的書籍,還有糧食,蔬菜的種子和生產工具,還傳授了歷法,紡織,水磨等知識。而吐藩也相應的派使者入唐學習,當然經濟交流也就發展起來了。可以說,這兩次的和親在政治,經濟,農業,文化多個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和親也是國家實力強弱的一種表現形式。
從古代的和親,不禁想到了現代外交,其實古代的這種和親制度就是一種外交的手段,但是在世界政治風雲變幻的今天,顯然這種手段已經沒有了用武之地,用一句名言來解釋就是「弱國無外交」。回顧我國悠久的古代史,不禁為燦爛的文明驕傲不已;而看看屈辱的百年近代史,又不能不為國家的盈弱而汗顏。新中國成立後,一系列的外交政策的實施,使中國又在世界政壇上找回了自己泱泱大國的尊嚴,從踏入聯合國,到中美建交,新中國的外交是比古代外交史更能另人自豪的,這不也同樣說明著中國的進步,中國的成長嗎?我為我是中華民族的子孫而深深驕傲!
Ⅹ 歷史上有哪些事件提現了以政治為目的的婚姻
比如和親。漢代跟匈奴和親,唐朝著名的文成公主和親進葬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