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麼辦理離婚公證
辦理離婚公證的程序:首先,應到戶籍所在地、法律行為或是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其次,申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申請表,如果委託別人代理的,應有委託代理書。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2. 怎麼去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法律分析:(一)當事人需要准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有結婚證的也要帶上結婚證。
2、與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協議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協議上的簽名和訂約日期需要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在公證員當面簽字。
(二)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 婚姻財產協議公證該如何申請
法律分析:婚姻財產協議公證必須雙方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4. 結婚公證書去哪裡辦
公證書是公證處辦理的,公證處和婚姻登記處是兩個部門。公證處隸屬司法局,婚姻登記處隸屬民政局。辦理結婚公證,必須到你戶籍所在地的縣區級有涉外資格的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辦理完畢後到省級外事辦就可以辦理認證手續。公證處會給你開個認證函。
有兩種方式,一種證明結婚證的原件與復印件相符,一種是證明與在什麼地方登記結婚,辦理這個需要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如果是後一種證明還需要2村的結婚照片 夫妻財產約定 需要帶上身份證 戶口 約定財產的相關證明(如房產證 購房合同這些)本人要親自辦理
5. 辦結婚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1、申請人的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的需提供護照復印件;
3、申請人應提供夫妻雙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張;
4、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應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可由醫院或公安機關簽發,也可由殯儀館簽發的死亡證或火化收款單據或有記錄死者日期的戶口簿等;
5、遺失結婚證件的申請人需要證明夫妻關系的,應先取得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才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6、1950年5月1日以前結婚的人,現在國內居住的,須提供雙方工件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證明要列明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結婚時間(年月日)、結婚地點。在國外或港澳台而無法取得上述證明時,須提供兩名年齡與自己接近或大於自己的知情人作證,證人須持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件,親自到公證處作證並簽名蓋章;
7、1950年5月1日以後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結婚(即所謂事實婚姻)的申請人,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以後才能到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
8、國外和港澳台申請人申辦結婚公證,一般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親自辦理,可委託他人代辦,需另外提供當地公證人或司法部認可的駐外機構、律師或我駐外使館公證、認證或證明的委託書。1950年5月1日以前結婚的,還需提供經上述機構、律師或我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或證明的聲明書,聲明書應詳列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結婚時間(年月日)、結婚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 婚姻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1、當事人要攜帶省份證和戶口簿;2、雙方的結婚證;3、雙方近期2寸半身合影照片即可。結婚證公證首先需要符合申請條件,雙方當事人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兩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7. 怎樣辦理離婚公證
法律分析:辦理離婚公證的程序:首先,應到戶籍所在地、法律行為或是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涉及財產轉移的公證事務應到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其次,申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申請表,如果委託別人代理的,應有委託代理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8. 婚姻公證處公證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流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公證處進行審查進行登記,將受理書發給申請人,並建檔;公證員與當事人進行談話並認真製作談話筆錄;公證員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可以批准發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九條 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託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9. 離婚公證如何辦理在哪裡辦
法律分析:當事人辦理離婚公證,應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1、當事人雙方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記載當事人自然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證明。2、離婚證書原件(包括已生效的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如離婚證書遺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發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