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沒有結婚證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沒有結婚證可以先補辦再離婚,或者憑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夫妻雙方可以到原先領取結婚證的民政局進行補辦,或者直接開具婚姻登記證明,工作人員查證屬實之後會補發結婚證。對於協議離婚的,可以直接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訴訟離婚的,則需要請求離婚的一方攜帶證件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B. 沒有結婚證怎樣辦離婚手續
沒有結婚證的,必須先領結婚證,其次辦理離婚手續。沒有結婚證的,只能算作同居關系,不能認定為婚姻關系,雙方要辦理離婚手續的,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讓雙方的同居關系變為婚姻關系,然後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總的來說,存在婚姻關系的,才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屬於同居關系的,無需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C. 未登記結婚的事實婚姻怎樣辦理離婚
沒有結婚證的男女雙方離婚無需去婚姻登記辦理離婚手續,直接分開即可。對於財產、子女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不過這樣的婚姻最好是協商解決。
D. 沒有結婚證的該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沒有結婚證的雙方之間的關系一般是屬於同居關系,不存在離婚的問題,是不能辦理離婚的,雙方自行解除關系即可。
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雙方沒有領結婚證的,則如果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那麼雙方之間的關系按事實婚姻處理;
雙方想離婚的要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需要由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後法院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調查,最後雙方等待開庭審理即可。
但是如果雙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則雙方不具有婚姻關系,也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 我有事實婚姻,但沒登記結婚,補登戶口是已婚,現在需更正婚姻狀況,打結婚證。應該怎麼辦了
更正婚姻登記狀況,您需要憑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戶籍派出所申請更正,具體建議您可以聯系戶籍派出所詢問具體辦理手續及所需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時,需要攜帶以下相關材料:1、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三張雙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底色須為紅色。4、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系再婚的,還須攜帶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F. 沒結婚證怎麼辦離婚手續
一般情況下,沒有結婚證是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要想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需要先到原先辦理結婚證的婚姻登記部門,遞交補辦結婚證申請。或者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拿到結婚證,再辦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只是同居關系的,可協商解除。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可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法院會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G. 未登記結婚有小孩要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未辦理結婚手續有小孩的處理方式是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H. 辦理「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什麼手續到哪裡辦理
去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需要證件及流程
【申請材料】
1、當事人屬於未婚狀態的: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屬於離婚狀態的:提交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離婚證件原件;
3、當事人屬於喪偶狀態的:提交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原配偶死亡證明(公安部門出具或戶口上有標注);
4、開具以上三種證明需當事人親自到常
5、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申請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以及復印件(國外由中國使領館出具)。
6、當事人已死亡的,由當事人的父母或子女前來開具。需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或戶籍證明及死亡日期的證明.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明材料。父母雙方已死亡的(應提供上述手續),當事人所有子女可在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委託,委託子女中的一人代為死亡的父親或母親簽字辦理證明。
7、如果當事人的戶口是從外區縣遷到該轄區,從遷入之日起至當事人辦理證明之日止,由該區負責開具證明。遷入前的證明到原戶籍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I. 未進行婚姻登記怎樣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未進行婚姻登記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依正常程序辦理離婚。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不補辦結婚登記就不屬於婚姻關系,不存在離婚這一說法,法院也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