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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的婚姻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7-28 04:17:54

❶ 民國時期 婚姻自由嗎

倒也未必。給你舉幾個例子:
1、徐志摩的原配是張幼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徐志摩不喜歡張幼儀,後來更是直接離婚。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有一部劇叫《人間四月天》,讓人認識到了徐志摩生命中另外兩個他曾愛過的女人——林徽因和陸小曼。後來徐志摩和陸小曼,就是自由戀愛結的婚。
2、孫中山的原配是其兄長為其娶的。俗話說長兄如父,也算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後來孫氏家譜中的妾室,以及後來甚至沒有進入孫氏家譜中的宋慶齡,都是自由戀愛的結的婚。
3、張學良的原配是於鳳至,是張作霖和於鳳至父親定下的娃娃親,也可看作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之後廣為傳頌的,卻是張學良和趙四小姐趙一荻至死不渝的愛情。這也是自由戀愛,雖然趙四小姐直到50多歲才真正成為張學良的夫人。

❷ 求一篇完整的民國時期的婚約

不知是否滿意,找到這兩處資料。
1:民國時期婚約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不同的三個發展時期。南京臨時政府存在時間很短暫,雖也提倡男女平等,頒了移風易俗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涉及婚約方面的規定卻很少。北洋政府時期重要的民事立法有兩次。一是民國三年二月的《民律親屬編查案》,其中婚姻法作為第三章位於家制之後,分四節,37條。此次草案幾乎是清末草案的翻版,未對婚約做出相關規定。二是民國十四至十五年編纂完成的,史稱:「第二次民律草案」。該草案第三章婚姻法對婚約做了相應的規定,將「婚姻之成立」,改為「定婚」「結婚」兩款。
南京國民政府對婚約制度相當重視,國民政府1929年公布,1930年5月5日實施的《民國民法》第972-979條對婚約制度做了詳細的規定,包括婚約的訂立,婚約的履行,婚約的解除等方面。1945年的《親屬繼承法》第48條--52條規定了婚約制度,該法在婚約制度方面,基本上秉承了1930年《民國民法》的精神,與《民國民法親屬篇》基本相同。
下文將通過婚約的訂立、婚約的成立生效、婚約的履行與解除和婚約責任這四個方面從具體制度層面上對民國婚約加以研究。
一:婚約的概念及婚約成立
民國時期,法律所確認的婚約,是己達法定婚齡的男女,自願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民國民法》第927條)。「婚約為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應互相結婚之契約,非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固不生效力,即須男女雙方均出於自願,表達自己真實意思,不能由他人代為訂立。這一規定,使得訂小婚、娃娃親、非自願訂婚等直接被排隊在婚約之外。這充分表明了民國民法典中婚約制度的特點:
(一)明確了婚約必須由婚約當事人自行訂立:
婚姻須得當事人之同意
孀婦再醮,法所不禁,依婚姻自由之原則,他人自不得出面干涉。
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其非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之婚約,非得其本人追認自難生效。
(二)明確規定父母不經子女同意訂立的婚約無效。
