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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如何防止隱瞞財產

發布時間:2022-08-01 07:10:05

① 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表現形式以及怎樣防範與對策

一、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各種表現形式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例可謂五花八門,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各種表現形式:
1、直接隱瞞
對於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己方往往採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戶: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系,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系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託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後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4、設置陷阱
以各種方式設置陷阱,取得書面或其他形式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最終實現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具體包括:
(1)假離婚:如以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議「假離婚」,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歸己方所有,辦理離婚手續後不承認是假離婚,不願意復婚且以離婚協議有效必須履行為由,以達到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而對方只能自吞苦果。實際上,我國法律並不承認「假離婚」之說,只要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離婚或到民政部門登記了離婚,就產生了離婚的法律效力,只不過當事人自認為是假離婚、日後還可以登記復婚而已。
(2)設計離婚協議內容:如雙方離婚時,一方明知自己名下有其他隱瞞的資產如房產,而在離婚協議時約定諸如「夫妻雙方各自名下的房產歸各自所有」等字眼,以此規避對方日後行使追索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3)轉帳陷阱:製造轉帳證據設置付款陷阱,如:丈夫一天對妻子稱,因朋友資金流轉需要借用帳戶轉帳,自己又不方便辦理,讓妻子到銀行開了一帳戶以作朋友轉帳之用。數天後,妻子帳戶收到35萬元,丈夫以需將該款交還朋友為由,叫妻子到銀行取出現金交給自己。一年後,丈夫訴訟離婚,妻子突然發現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一套夫妻房產,已被丈夫在一年前將該房於70萬元的價格出賣過戶。訴訟中,妻子提出丈夫與他人串通轉移房產,但丈夫辯稱當時妻子已知道並同意該房出賣且收到一半的房款35萬元,該款被妻子自行消費。法院認為妻子確已收款且無證據證明將該款交給丈夫,最終沒有支持妻子的請求。
5、境外信託
時下興起的海外私人信託所稱的與家庭財產的「風險隔離」,令不少富裕人士蠢蠢欲動,有心之人也作為隱藏、轉移夫妻財產的手段之一。我們要意識到,我國信託登記制度尚未確立,境外信託的「防火牆」功能仍未為我國大陸法律所認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明確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隱瞞著配偶私自將夫妻財產境外信託也好,移作他用也罷,無論其名稱如何唐皇,終難逃隱藏、轉移夫妻財產之實。
6、保險及相關產品
實踐中,不乏有人以為自己或他人購買保險產品的形式,將保險產品作為轉移財產的手段,企圖逃避夫妻財產的分割。實際上,很多險種已具有儲蓄、投資性質,對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保險所交的保費,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支配權,保單作為有價證券是共同財富的延續和演變,購買的保險價值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7、偽造債務
因為我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懲治不力,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佔、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贅敘。
二、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風險防範與對策
針對各類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方式可能存在的利益誘惑,律師及當事人應具有基本的道德底線,堅守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在處理夫妻財產時要坦誠相見,妥善解決爭議,不要採取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等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為避免爭議、防範風險、制裁不法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可採取如下對策:
1、提高意識,了解夫妻財產狀況
平時多與配偶溝通,了解家庭的財產狀況,這既是增進夫妻感情交流、創建和諧夫妻關系的過程,也是了解對方財產構成的過程,在此之中,記下對方的銀行帳號、注冊的公司名稱、房產具體位置等資產詳細情況,以便必要時提供相應的資料申請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提供必要的財產線索比如銀行存款帳號等,法院一般是不進行調查的。
同時要提高防範意識和法律意識,必要時可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的幫助,並尋求司法部門的支持。
2、避免爭議,進行財產約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據此可進行財產約定,在雙方對財產的歸屬及處分權利作出約定後,該約定可避免雙方對於一方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爭議。
3、及時取證,保存證據
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財產權屬登記方或持有方已告知並徵得配偶同意的,要及時取得並保存有效的書面證據,以避免日後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或爭議時對方反悔而不承認雙方當初共同處分的事實,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
