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宣告婚姻無效再審怎麼辦
宣告婚姻無效審後不服不能再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個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㈡ 婚姻無效判決能否再審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案件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認為判決結果有錯誤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㈢ 判決婚姻無效上訴可不可以
法律分析:判決婚姻無效上訴不可以,《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並作出判決。
㈣ 確認婚姻無效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盡管我國早就提倡男女婚姻自由,但是在一些偏遠山區,仍然存在父母包辦婚姻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民事訴訟的手段維權,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訴訟請求。當事人對一審結果不服的,可以要求再審。那麼,確認婚姻無效再審的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確認婚姻無效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訴。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我國法律關於婚姻效力的判決採取一審終審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根據此條之規定可看出,採取一審終審制的僅限於婚姻效力的判決,而對於涉及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則適用兩審終審制。
二、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三、婚姻無效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婚姻無效案件後,涉及到婚姻效力判決時,實行一審制度。確認婚姻無效再審是有條件限制的,必須是針對共同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方面的訴訟,才可以走二審程序。對於當事人而言,要記著在訴訟時效內發起訴訟,目前,婚姻無效訴訟的時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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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婚姻無效的判決可以上訴嗎
法律分析: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的,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生效後,不得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㈥ 婚姻無效可以再審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訴。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我國法律關於婚姻效力的判決採取一審終審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