父母為子女訂定之婚約,對於子女不生效力,故子女不必有民法第一項所定解除婚約之原因,亦不必為解除婚約之意思表示,當然不受此項婚約之拘束。
民法第972條所稱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並非專指男女當事人己成年者而言,未成年人訂定婚約依民法第974條之規定,雖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然此不過規定未成年人自行訂定婚約,以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為要件,非人為法定代理人有為未成年人訂定婚約之權。
但是父母代替子女訂立的婚約,如果子女認可則視為男女當事人重新達成合意,而不看作父母代理訂立婚約。
舊式婚姻多為封建、包辦買賣婚姻,表現在禮俗上十分繁瑣,民國以後,漸興文明結婚,至解放後才廢除舊的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
2: 說親
舊時婚姻多憑媒妁之言,都由男方請媒人先往女方提親,稱「報吉」。女方同意後,交出寫有女兒生辰八字的紅帖,即「庚帖」,稱「出帖」,俗稱「出八字」。男方取得庚帖後,壓在祖宗牌位前的香爐下三天,稱「壓庚」,然後請算命先生算男女生辰八字是否相剋,稱「合婚」。如五行相沖相剋,則退回女方「庚帖」,並附送一些禮物示歉。新社會實行婚姻自主,但農村不少地區仍流行說親。城市男女青年大多數為自由戀愛,也有經人介紹而相識,徵得家庭同意確定婚姻關系的,稱之為「找對象」。
訂婚
嘉興訂婚舊稱「安心」。合婚後,如婚姻可成,男家即送「安心禮」至女家。富家送「安心禮」,用一塊金玦,上鐫吉祥花紋,還有一個金錠、一對金如意,取「決定如意」的口彩。女方受禮稱「受茶」,並向男方答禮,然後請至親吃安心酒,公布婚約。貧家送禮視經濟情況而不同。民國時期,城市有地位人家,訂婚亦舉行儀式,也有男女雙方交換照片的。舊時男女雙方「文定」即訂婚後,逢節日男方應送禮到女方家,如棕子、月餅、雞、魚、豬蹄膀、糕點等,用竹籃或木籃裝盛,故稱「送禮籃」。此俗建國後城鄉仍流行,但城市為簡,一般在中秋和春節男方向女方饋送一些禮品。
准日
即男女雙方確定婚期。據《嘉興府志》記載:「……將婚請期曰准日」。又據《古禾雜識》記載:「……請期曰准日,則男宅投之以茶,女宅報之以糕,糕必返半焉,謂之兩頭高」。民國時期,此俗似流行,富裕男家須購辦首飾(金戒、手鐲等2至4件)、果盒(盒內分兩框,一置桂圓,一置茶葉)及聘禮數十元至數百元,由媒人送至女家。女家亦備糕盒及和合(傳說中的和合二仙人)一座(置玻璃盒中為綢或紙製成),座下紅綢包庚帖,回贈男家。在准日之前,媒人先須「話親」,即男家托媒人往女家提議迎娶,女家故意不允,至少往返三次才答應。農村禮儀較簡,男方選定結婚日期,提早半年通知女家,稱「對盤」,又稱「行大盤」。托媒人送禮,有綢緞、布料、首飾及禮金,禮金為數亦甚可觀。也有女方討價還價,至使男方送追禮的。此俗建國後農村仍流行,時有為追索聘禮,男方因貧窮,無法滿足女方要求,造成婚姻糾紛,不少男方為行聘負債累累。
迎娶
據《古禾雜識》記載:「禾俗重親迎豪家富室必盛騶從,鳴鑼喝道,居然官長也。新郎雖白衣亦蟒服數珠,甚至僭逾有戴紅頂者。戚友少長,衣服甚都,導於輿前,謂之陪娶。新娘乘彩輿,燈光映射,婢媼隨其後,手爇安息香,氤氳之氣達數百步」。這是清代嘉興城豪富之家結婚迎新的排場。民國時期,城市居民結婚,新娘仍乘花轎或綵船,新郎著長袍馬褂,也有穿西裝的。新娘戴鳳冠霞帔已少見,一般著粉紅綉花旗袍,有些用兜紗,為粉紅色。迎娶至男家,新娘出轎後舉行文明結婚儀式。有證婚人、主婚人、介紹人、司儀、儐相等,只行鞠躬禮,不跪拜。當日宴請賓客,擺宴席多少桌,視經濟狀況而定,多請廚師到家中操辦。建國後,70年代前,城市迎親儀式從簡,新郎新娘或步行或騎自行車迎娶。婚禮在男方家中舉行,中午新郎由親友陪同,在新娘家吃喜酒,晚間則在男家宴請親友賓客,酒席不過數桌。幹部結婚儀式更簡,一般只向親友同事分送糖果,宣布結婚。70年代後期婚禮漸趨奢華,迎娶用三輪車(人戲稱「大篷車」)數輛滿載新娘嫁妝,結隊而行,引人矚目。80年代中期後,大操大辦之風興起,迎娶都用小轎車,有的濫用公車,少者一二輛,多者七八輛,車前玻璃窗上貼大紅雙喜字,新郎新娘由儐相陪同,迎娶時鳴鞭炮,雖新房近在咫尺或新房即在原地,必乘汽車沿街游駛。新娘大多披白色婚紗,新郎則穿黑色西服。晚間男女雙方家長及親友同至酒家飯店赴喜宴,新郎新娘由儐相陪伴,立酒家飯店大門前迎候賓客,新郎向賓客一一敬煙,新娘手持錢包,對小輩分送禮金,一般數十元。酒席價每桌數百元(80年代末一般每桌200元至250元),由男女兩家合辦,費用由男方負擔。酒席畢,剩菜如雞鴨魚蹄膀等大菜,由雙方各自拿回家去。80年代末,時興拍攝婚禮錄像。