而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可疑行為後,可充分利用財產知情權規定,以配偶的身份及時到相關部門調查收取證據,或者依法訴訟申請法院進行調查,並讓對方對轉移財產的行為進行解釋,如對方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證據證實的,一般可認為其隱藏、轉移夫妻的行為成立。比如,對於一方名下銀行存款的大額提現或轉出,如其無法解釋合理用途並提供證據的,可以視為其屬於轉移存款。
對於配偶財產知情權,《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
4、離婚協議明確約定
為避免落入圈套,在擬定離婚協議時,條文字眼應清楚明晰,以防發生爭議。
為約束、避免對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讓其無利可圖,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時的法律責任,具體表述可為:「男、女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已在本協議書中明確列明,雙方並無其他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應保證以上所列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本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的財產的全部份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方無權分割該財產(如該財產已不存在的,過錯方應予以全額賠償)。」
5、資產登記在已方名下
最原始、有效的方法就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己方名下或充分利用聯名登記權進行聯名登記,這樣可以更有效避免對方轉移、變賣資產。如《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在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以及其他共有財產的所有權登記時,可以申請聯名登記。夫妻申請聯名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6、申請財產保全
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當發現對方有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時,可及時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中財產保全,及時保全夫妻共同財產,避免財產流失或損失。由於申請財產保全涉及到提供財產擔保的問題,在離婚訴訟時,當事人或委託律師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的規定提出減少甚至無需提供擔保財產。實踐中,在廣州地區,離婚訴訟時申請查封、凍結配偶財產是不必另行提供擔保財產的,這種做法值得推廣。
7、不動產異議登記
除了通過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外,另一種快速便倢的方式是進行不動產異議登記。根據《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在一方意圖對不動產變賣或轉移登記時,配偶可以申請異議登記,該方式相對於財產保全而言,更為快捷,只要材料齊全一般可即時受理登記,且費用較低(一般每單異議登記為數十元不等)。只不過要注意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失效時效,當然如在起訴後即時辦理異議登記則不存在該問題。
8、申請無效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這里,①第三人善意購買、②支付合理對價、③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而一方轉移或與他人串通過戶,如將其財產已過戶到其父母或兄弟、姐妹名下的,一般可以認為受讓人具有一定的惡意,並非善意第三人,因為受讓方作為轉讓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應具有更謹慎的注意義務,其在受讓時完全可以也應該徵得轉讓方配偶的同意。而「合理對價」的理解,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關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解釋,即「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於夫妻一方私自轉讓資產,第三人並非善意或者沒有支付合理對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買賣過戶行為無效,讓資產恢復原狀,並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提出該方轉移、變賣財產的事實。
9、提起分割之訴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現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之規定,及時提起婚內分割共同財產之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以避免損失的繼續擴大。
10、慎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但鑒於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泛濫,人民法院在認定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充分考慮《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慎重考慮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以及家庭環境、有無轉帳記錄等主客觀因素,不輕易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不讓偽造債務者輕易得逞。
11、強化司法制裁
司法部門尤其是法院在訴訟中要加大對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打擊力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理懷疑的應進行調查,一經查實,堅決懲處。對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或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以妨害作證罪或幫助偽造證據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加大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一方的少分比例,甚至不分,加大違法方的違法經濟成本,讓其得不償失,增強法律威懾力。

