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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可判婚姻無效

發布時間:2022-08-01 07:51:59

1. 無效婚姻疾病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的疾病包括: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是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2. 哪些疾病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疾病包括:

(一)精神方面的疾病

(二)身體方面的疾病

(1)麻風病由麻風桿菌所致,是一種惡性傳染病。

(2)患性病未經治癒。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屬於性病的種類之一,為惡性傳染病。

(3)正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目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管理的法定傳染病共甲、乙、丙3類35種。

(4)其他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所謂「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三)區別對待「有性生理缺陷者」

所謂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為能力,在傳統的親屬法學中被稱為「不能人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3. 婚姻無效的疾病都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無效的疾病包括: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4. 哪些疾病結婚是無效婚姻

法律分析:1、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

2、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3、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癒前不能結婚;

4、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 哪些疾病可判婚姻無效

法律分析:沒有疾病可判婚姻無效。新《民法典》已經取消了之前《婚姻法》對於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這一規定,現在任何疾病都可以結婚,且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6.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無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系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後一十婚姻關系均屬無效。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三)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

7. 無效婚姻疾病都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精神方面的疾病(二)身體方面的疾病(1)麻風病:由麻風桿菌所致,是一種惡性傳染病。(2)患性病未經治癒: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屬於性病的種類之一,為惡性傳染病。(3)正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目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管理的法定傳染病共甲、乙、丙3類35種。(4)其他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所謂「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三)區別對待「有性生理缺陷者」所謂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為能力,在傳統的親屬法學中被稱為「不能人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8. 無效婚姻婚姻中有哪些常見疾病

法律規定無效婚姻沒有包括一方有疾病,無效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情形的。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9. 患哪些病屬於無效結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後代,未治癒前禁止結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癒前不能結婚。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一)《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1、嚴重遺傳性疾病
2、指定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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