農村婚禮民國時期大多沿襲舊俗,迎親前女方索禮,如「謝娘籃」、「請坐禮」、「搶舅禮』』等,甚至女方父母有索「肚子痛錢」的。俗稱「發轎還要銀百元,媒人隨轎送五盤」。男方娶親要挑選已婚青壯年人抬轎或搖船,如花轎迎娶,轎前要由父母雙全的兩童男提燈。迎娶或派人或新郎親迎,必須見門作揖,女方才將一道道門打開。女方上轎前,先隔門檻由女方親戚傳遞嫁妝,男方候接,嫁妝一般少於男方禮金。然海鹽澉浦一帶,歷來講究嫁妝的豐盛,稱女兒為「賠錢貨」。 嫁妝中馬桶必備,俗稱「子孫桶」,紅漆,內放一包花生,兩個染紅的半熟雞蛋。當新娘上轎時,轎前鋪蘆席(或米袋),新娘踏著上轎,意為不帶走娘家的泥土,也有舅父或兄弟抱上轎的。新娘上轎必須哭,稱「哭發哭發」。一般新娘是小聲哭泣,母親是大聲哭泣。新娘上轎後,先由母親喂飯,然後由兄弟扶轎桿,起轎旋三轉,才於鼓樂聲中抬往男家。乘船迎娶時,有的地方船上置兩根帶泥的青竹。新娘上船後,急速行駛,竹篙撐岸,以不沾水為吉。船出港後,本村青年往往先在船必經的橋上討喜錢,稱「攔水港」,不滿足要求則阻撓不放行。至男家門前時,依次鋪五隻麻袋,喜娘扶新娘踏麻袋進門,傳遞麻袋鋪路,稱「傳代」。用五隻袋,兆「五子登科」。新郎新娘拜 天地、祖先、父母及互拜之後,「吃壽面」,父母朝南坐(如有一亡故,也要虛設盅筷),新郎新娘跪著敬酒。禮畢,新郎持紅綢帶牽著新娘,由兩青壯年持一對花燭導入洞房。洞房坐床男東女西,傳說新娘坐床面積多,兆婚後怕老婆;新郎坐得多,則兆婚後妻子伯丈夫,故互不謙讓,緊靠而坐。坐床後,新郎用秤桿(寓稱心如意)或甘蔗 (寓節節高,老來甜)挑起新娘蓋頭的紅紗巾。喜娘將棗子、花生、糖果等向新房床帳內四處拋撤,稱「撤帳」,也有的撒到新房四角和客人面前。海鹽一帶有《撤帳歌》:「撤帳東來撤過東,夫妻雙方多和睦,撤帳南來撒過南,人丁興旺子孫多……」。平湖農村,舊時有吃「小夜飯」的習俗,即婚禮結束,長輩從新娘的箱子里取出兩碗合在一起的冷飯,上放幾根鹹菜,讓新郎新娘並肩坐,各自把鹹菜冷飯吃完。
建國後,農村婚禮習俗有所變化,迎娶不用花轎,代之以船。訂婚時彩禮很重,迎娶前,新郎仍須備名目繁多的禮金。近十多年來,有以自行車迎娶的,婚後和城市一樣,外出旅遊度蜜月。自80年代以來,農村之喜酒與城市相似,新娘參與酒席,向賓客敬煙敬酒。喜宴一般也以冷盤、熱炒為主,配以全雞全鴨點心等。以瓶裝酒取代家釀米酒,每桌酒席所費約二百元左右。
城市農村新郎新娘舉行婚禮之日,男女方家長和近親長輩須向新郎新娘致送「紅紙包」,俗稱「見面鈿」。
結婚後第二天,新娘的兄弟前往探望,男家設宴招待,稱「望潮」。嘉善一帶俗稱「通灶囪」,嘉興俗稱「吊煙囪」。民間相傳,昔時有新娘受婆家姑娘、妯娌捉弄,將煙囪堵死,新娘燒飯時煙霧彌漫,受到公婆指責。其兄弟來探望,發現蹊蹺,用長竹竿通煙囪,煙道暢通,煙霧消失,飯菜燒好。此傳說含有娘家兄弟為保護新娘在夫家地位之意,此俗建國後仍流行。
回門
清代稱「對月」、「望對月」。即結婚一個月以後,夫隨妻回娘家探望,新郎帶去一桌酒萊,俗稱「桌面禮」,岳父母也送見面禮。此俗建國後農村仍流行,回門不限於滿一月,多數三天就回門。
喜娘
俗稱「喜阿媽」,為半職業性質。舊時喜娘在婚禮前一天至新郎家,為新郎母親梳妝,接待客人。迎親日喜娘為迎親船准備物品用具,然後隨船至新娘家,引新娘上轎、入船。到男家後,喜娘引新娘上岸、下轎,儀畢,引新郎新娘入洞房,為新郎新娘鋪床攤被,陪伴新郎新娘吃「狀元花燭飯」。次日,喜娘安排新郎父母吃壽飯。喜娘一般都口齒伶俐,在每道儀式上能隨口編出取悅於人的好「口彩」(順口溜)。
參考資料1:http://www.cqvip.com/onlineread/onlineread.asp?ID=24677161
參考資料2:http://ke..com/view/1393361.htm