② 因夫妻感情不好准備離婚,如何防止有錢丈夫的轉移財產呢

離婚會涉及到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有些婚姻當事人會採取轉移財產的手段,以便在離婚時分割更多的財產。離婚後發現夫妻財產已經轉移怎麼辦?邊肖會給你一招!

一、離婚,一方隱瞞、轉移、出賣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對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分割或者分割。離婚後,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4.購買各種大型家電或房產要注意收發票和收據。必要時清理並記錄自己的財產,請朋友作證。

5.如果發現家用電器或其他物品被轉移,可以立即報警,可以增強法官在訴訟中對證據的接受度。

6.如果對房屋等房產所有權有疑問,應盡快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相關信息。

7.發現對方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應當及時制止,或者保留相關證據用於訴訟。同時可以徵求律師意見,及時提起離婚訴訟,向法院申請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

③ 結婚10年,丈夫最近開始隱瞞收入,我該與他如何溝通

結婚十年,丈夫最近卻開始隱瞞收入,這個時候自己會告訴對方錢不是阻礙兩個人在一起的因素,自己也並沒有要求他給對自己錢花,只是不希望對自己有所隱瞞,這樣對於自己而言打擊很大。

一、財政自由

自己會告訴老公從一開始自己就不是沖著他的錢結婚,更何況現在已經結婚十年對於自己足夠了解,希望對方可以看到真實的自己。對於他的收入問題其實自己一直不是很介意,畢竟自己也有一份收入,只是希望對方可以對自己坦白,兩個人的錢都是用到家庭裡面和孩子身上,如果心裡有這個家就不會隱瞞自己。

想要和對方溝通收入的問題,就應該曉之以情動之以理,讓對方不得不向自己坦白。夫妻之間遇到問題只要及時溝通就會得到解決,不能只顧著自己一個人的想法,這樣肯定會影響彼此的感情。

④ 如何防止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一、如何防止夫妻隱匿共同財產?

分清財產性質。性質不同,歸屬不同。《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一方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掌握財產狀況。財權最好不交給一人,房產證書上註明自己為房產共有人,擁有企業股份的,關注財務報告、資產審計報告。有資金投入股市的,關注資金對賬單,掌握資金流量。這樣可及時發現套取現金而後轉移、隱匿。還要防止對方以親友名義購買房產,離婚後再過戶到自己名下來轉移財產。

2、及早約定歸屬。《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財產分配也必須依約進行。

3、注重宣傳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時,法院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宣傳法律規定會讓對方知道轉移隱匿財產後果,產生震懾作用。

4、特別注意外債。《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做假賬,證明經營失敗而負債是最普遍的轉移財產方式。要關注借款去向,注意銀行記錄、刷卡記錄,最好有相關證人,以防偽造債務。

5、保存相關憑據。按照《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八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個人存款賬戶情況。因此,可對大宗存款設聯名賬戶。單獨設立的,更要多留心賬號、儲種、存入地。同時,要注意收集產權證復印件,傢具、電器、貴重首飾購買發票,股東出資、財務報表、開戶行、賬號等書面證明,以便按照《民事訴訟法》第64條、《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8條規定,在申請法院調查時提供證據及線索。

6、
迅速及時取證。將家電等財產拍照並請朋友在財產清單上簽字。發現擅自處理冰箱、電視等大件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對方以孝敬父母、贈與等名義將財產轉移時,要及時制止。一旦發現轉移要立即報警或請居委會介入。報警記錄、筆錄、居委會證言都會成為法庭上有力的證據。

7、及時申請財產保全。為防止私賣房產、汽車,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還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提起訴訟注重時效。《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離婚後,發現有轉移隱匿財產行為,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制裁。

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1、《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財產保全的裁定,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或財產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行為,人民法院這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是在離婚以後另一方發現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為之次日起計算。

二、一方轉移共同財產怎麼辦?

1、《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財產保全的裁定,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或財產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行為,人民法院這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是在離婚以後另一方發現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為之次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對如何防止夫妻隱匿共同財產,一方轉移共同財產怎麼辦的具體解答。實踐中,我們究竟該如何發現對方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婚姻期間屬於自己的正當合法的財產,如何收集對方隱匿財產的證據呢,建議您最好還是咨詢相關律師,他們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可以給您滿意的答復。

⑤ 婚姻中的離婚隱瞞財產怎麼辦

離婚隱瞞財產的辦法:一般情況下,受損害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離婚後發現的,可以在發現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若隱瞞財產為個人財產的,則對方無權主張相關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⑥ 婚姻中隱瞞財產該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⑦ 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以及怎樣防範這

