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實婚姻要如何解除
首先要確定是否是事實婚姻,如果構成事實婚姻可以通過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來解除婚姻關系。如果不屬於事實婚姻的,則是同居關系,不需要特殊的手續,隨時可以解除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⑵ 婚姻的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事實婚姻這么解除:
1、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但是只有1994年2月1日以前才有事實婚姻,往後就沒有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⑶ 如何解除事實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1、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⑷ 事實婚姻怎麼自行解除關系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形成的一種法律所認可的婚姻關系。根據本條規定,構成事實婚姻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2、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共同生活的雙方是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94年以後我國就不支持事實婚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⑸ 怎麼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
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方式:如雙方同居產生於1994年2月1日前,且雙方符合結婚條件的,則可通過向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或直接向法院起訴等方式離婚,若在此之後同居的,則不屬於事實婚姻,雙方可自行解除關系,不得登記或起訴解除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⑹ 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
事實婚姻的解除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於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而對於1994年2月1日之後的,法院會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補辦之後雙方才可以解除婚姻關系。沒有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⑺ 2019年事實婚姻如何解除
法律分析:(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 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⑻ 婚姻關系解除有哪幾種途徑
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⑼ 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想要解除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