❸ 民國時期中國的婚姻有何變化

民國時期是指1912(民國元年)—1949年,這段時間,是一個承前啟後的歷史發展時期,各種社會因素都在向近代化方向發展。中國社會由傳統向現代轉型,隨著封建專制制度結束、民國建立,政治制度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劇變,社會經濟相應發展,人們的價值觀念也發生變化,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遷。這些沖擊著城市傳統社會結構,傳統婚姻制度也受到挑戰並開始出現了變動。本文試圖對民國時期婚姻制度的變遷,從而揭示民國社會的變遷。
在經歷了清末維新、辛亥革命到民國成立等長期社會演變之後,民國社會恰好處在「破壞告成,建設伊始」的時間段。
眾所周知,中國的傳統婚姻是附於家庭的,婚姻純粹是為家庭和宗族傳宗接代的需要而存在,「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因此,婚姻帶有宗族主義色彩。包辦買賣婚姻,男女毫無婚姻自由。按照封建禮法的規定,婚姻締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①主婚權操與父母、祖父母等尊長手中,實際上是由男性家長行使的。青年男女結婚之前很多都沒有見過面,結婚之後才開始培養感情。有的夫妻之間長年累月沒有產生感情,卻也因為受到封建但由於受封家長制、孝道等倫理觀念的支配,兩千年來人們無法擺脫而只能犧牲自我,以維系家族,根本不可能期待從婚姻中得到愛和快樂。這是一種犧牲個人利益服從家庭和家族利益的婚姻制度,它和傳統封建家庭制度共同維護著宗法一體化的封建統治。
此時的婚姻是公開的一夫一妻制、男尊女卑、實行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此時的婚姻弊端重重,使青年男女沒有婚姻的自由,更談不上自由戀愛。
人類自古至今,所經歷了群婚制、對偶婚制和個體婚制(一夫一妻制)是與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特別是經濟基礎相聯系的,是以具體的歷史形態存在社會與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②
中國傳統的家庭與中國的小農社會是密不可分的。在封建社會,小農經濟導致了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很少。而到了19世紀20年代,中國近代化進程加快,人們的活動空間不斷擴展。人們離開土地,進入工廠,經濟開始獨立,使青年男女脫離了父母的支配,此時人們之間的接觸,為自由戀愛提供了條件。傳統的父母包辦婚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經濟的發展,是青年男女更為獨立,使婚姻的變革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政治上的宗族理論思想的束縛也是一方面。1911年,中華民國成立,封建專制政體崩解,傳統社會關系開始松動,舊式婚姻家庭制度也受到影響,尤其是民國新法律的制定,加速了傳統婚姻制度的解體。新《民法》明確規定一夫一妻制、男女經濟地位平等、離婚自由,傳統婚姻制度正逐步失卻以往的政治基礎與法律保障。這給了傳統婚姻制度一個重大的打擊。
此外此時人們的婚姻觀念發生了重大變化,人們不僅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口號,而且提出了「廢除婚制」、「婚姻革命」的主張;婚姻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納妾制受到猛烈批判,一夫一妻制逐漸成為主要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婚姻日益自由,包辦婚姻逐漸減少,自主婚姻增多,離婚更加自由,離婚案件增多。
