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男女結婚年齡分別是多少
1950年的婚姻法男性結婚年齡是20,女性結婚年齡是18。
法律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50年3月3日政務院第二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 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
婚姻法歷史: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0年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㈡ 婚姻法中的事實婚姻是如何確定的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㈢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則具體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男女有同等的締結婚姻的權利;2、男女有同等的離婚請求權;3、離婚時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均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㈣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男女結婚年齡
我國新婚姻法規定結婚的法定年齡為: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只要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符合婚姻法的規定,是可以結婚的
㈤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則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男女在婚姻方面的權利平等。如男女享有同等的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2、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無論是人身方面還是財產方面,夫妻都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
3、其他男女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如子女有平等的贍養父母的義務,有平等的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中的合意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的同意權只能由當事人親自行使。
㈥ 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年齡
國家法定的男方結婚年齡為二十二周歲以上,女方結婚年齡為二十周歲以上。㈦ 婚姻法怎麼規定男女結婚的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十八結婚是拿不到結婚證的.
㈧ 根據婚姻法怎樣判斷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後的,那不存在事實婚姻。有沒有婚姻關系,就看有沒有登記(結婚證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據)。這直接去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查的。當然,不是誰都可以去查別人的婚姻關系的。
2、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與登記結婚是並存的。那登記結婚的還是得去民政局或當地政府調查。而事實婚姻,那一般得由村委或居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