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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條受害者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07-29 00:15:11

⑴ 如何處理婚姻法24條帶來的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這一條規定的夫妻和父母子女的權利,不存在傷害問題。

⑵ 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釋 24條

在處理離婚債務糾紛了,很多離婚的配偶被無端債務或不明債務纏身,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24條稱之為坑害無故的「惡法」。

這第24條關建在於:「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為了實現司法公平正義、保護弱者及各方當事人的正當權利,這為法官在審理這類離婚案件時良知、正議與能力、水平都是一種考量。


在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時應當握以下幾點:

一、務實中運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為前提的理論基礎 。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一方舉債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
(二)、家事代理權的范圍決定了一方舉債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

二、「為夫妻共同生活」舉債的舉證責任分配 。
(一)、一般應當由舉債方承擔舉證責任 ;
(二)、舉債方不能舉證,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替補舉證責任 ;
1、從風險防範來看,應當由第三人舉證 ;
2、從邏輯推論上看,應當由第三人舉證 ;
3、從舉證的一般規則來看,應當由第三人舉證 ;
4、從舉證責任的難易程度來看,應當由第三人舉證 ;
5、從夫妻共同債務推定的范圍來看,應當由第三人舉證。

三、正確界定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前提和舉證責任,是利益均衡原則的需要。
(一)、保護第三人利益應當建立在「合理范圍」內 ;
(二)、脫離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作為前提條件進行推定弊端甚多 ;
1、 按照解釋(二)》第24條規定直接推定,夫妻共同債務就成了毫無遮擋的「敞開門」;
2、按照解釋(二)》第24條規定直接推定,判斷夫妻共同債務,就會沒有客觀標准和法律標准,全憑當事人主觀態度而定;
3、按照解釋(二)》第24條規定直接推定,會助長虛構債務等惡劣風氣泛濫,破壞誠實信用原則,危及婚姻安全 。

⑶ 婚姻法24條的法律內容及補充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補充:(一)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法同時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⑷ 最新規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婚姻法24條最新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補充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新婚姻法對婚後財產如何處理
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以前的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款被取消。因此,婚後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是由於生活的復雜性,生活中的夫妻雙方很難達到條件相等的情況,總會發生一方較弱、一方出軌、一方家暴等等情況。
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後財產分割並非像法律規定的那麼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二、婚後個人財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一)哪些是婚後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如未約定歸屬的,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以上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轉化為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計入分割范圍。
(二)哪些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生產、經營的收益
2、工資、獎金
3、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6、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便是關於新婚姻法對婚後財產如何處理的內容,希望閱讀本文後您對婚後財產的處理問題有了更深的認識。如果您對於新婚姻法或婚後財產處理問題還有疑問之處,您可以咨詢相關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⑸ 有誰也是婚姻法24的受害者,我要抗議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其實不用抗議《婚姻法》,你也可以拿《婚姻法》第17、18條來維護自身利益。

⑹ 求助,我是一名深受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毒害的婦女,希望加入類似情況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這一條有什麼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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