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則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男女在婚姻方面的權利平等。如男女享有同等的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2、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無論是人身方面還是財產方面,夫妻都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
3、其他男女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如子女有平等的贍養父母的義務,有平等的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中的合意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的同意權只能由當事人親自行使。
『貳』 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什麼樣的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各個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第1款就男女平等問題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男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但是如果不能解決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很難有真正的男女平等,只會是人類發展史上一個持續的戰場,如此再來談這個話題,自然就是悖論了。
第一,男女平等首先是男人、女人都必須在突破傳統文化思想的影響下達成的平等共識,否則男女雙方很容易因為權利與義務的扭曲而互相滲透,形成另類悖論。比如很多女人享受家庭與男人呵護已成權力,男人有錢就變壞似乎也成了他的權力等等。男人與女人的三觀還是有大差別的,求同存異很難。
第二,人類文明是在高度引領與團結協作、對立與統一的辯證法則下進步的,以易經陰陽思想為生存基礎的,所以我們需要在不同的事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需要不同的領導與支持者,比如以家庭為話題:小家庭初成之時是物資貧乏與生養後代的階段,掙錢養家與孕育持家的矛盾點必須辯證統一,否則會因為權利與義務的差別產生種種不平等的現象;人至中年,兒女初長成,物資條件良好,生活穩定,男女雙方適度追求各自的理想,精神層面的求同存異至關重要,男女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需要再一次協調;濡沫之年,你們還會爭取自己的權利嗎?恐怕大多時會默默履行自己的義務吧。所以我認為男女之間真正意義上的平等是:沒有絕對的平等,只有相對的平等!
『叄』 關於鍾繕夤論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關系
所謂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男女平等是要女人和男人一樣有工作、能賺錢,女人不能伸手向男人要錢。這個理解,如果對於單身男女或者是沒有孩子的家庭來說,其實也勉強算是對的。然而,婚姻家庭,一旦有了孩子,又會變的不一樣了,它需要男女雙方承擔的義務都變多了。比如誰帶孩子,誰做家務,誰輔導孩子的作業,誰承擔孩子的奶粉錢、玩具錢、早教錢、學雜費等等。這所有增加出來的這些,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而上文中的這位女性,卻是她獨自承擔這些義務,老公還是跟原來沒有孩子的時候一樣,只管自己的工作。更過分的是,他只負責上班賺錢,賺的錢還不用來養家。這是哪門子男女平等?一份真正實現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生活,應該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家庭中的一切責任和義務,並不在於誰賺錢多誰賺錢少,也不在於誰帶孩子誰養家,關鍵是要平衡。
『肆』 什麼叫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舊時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識根深蒂固,夫妻間男為女主。
『伍』 什麼是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
『陸』 男女平等的介紹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第1款就男女平等問題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201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中,首次將男女平等作為基本國策寫入報告。我國1954年就將男女平等寫入了憲法。從1995年江澤民同志在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開幕式上明確提出,到2005年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條例,再到2012年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得以體現,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完成了從「政府的承諾」到「立法的確認」再到「執政黨意志」的全方位「認證」。60多年來,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進下,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對推動我國婦女事業發展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柒』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則具體內容有哪些
男女平等指男女雙方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同等的義務,婦女不因性別受到歧視,其實質是性別平等,而不是男女兩種人群之間機械的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其他基本法、部門法也做了具體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政治權利平等;經濟上同工同酬;文化教育權利平等;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男女一樣;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等等,總之要將性別意識納入法律制定、政策決策,堅決反對性別歧視。
婚姻法將男女平等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加以規定,並貫穿在各章具體條款之中。其內容包括:(1)概括規定夫妻的家庭地位和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權利義務平等。第1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2)規定男女在結婚問題上權利義務平等。結婚後根據雙方的約定,男女雙方可以互相成為雙方的家庭成員。(3)規定夫妻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以及父母在撫養教育子女問題上的權利和義務平等。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等等。(4)規定男女在離婚問題上的權利義務平等。新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男女雙方如果一方構成法定的離婚情形,均可視為感情確已破裂,准允離婚。
上述規定在婚姻法中前後呼應,條款明確具體,徹底否定了男尊女卑、夫權至上等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思想觀念,進一步倡導和確定了男女平等的兩性關系,使這一關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更新的內容,是男女平等這一基本國策在婚姻家庭領域的體現。
『捌』 婚姻平等指的是哪方面
嗯,婚姻平等的話,講究的是好多的方面,第一個就是經濟方面,第二個的話就是人權方面,第三個的話,那就是感情方面,對於各方面的話,都需要是平衡,這才是那個婚姻行動
『玖』 男女平等指的是什麼
男女平等
男女兩性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了解男女平等的更多含義
歷史介紹
法學定義
性別平等
十八大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各個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第1款就男女平等問題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男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201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中,首次將男女平等作為基本國策寫入報告。
我國1954年就將男女平等寫入了憲法。從1995年江澤民同志在第四次世界大會開幕式上明確提出,到2005年修訂權益保障法條例,再到2012年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得以體現,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完成了從「政府的承諾」到「立法的確認」再到「執政黨意志」的全方位「認證」。
60多年來,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進下,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對推動我國人口事業發展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史介紹
出處
1.南宋袁采 《袁氏世范》睦親:「男女本應平等對」是男女平等一詞在漢語字詞當中的首次出現。[1]
2.清·秋瑾《勉女權歌》:「男女平權天賦就,豈甘居牛後?」
3.1924年,在湖南主政的趙恆惕推行「立憲自治」時,唐群英與王昌國、葛健豪等首倡恢復了湖南聯合會,繼續為爭取女權而斗爭,終於使湖南省憲政委員會同意在省憲法條文中載明了「無論男女,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十一歲以上男女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受義務教育以上的各級教育權」。[2]
發展
舊時傳統的封建意識根深蒂固,夫妻間男為女主,可隨意打罵休棄。建國以後,隨著文化教育和集體生產的發展,女子同男子一樣參加學習和勞動,社會地位得到提高,男女平等互助互愛之風大大發揚。
男子和女子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等權利。在漫長的原始社會中,男女兩性之間的關系是樸素而平等的。古代私有制和階級剝削是男女關系不平等的根源。現代中男女平等的地位比古代有顯著的改善,男女平等也被奉為一項基本道德原則和法律規定。
但是,這種男女平等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原則和實踐、法律規定和現實生活之間也有很大距離。故在辛亥革命後的中國,很難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一切歧視、束縛權利的反動法律。在憲法和有關選舉、勞動、教育、婚姻家庭和繼承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規中,都鮮明地體現了男女平等的精神。男女平等是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男女雙方在結婚和離婚上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夫妻在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繫上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權利義務也是平等的。由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種種原因,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男女兩性在實際生活中的地位還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曾經的舊傳統、舊思想也還在部分地區風俗中佔有一定的影響。為了堅持男女平等,從法律上的平等過渡到實際生活中的完全平等,是社會主義歷史時期解放平權運動的長期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