這段時間又有許多青年奮起開始思想大解放。梁啟超猛烈抨擊封建婚姻制度,主張婚戀自由,實行一夫一妻制,反對納妾;③譚嗣同則以自己的婚姻生活實踐一夫一妻制原則。二十世紀留學生知識分子群體形成,他們有西方社會生活體驗,更加痛恨傳統婚姻制度,對其批判更為徹底。1920年,上海《民國日報》曾開展「關於廢除婚制問題」討論,不少人主張廢除婚姻制度,我們要有「自由的人格」,而「自由結婚,是一種彼此相互專利的結婚,是不合於『自由的人格』的,所以我們要反對之。」④無政府主義者易家鉞曾借「社會主義」的標簽攻擊一夫一妻制,鼓吹「無家」、「無婚姻」;⑤還有一些人把「愛情自由」與「通姦自由」、「性的解放」、「肉慾的解放」混為一談,造成舊道德的否定與道德的虛無主義之間的混沌與朦朧。1926年自命激進的長虹發表《論雜交》一文,否認一切婚姻制度,侈談「性」自由。⑥這些過於激進的改革主張否定了一切社會倫理道德,缺乏足夠的現實感和嚴密的科學性,無法正確指導婚姻變革。
封建社會的一夫多妻,納妾制度,使女性的地位處於被掌控的地位,女性永遠只能聽從男性的指揮。在愛情上,由於丈夫的多妻,使的這些妻也好妾也罷,都得不到一份唯一的真愛。即使有愛,也不能使唯一的專屬與自己,這是對女性愛情的不公平和踐踏。多少妻妾,為了爭寵,發生明爭暗鬥,搞得家庭生活不和睦,有的家庭甚至因此而家破人亡。這些負面影響不在少數。
民國建立後社會輿論和婦女團體均發出強烈呼籲,「禁止蓄婢納妾」,「納妾者以重婚罪論」堅決要求取消一夫多妻制,傳統婚姻的一夫多妻制遭到社會的普遍反對。此時的婦女也不再永遠處於受壓迫地位,他們會為自己的權利而戰。婦女已經開紿覺醒,她們已向不平等的一夫多妻制發起沖擊,畸形的婚姻形態正受到人們的挑戰。社會上的婚姻也開始提倡一夫一妻制度,使得夫妻之間的感情更加融洽,家庭和睦。同時,這種觀念也受到了社會的支持。這樣更加有利於家庭的穩定,感情的牢固。
同樣,這一時期,父母對兒女婚姻的主動權漸漸消失。離開土地,進入工廠;離開家庭,進入學校等等,以及西方自由平等的思想的傳入,使得青年的經濟地位獨立了,不再要依靠家裡的支持,能夠主導自己的一切。與此同時,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種種條件,使得青年開始交流頻繁。男女結婚不再建立在相親或者父母的要求,青年男女之間又了更多的選擇空間。結婚的基礎從互不相識,到此時的自由戀愛,相愛而結為夫婦。父母的強求也減少,婚姻的自主權增強。家庭的成立不僅是為了傳宗接代,同時也是為了維系愛情,因此,夫妻關系也日趨平等,傳統婚姻中夫為妻綱的觀念已在淡化,越來越多的人追求正常的夫妻愛情生活,夫妻感情日臻濃厚。
傳統婚姻的目的完全是為了生兒育女,傳宗接代,侍奉父母,而民國時期的青年男女的婚姻目的卻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此時的知識青年更多是我了浪漫,希望彼此一起生活,走過人生的日子。與此同時,離婚率也提高了。這時男女雙方不再為了家族、為了禮教等束縛自己。男女雙方認為沒有感情或者失去了在一起生活的意義,就會選擇和平地離婚。這也是一種告別彼此痛苦的方法。
在這個社會變遷的時期,婚姻制度在各個方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很大程度上來說,從婚姻制度的變遷折射出了民國時期社會的巨大變遷,這一時期,人們在思想、生活習慣、處世等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婚姻變革從根本上否定封建家長制和男尊女卑、婦女節烈等傳統綱常倫理,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人們思想觀念的現代化,間接導致傳統統治基礎的初步削弱與分解,推助了民國社會由傳統向現代的轉型。

