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情況屬於無效婚姻,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中規定的無效婚姻有下面幾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無效財產怎麼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B. 哪些情形下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離婚協議中的以下約定是無效的:
1、約定婚後不準結婚的無效;
2、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進行償還,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
3、限制一方生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C. 婚姻法中出現什麼情況下屬於無效婚姻
屬於無效婚姻的情況有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的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D. 哪些婚姻關系內財產協議約定是無效的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內財產協議約定無效的情形:1.如果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違反法律法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 婚姻無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婚姻法規定了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將第三種情形,即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予以刪除。2021年開始,只有三種婚姻無效的情形。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為:男性二十二周歲,女性二十周歲。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男女雙方自始不具有因為結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無效婚姻本質上是同居關系。關於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F. 哪些情形是宣告婚姻無效的
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1、一方存在重婚情形的;
2、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即男方未滿二十二周歲的,女方未滿二十周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G. 離婚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
您好,這五種情形分別是:1、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2、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3、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4、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5、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後。
1、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的神聖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權,雙方協議違背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自然無效。2、生育權為個人獨自享有的的人身權利,也受憲法保護,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私自約定當然無效。3、繼承權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4、夫妻的共有房產離婚約定歸子女所有,是為對子女的贈予,但是我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登記主義,即達成合意後需要進行房屋登記進行公示,不登記就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5、子女18周歲之前,父母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必須支付撫養費,但是成年之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存在,不能強制支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