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刑法》規定血親之間有規定的救助義務」的問題
婚姻法中規定,不得遺棄家庭成員,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其他的的明顯的規定沒有,這是刑法原理中,因相關親屬間有相互求助的義務,如果相關人處於危險不救時,那就是不作為,構成犯罪的,那就是不作為犯罪;在法律中,母親與女友落水,其只有義務救母親,而不是女友,如果先救女友造成母親死亡,那構成不作為犯罪,遺棄罪!!
2. 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救助措施
可以報警,可以尋找婦聯,可以是居委會或村委會調解
3. 家庭暴力行為救助實施主體有包括哪些
一、遇到家庭暴力怎麼處理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λ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民事救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3、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強奸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於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4、行政處罰: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二、遭遇家庭暴力怎麼尋求救助
1、各級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救助
此類救助的實施主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我國《婚姻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另外,婦聯組織作為群眾組織,也有義務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婦女。
2、所在單位的救助
此類救助的實施主體是所在單位。對於所在單位應理解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單位。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所在單位的救助措施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救助措施的實施條件相同,必須在受害者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否則有關組織不宜自行介入。
3、國家機關的救助
此類救助的實施主體是國家機關。狹義的國家機關的救助措施為公安機關的救助。《婚姻法》第43條第2、3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發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對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以使暴力無法繼續,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護。公安機關為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可以對施暴者採取批評教育、嚴厲訓斥、間隔距離、將受害者或施暴者帶離現場等救助措施。
綜上是對遇到家庭暴力該怎麼辦,遭遇家庭暴力如何尋求救助的簡單介紹,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由來已久,亦進入公眾視野,成為一個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現代社會提倡男女平等,夫妻之間應相互和諧,相濡以沫。家庭暴力會給人的身心和健康都帶來不利的影響。當遇到家庭暴力時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家庭暴力會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問題,如果您不幸遭遇了家庭暴力,建議咨詢相關的婚姻家庭專家律師,以更好地幫助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4. 甲經常醉酒後暴打妻子乙,根據婚姻法,乙可以採取哪些救助措施
1、甲經常醉酒後暴打妻子乙,甲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行為,乙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並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也可 以向居委會、村委會以有所在單位求助,讓這些單位對甲進行勸阻、調解;乙也中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2、《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 《婚姻法》在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措施
這主要是由我國的現實情況所決定的,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必要補充。《婚姻法》在結婚、家庭關系等章節中,都貫穿著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精神,而在離婚這一章中,有著更為具體的規定:
首先,在離婚程序方面,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後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如果是女方自己提出離婚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則不在此限;
其次,在財產分割方面,為保障女方離婚後的生活,規定了法院判決時,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
第三,《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的生活確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在實際中多是由男方幫助女方。
6. 簡述婚姻家庭司法救助的兩項途徑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對於嚴重違反婚姻家庭法的違法行為,我國現行《婚姻法》第5章較為系統地規定了相應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 (一)關於救助措施的規定 救助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負有救助義務的機構應婚姻家庭違法行為受害
婚姻家庭,司法救助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對於嚴重違反婚姻家庭法的違法行為,我國現行《婚姻法》第5章較為系統地規定了相應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 (一)關於救助措施的規定 救助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負有救助義務的機構應婚姻家庭違法行為受害
7.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有權實施求助措施的機關有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等的規定,有權實施救助措施的單位有受害人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還有公安機關及人民法院。
8. 婚姻法相關法律法規
與婚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婚姻登記、婚姻法及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家庭方面的收養、繼承等,具體有:
1、《婚姻法》,規定的內容包括:原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
2、《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內容包括: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收養法》,規定的內容包括:總則、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法律責任、 附則;
4、《繼承法》,規定的內容包括:總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附則;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9. 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哪些救助措施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 救助措施: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
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