❹ 民國時期的婚姻習俗

要看地方。是湖南、湖北,還是山東、山西,地方不同民族不同婚姻特點就不同。但是包辦婚姻,童養媳,占長的媳婦(找一個小女孩為自己未出生的兒子作準媳婦,如果始終生不出兒子或與兒子年齡送別太大,可能會把媳婦當作女兒嫁出去或留在身邊當傭人),全國可能都有。

❺ 中華民國 婚姻體制

其實我國歷史上都是號稱實行一夫一妻制度的,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但這都是名義上的,因為不禁止納妾,實系一夫一妻多妾制。中華民國時期1930年的民法親屬編雖禁止重婚,但國民黨政府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647號解釋卻聲稱:「取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 所以中華民國的一夫一妻制是名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其實質亦系一夫一妻多妾制。

❻ 民國時期女性的婚姻狀況

民國時期的女性婚姻狀況是男主外女主內,女人沒有外事權,民國時代的女性地位比較低,比較破的心酸

❼ 中華民國的時候是一夫多妻制度嗎

雖然民國法律也裝模作樣地規定要實行一夫一妻制,但對於已經納妾的人並沒有什麼懲罰措施,所謂的一夫一妻只不過一紙空文。
民國名人如康有為、唐紹儀、嚴復、馬寅初等都納了妾。北洋軍閥中,張作霖納妾六人,山東軍閥張宗昌有十幾位姨太太。民間的情況也一如舊例。
針對這一情況,後來民國法律中索性承認了妾的法律地位,比如上海等經濟發達的地帶,有錢人養妾並不和正妻放在一處,而是另開一處宅院,另以錢財贍養。民國法律規定,另開的宅院,其財產擁有權和子女繼承權,都等同於正妻。
到了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的國民政府頒布了《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並於1931年的5月起開始施行,其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當時,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的立法原則是「妾之問題,毋庸規定」,並認為「妾之制度,亟應廢止,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認,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單行特別法規定」。法律也隨之配套規定,如果再有納妾的,將等同於通姦罪。
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明確地廢除納妾制度。但由於民國政府的社會控制力不高,而且納妾制度歷史慣性太大,民間的納妾現象仍然存在。
真正將這個婚姻陋習鏟除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府。
1928年,中共六大通過的《婦女運動決議案》中明確提到反對多妻制。但由於當時我黨尚未掌握政權,這個主張只是作為一個原則,沒有得到推行。1931年,蘇維埃政權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婚姻條例》,明確禁止一夫多妻。
但是也有人鑽空子,有的人說,我只明媒正娶了一個妻子,另外的是妾,不是妻。針對這一情況,1939年陝甘守邊區政府的《陝甘寧邊區政府婚姻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納妾。徹底封死了法律空子。

❽ 關於民國時期的婚姻制度

是多妻制

❾ 民國時婚姻法規定可以一夫多妻嗎

民國時期,特別是「五四」新文化運動後,女權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實行起來,並被寫進了「婚姻法」。這是中國婚姻制度的一大進步,許多民國男人都認真地遵守、執行了,如孫中山、蔣介石當年都是這樣,他們都只有一個老婆。但當時處於軍閥混戰,政令沒有得到真正的統一,「一夫一妻制」也沒有真正、完全、有效的推行與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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