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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遺物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2-07 04:43:00

❶ 婚姻中有「三道坎」,這「三道坎」分別是什麼呢

人生就是一個不斷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從來都沒有一帆風順的,否則我們就很難得到成長,我們來到地球上的功課也就沒辦法得到完成。這個社會是以家庭為單元的,男大當婚女大當嫁,這人之常情,婚姻是成年男女不得不面對的關卡,也是很大的考驗。

從戀愛到婚姻,從戀人到夫妻,不僅僅是角色的轉變,而且帶來的更多的是挑戰,我們要在心理上適應,行為上做出改變,以積極的心態去應對,才能夠跨過去。

我們要調整自己的認知,並不是結婚之後就十全十美了,更相反這只是一種全新的開始,會在各個方面考驗著我們,學習夫妻相處之道,學習養兒育女,孝順長輩,這都是婚姻里的功課。

生活中有不少戀愛時甜蜜的羨煞旁人的一對,可是進入婚姻之後,卻很快就敗給了現實,這都是不懂得經營婚姻,對待婚姻有過高期待惹的禍。通常來說婚姻中最難熬的三道坎,熬過去了就是“白頭偕老”,但不少夫妻栽在了第三個。


其實人生就是“關關難過關關過”,婚姻中遇到了問題,其實是很正常的事情,任何一對夫妻都會遇到問題,而且不同階段會遇到不同的問題,但是我們不能害怕或者逃避,遇到事情了要挺身而出,學著去解決和面對。

夫妻之間確實有幾道坎,比較難過,但是只要耐心,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從來不輕易說放棄,相信你們之間通過共同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你們之間的感情只會情比金堅,羨煞旁人。

❷ 《小歡喜》中的婚姻生活有哪些催淚的片段

來看一下在《小歡喜》中的婚姻生活有哪些催淚的片段吧。

《小歡喜》的熱播讓我們看到了家庭之間的溫暖和沖突,家庭成員之間的牽絆使我們的生活變得有了牽掛。

這部劇的主題很符合它的名字,人生總是很多小歡喜組成的,這種小歡喜是平凡生活里的溫暖和幸福。

大多數遵循許多類似主題的戲劇都撕裂了生活的殘酷一面,並將其他不滿意的生活變成了深淵。把原本不如意的人生打入深淵。但是看《小歡喜》,我卻看到了更多人性的善良和婚姻的美好。

後來,方園在家照顧孩子,童文潔負責賺錢養家。

一句「不怕,有我呢,都過得去」,足以看出方圓和童文潔之間的感情,他們緊握彼此的手,一起對抗世間的狂風暴雨,這不就是婚姻最美好的樣子嗎?

以上就是在《小歡喜》中的婚姻生活有哪些催淚的片段。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❸ 婚姻中有哪些怪圈

其實對於婚姻,我還是特別的不能了解,為什麼婚姻當中和愛情中的一些事情,都變得不再一樣了。比如說在愛情當中,我們會天天享受膩在一起的感覺。可是等到了婚姻當中,覺得為什麼你要每天和我膩在家裡,而不去選擇奮斗。可能這是很多夫妻們之間的共鳴吧。愛情是可以當飯吃的,可是婚姻卻是要飯吃的。

選擇了婚姻,就失去了自我嗎?所以我特別奇怪的就是,為什麼一些結了婚的女人,真的失去了自我,不管是孩子還是丈夫;她永遠活得都是為了這兩個人,完全沒有了自己的生活意識。我覺得這是我特別不能接受的;其實婚姻也是美好的,也是需要經營的,只要我們經營的好了,女人同樣還是最美的!

❹ 婚姻中會遇到哪些問題

婚姻中幸福的人都是一個樣子,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但是婚姻問題總結起來,也不外乎一下幾種:

第一,單方出軌,有第三者插足。很多人由愛情過渡到婚姻之後,生活就完全變了味道,愛情中的殷勤表現沒有了,生活中的惡習都暴露出來了,讓另一方無法忍受,直呼「他變了」,內心失望,生活缺少激情和情趣,三年之痛,七年之癢,接踵而至,稍有一點點的誘惑,婚姻生活就變得有了裂痕。

但是歸根結底,婚姻始終就是兩個人的事情,解鈴還須系鈴人,問題的根本還是要從雙方當事人身上解決。

❺ 婚姻中有關財產的問題有哪些

您好,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於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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