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證明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符合事實婚姻關系構成要件的,可以根據要件進行證據材料的收集,然後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出具證明。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B. 事實婚姻的證明材料怎麼寫
一、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事實婚姻的證明弄清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後,便可根據要件一一進行證據材料的收集,然後到相關機構辦理證明。
三、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定義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C. 事實婚姻證明去哪開
摘要 自1994年起,我國《婚姻法》就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
D. 婚姻關系怎樣才能證明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證明:我國法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因此,如果男女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就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 事實婚姻需要證明嗎,怎樣才能證明
1、最高法院關於未辦結婚登記而已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意見規定,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2、按上述規定,事實婚姻現在已經取消。
F. 請問事實婚姻證明需要到什麼地方開具需要怎麼證明別人才願意寫這張證明呢
你很難開到事實婚姻證明,從1994年2月1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律屬於非法同居關系。
G. 事實婚姻怎樣證明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算事實婚姻
其他就不算事實婚姻了
婚姻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