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撤銷婚姻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可以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同時宣告結婚證作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㈡ 婚姻被撤銷有哪些法律後果
一、無效婚姻的情形及宣告程序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重婚婚姻。重婚是嚴重違反我國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如果是重婚的後一個婚姻當然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雙方為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如果結婚後治癒的,則婚姻關系有效。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如果在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關系無效時,雙方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則婚姻關系應該有效。如果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治癒的,或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男女婚後已屆至的,危害已經不會發生,將這類婚姻再宣告無效已無實際意義。婚姻是否有效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來認定,有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均應認定為無效婚姻。如果當人申請婚姻無效那麼應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如果申請人提出離婚可按離婚處理。
婚姻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來認定。如果有婚姻無效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即是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民事主體。當事人是指婚姻關系的締結者。
利害關系人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以重婚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其基層組織,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基層組織是指村民委員會、生產隊(組)、基層工會等。
(2)以未達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如果一方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則無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3)以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就是雙方的近親屬均有權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是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如果在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請者的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只要查明被申請的婚姻符合無效的情形,一律作出判決,不存在調解。對婚姻無效作出的判決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即一審終審。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判決之後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
二、審理可撤銷婚姻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可撤銷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申請撤銷該婚姻的請求,應當是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申請撤銷婚姻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點:
(1)「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志而結婚的情形。
(2)受脅迫的一方才有權享有撤銷該婚姻的請求權。因脅迫而結婚的,雖然婚姻關系的締結不是出於受脅迫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但這種婚姻並不是當然無效,主要是考慮受脅迫方在與對方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可能產生感情,有了感情便有了婚姻基礎。由受脅迫發展為自願。因此法律規定是否與對方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由受脅迫方根據自己的意志自主決定。受脅迫方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婚姻撤銷權的,婚姻關系無效,否則婚姻關系有效。
(3)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關系的,只能是受脅迫本人,不能是其他人,對方及雙方的親屬均無權直接申請。申請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事實應該有證據證明。
(4)申請的期間是一年,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
(5)受脅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能夠查明婚姻關系確實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締結的,應該予以撤銷,沒有別的選擇權。
(6)婚姻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銷之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沒有上訴和再審的權利,人民法院也不能提起再審。
(7)如果經受脅迫方同意,對婚姻關系也可以調解,這也是根據婚姻自由原則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之後,經過考慮或雙方親屬做工作,已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經過受脅迫人的同意,可以進行調解。
(8)對婚姻關系判決撤銷之後,其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則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還可以上訴。
三、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里「自始無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關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在未經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按無效對待。
婚姻關系無效或被撤銷產生兩個法律後果:
(1)人身關系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2)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關系
相同點:一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當事人辦了結婚登記證的。大家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二是婚姻被宣告和被撤銷後,都是從結婚登記之日起沒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三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時處理原則是一致的;四是法院在處理的形式上都是採用判決的形式;五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失去之後,都可以認定為有效婚姻。
不同點:一是無效婚姻在客觀上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或者法定要件,而可撤銷婚姻則符合法定要件;二是在主觀上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是自願的,而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其中一方是被脅迫結婚的,不是自願的;三是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的程序上稍有不同,可撤銷婚姻如果經受脅迫的一方同意,對其婚姻關系還可以調解,而無效婚姻則不能適用調解。
㈢ 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後有哪些法律後果
婚姻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或者被婚姻登記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對當事人的後果是,不具有基於婚姻效力而發生的夫妻的權利義務,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各項規定。
(二)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三)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的當事人與其所生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影響的,生育的父母應盡撫養義務與行使監護人的權利。
《婚姻法》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㈣ 撤銷婚姻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初審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2、受理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四)當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3、審查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一)查驗相關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4、報批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5、公告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㈤ 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的情況
法律分析: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親自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一)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二)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三)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四)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五)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