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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一年內兩次變更婚姻關系

發布時間:2022-07-31 00:06:53

㈠ 二年二一年,婚姻法改變,都說了什麼

2020年5月28日,我國通過了民法典,並將婚姻法整合進了第五編「婚姻家庭」,對現行婚姻法的內容予以了修改完善,也新增了一些規定。一、撤銷受脅迫婚姻的起算點修改現行婚姻法: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為「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民法典:起算點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第1052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刪除重病禁止結婚條款,改為隱瞞重病的可撤銷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禁止結婚的情形民法典:刪除「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條款,修改為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前需如實告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第1053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三、新增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款第1054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四、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現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規定[現行司法解釋:(1)2003年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規定,但存在爭議,成為社會關注熱點;(2)2018年1月司法解釋:修改了2013年司法解釋,總體上能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總體贊同。]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五、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現行婚姻法:可以直接辦理離婚登記(註:到戶籍地婚姻登記中心、民政局等辦理,一般當天完成,部分需要預約)。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30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註:僅對登記離婚作冷靜期的限制,訴訟離婚暫無限制)。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六、新增應當判決離婚的情況,解決「久調不判」的問題現行婚姻法:司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起訴離婚多次,仍被判決不準離婚。民法典: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第1079條【訴訟離婚】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七、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條款,更有可操作性現行婚姻法:「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民法典: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第1084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八、將法定共同財產制,也納入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保護家庭主婦)。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補償,需證明夫妻實行「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導致很多「家庭主婦」(或其他對家庭付出較多的)雖然對家庭付出了很多,離婚時卻沒法主張離婚經濟補償。民法典:刪除「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的前提條件,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也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加強了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第1088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九、離婚損害賠償條款,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僅限 「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很多「出軌、與他人非婚生子、一夜情」的情況無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將裁量權交給法院個案認定,以往得不到賠償的「出軌、一夜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過錯,有望得到法院認定。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十、新增婚內財產分割條款現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財產,須離婚民法典:分割共同財產,可以不離婚,滿足特定情況即可。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㈡ 廣州公積金新規違規提取將被停貸多久

廣州公積金再出新政為限制炒房,廣州公積金再出新政。昨日,廣州住房公積金中心官網發布《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四部門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廣州市公積金在提取、轉移接續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規定。

對此,政策解讀中指出,粵建金〔2018〕115號明確:嚴格落實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有關政策,原則上必須通過全國異地轉移接續平台轉移個人住房公積金,不得選擇通過離職提取方式提取。

提取公積金炒房將受限

為限制提取公積金用於炒房或其他投機行為,《意見》還規定,同一人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婚姻關系供方,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內產權變更兩次以上(含)的,產權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在公積金提取地區方面,《意見》指出,在非本市和非本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房的,暫停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根據該規定,假設人在廣州工作並交納公積金,戶口在珠海,則其在廣州和珠海購房仍具有提取公積金的資格,但如果在東莞、中山等非廣州和非戶籍城市購房的,則不能提取公積金。

違規提取將被停貸5年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強調,將實施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根據《意見》,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交真實、完整、准確的證明材料。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公積金中心將記載其失信信息,並隨其個人賬戶一並轉移。對已套取資金的,暫停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和貸款資格,直至其將套取金額全額退回5年後方可恢復。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並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實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根據意見內容,新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對於該實施意見施行前已提交申請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來源:羊城晚報

㈢ 廣東公積金在什麼情況下不能提取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繳存人有以下情況的,不能提取公積金:

1.繳存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本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同一時間段只能選擇一套住房用於提取,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對在非本市和非本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房的,暫停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

2.同一人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內產權變更兩次以上(含兩次)的,產權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四部門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 一、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繳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申請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1.無需提供租賃備案證明及發票,連續繳存滿3個月後即可申請提取600元/月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

2.提供租賃備案證明及發票的,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提出申請,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租金且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40%。所租房屋建築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積的租金不計入可提取額度。 3.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提出申請,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租金。

(二)限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炒房或其他投機行為

1.繳存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本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同一時間段只能選擇一套住房用於提取,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對在非本市和非本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房的,暫停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

2.同一人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內產權變更兩次以上(含兩次)的,產權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3.嚴格審核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資格。

㈣ 中國每個公民在一年內可以同時結婚兩次嗎

每個公民一年之內結婚兩次是沒有問題的,沒有限制,並且一年結婚的次數也沒有規定來限制,可以結多次,只要是不范長生醉就可以。

㈤ 可撤銷婚姻,在結婚登記一年以上則不可以再撤銷。是這樣的嗎

問:可撤銷婚姻,在結婚登記一年以上則不可以再撤銷。是這樣的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因脅迫結婚形成的婚姻關系及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是屬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之所以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是屬於可撤銷婚姻,是因為該婚姻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結婚行為本質上是需要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結婚的合意,受脅迫的當事人因為害怕自己或者其近親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受損而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婚後雙方彼此建立了感情,家庭幸福,受脅迫的當事人並不想使其婚姻關系歸於無效,因此,婚姻法將這類婚姻界定為可撤銷的婚姻。

㈥ 一年之內離兩次婚,還能再結婚領證嗎

【1】一年之內離兩次婚,還可以再領結婚證。
【2】在我國強調婚姻自由,其中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條【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3】結婚需要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法》
第八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㈦ 80年婚姻法實施到現在經過幾次修改

問題問大了:關鍵是中國歷史太悠久了,建國後1981年09月25日
制定《婚姻法》。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了第一次修改,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第二次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30號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第十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第二十九條 本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㈧ 廣州公積金怎麼提取

領取方法如下:
一、繳存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或肇慶,下同)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或者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四)繳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崗、失業人員,男性滿45歲、女性滿40歲,至申請當月已連續下崗、失業滿12個月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一)國家和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繳存人或者配偶同時符合多項提取條件的,僅可以一種條件申請提取;繳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條件的,同一時間段只能選擇一套住房用於提取。
【提取對象】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規定的,繳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請提取。
同一人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產權的,產權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可以手機提取的事項,可通過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微信公眾號辦理提取→中心審批(不超過3個工作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男≥60歲,女≥55歲)還可以通過中心網站-個人業務辦理。
前台辦理:申請人通過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微信公眾號預約辦理→申請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預約網點→銀行經辦網點受理→中心審批(不超過3個工作日)→提取轉賬。
備註:如需聯系其他相關部門核實提取材料真實性的,審批時間需適當延長。提取申請人對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至中心辦事處或管理部申請復核,復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復核通過(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可重新辦理提取手續。
註:職工如沒有網上登陸密碼
1、可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中心辦事處、管理部或歸集業務承辦銀行網點進行密碼設置。
2、通過微信公眾號以刷臉方式進行登錄及密碼重置。

㈨ 2021年新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法律分析:

1.《民法典》新增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2.《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申請協議離婚後,30天內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時在30天期滿後,雙方也要在30天去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任一方不領取的,則視為申請撤回。

3.《民法典》規定: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男女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民法典》: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民法典》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比《婚姻法》中「哺乳期」的說法更加清晰明確。

6.《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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