1、直接隱瞞
對於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己方往往採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戶: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系,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系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託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後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4、設置陷阱
以各種方式設置陷阱,取得書面或其他形式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最終實現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具體包括:
(1)假離婚:如以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議「假離婚」,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歸己方所有,辦理離婚手續後不承認是假離婚,不願意復婚且以離婚協議有效必須履行為由,以達到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而對方只能自吞苦果。實際上,我國法律並不承認「假離婚」之說,只要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離婚或到民政部門登記了離婚,就產生了離婚的法律效力,只不過當事人自認為是假離婚、日後還可以登記復婚而已。
(2)設計離婚協議內容:如雙方離婚時,一方明知自己名下有其他隱瞞的資產如房產,而在離婚協議時約定諸如「夫妻雙方各自名下的房產歸各自所有」等字眼,以此規避對方日後行使追索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3)轉帳陷阱:製造轉帳證據設置付款陷阱,如:丈夫一天對妻子稱,因朋友資金流轉需要借用帳戶轉帳,自己又不方便辦理,讓妻子到銀行開了一帳戶以作朋友轉帳之用。數天後,妻子帳戶收到35萬元,丈夫以需將該款交還朋友為由,叫妻子到銀行取出現金交給自己。一年後,丈夫訴訟離婚,妻子突然發現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一套夫妻房產,已被丈夫在一年前將該房於70萬元的價格出賣過戶。訴訟中,妻子提出丈夫與他人串通轉移房產,但丈夫辯稱當時妻子已知道並同意該房出賣且收到一半的房款35萬元,該款被妻子自行消費。法院認為妻子確已收款且無證據證明將該款交給丈夫,最終沒有支持妻子的請求。
5、境外信託
時下興起的海外私人信託所稱的與家庭財產的「風險隔離」,令不少富裕人士蠢蠢欲動,有心之人也作為隱藏、轉移夫妻財產的手段之一。我們要意識到,我國信託登記制度尚未確立,境外信託的「防火牆」功能仍未為我國大陸法律所認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明確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隱瞞著配偶私自將夫妻財產境外信託也好,移作他用也罷,無論其名稱如何唐皇,終難逃隱藏、轉移夫妻財產之實。
6、保險及相關產品
實踐中,不乏有人以為自己或他人購買保險產品的形式,將保險產品作為轉移財產的手段,企圖逃避夫妻財產的分割。實際上,很多險種已具有儲蓄、投資性質,對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保險所交的保費,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支配權,保單作為有價證券是共同財富的延續和演變,購買的保險價值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7、偽造債務
因為我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懲治不力,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佔、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贅敘。
二、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風險防範與對策
針對各類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方式可能存在的利益誘惑,律師及當事人應具有基本的道德底線,堅守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在處理夫妻財產時要坦誠相見,妥善解決爭議,不要採取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等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為避免爭議、防範風險、制裁不法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可採取如下對策:
1、提高意識,了解夫妻財產狀況
平時多與配偶溝通,了解家庭的財產狀況,這既是增進夫妻感情交流、創建和諧夫妻關系的過程,也是了解對方財產構成的過程,在此之中,記下對方的銀行帳號、注冊的公司名稱、房產具體位置等資產詳細情況,以便必要時提供相應的資料申請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提供必要的財產線索比如銀行存款帳號等,法院一般是不進行調查的。
同時要提高防範意識和法律意識,必要時可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的幫助,並尋求司法部門的支持。
2、避免爭議,進行財產約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據此可進行財產約定,在雙方對財產的歸屬及處分權利作出約定後,該約定可避免雙方對於一方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爭議。
3、及時取證,保存證據
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財產權屬登記方或持有方已告知並徵得配偶同意的,要及時取得並保存有效的書面證據,以避免日後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或爭議時對方反悔而不承認雙方當初共同處分的事實,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

⑧ 離婚時的隱匿財產的方法

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是隱匿財產: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父他人名義買房,事實上自己是實際的房屋擁有者。2、房產證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記了房產證明的一方將房產出賣,套取現金。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私下購大宗財產而不告訴對方。4、將存款轉移到別人名下。5、轉移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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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婚姻中如何防止隱瞞財產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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