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無效婚姻制度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包括: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法定婚齡為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貳』 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婚姻絕對無效,即某些已經締結的婚姻因為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是男女雙方以自願為基礎的,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合法的兩性結合形式。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間的兩性關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認為婚姻關系產生或存在。無效婚姻制度的設立是一種進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叄』 無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的法律效力從結婚開始就無效,被宣告無效後會自始無效。法律規定的會被認定為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一方重婚的;結婚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結婚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肆』 無效婚姻有法律效力嗎
無效婚姻有法律效力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情形之一,應當認定婚姻無效,且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伍』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無效婚姻往往是跟禁止性條件的婚姻連在一起的。無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的男女結合形式,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三種: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二十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陸』 在婚姻法中對無效婚姻的具體規定體現了法律的哪個作用
這個問題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具體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的保護作用,對每個平民百姓負責任的作用。
『柒』 婚姻無效的制度作用
新婚姻法增設無效婚姻制度,其用意可以概括地解釋為如下三方面:
(一)處理違法結婚的必要手段。違法結婚問題,在我國任何時期都存在。雖然1950年婚姻法以來,我國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對要求結婚的當事人資格和條件進行嚴格審核與把關,但是由於從事結婚登記工作的人員有限、水平所限,有的當事人有意向登記機關隱瞞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欺騙登記機關獲得結婚的現象仍存在,更有相當多人的結婚根本沒有去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也就沒有人對其是否符合結婚條件的情況進行審核與把關,因此,違法結婚的情況一直存在,而且相當嚴重。對這些當事人,採用批評教育、罰款的辦法不足奏效。如果不對違法結婚加以處理,或者允許其像合法婚姻似地存在,則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就可能無法落到實處,甚至可能成為「紙上談話」。從世界范圍看,各國和地區解決違
法結婚,都是採用婚姻無效制度專門用以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通過無效婚姻制度,追究違法結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宣布其婚姻無效。
(二)保護合法婚姻的需要。如前所述,如果允許違法締結的婚姻繼續存在,它對合法婚姻就構成一定威脅。不論是否遵守法律,當事人想怎麼結婚就怎麼結婚,豈不極大地損害了依法結婚成立婚姻的當事人的利益?
(三)保護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的需要。婚姻是當事人一輩子的重大事件,與什麼樣的人結婚,關繫到當事人所有利益。任何一方當事人希望自己的婚姻權利和利益得以實現並得到法律保護,其前提在於婚姻是依法成立的。如果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則當事人所期待的利益極可能無法實現,即使短期內實現了,仍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由於當事人作為居民,能力有限,有時難以完全把握另一方的情況,該方雖是符合結婚條件結婚的,但另一方卻有意隱瞞了不符合結婚條件情況,這樣締結的婚姻對另一方的利益就是一種損害。因此,國家設立無效婚姻,有助於幫助上當受騙結婚的當事人擺脫困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需要。結婚必須具備一定條件,這除了被當事人利益考慮外,同時也是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需要。法律作為社會道德最低限度要求體現,表達了國家和社會對婚姻的基本立場和態度,這種規定是為社會整體利益著想的設計和要求,不允許居民個人隨意破壞。因此,無論是從維護結婚條件制度的權威,還是從國家維護社會公認道德標准和善良風俗出發,或者從追求較大素質的民族後代出發,都必須對違法結婚的當事人追究法律責任。
『捌』 在婚姻法中對無效婚姻的具體規定體現了法律的哪個作用
無效婚姻制度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01年4月28日修正並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新增設的一項制度。這是新中國建國以來兩部婚姻法都未涉及的問題,也是法學界多年來一直探討、爭論的話題。無效婚姻制度的確立,填補了婚姻法中的一項空白,也為執法部門處理違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據,是婚姻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
『玖』 無效婚姻的法律意義
中國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填補了婚姻立法的空白
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沒有對婚姻的無效作出規定,僅籠統規定,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頒行的《婚姻登記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問題:「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並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及處理等問題,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統完備的婚姻無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於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卻沒有明確其法律後果,這就使結婚制度處於不完整狀態,使婚姻法制度不完善,不利於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無效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結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中國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
避免不必要的法律沖突,
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時從此有法可依。過去,由於婚姻法沒有婚姻無效制度,對違法婚姻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一般是將本應宣布無效的婚姻按離婚處理,這樣導致違法婚姻解除的後果與合法婚姻解除的後果完全相同。
維護了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一些群眾認為「婚姻法是軟法,遵守不遵守後果都一樣」,這顯然不利於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貫徹執行。另外,在沒有婚姻無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對結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認識,造成早婚、近親結婚、包辦買賣婚姻、換親、結婚不登記等違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別是在農村偏遠地區,這種情況更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司法機關在處理這些違法婚姻的時候便有明確、充足的法律依據,該宣布無效的婚姻宣布無效,屬於可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這樣更有利於制裁違法婚姻,維護我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使《婚姻法》能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設立了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國州法律全國統一委員會通過的《統一結婚離婚法》的第207-209條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國頒布了《婚姻無效法》對長期以來教會法庭有關婚姻無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頒布了《婚姻訴訟法》是目前英國法院處理婚姻無效案件的法律依據;此外,義大利、俄羅斯、日本、瑞士、菲律賓等國都對無效婚姻作了規定。對別國婚姻家庭法先進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鑒,吸取其中有益的東西,以完善中國的婚姻法,使中國的婚姻法能
與世界各國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此外,由於中國目前還不存在英美法上寬松的離婚體制,人們在訴訟離婚時,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夠證明婚姻關系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才能獲得法院的准許。因此,婚姻無效制度還會不可避免地成為人們解除已經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
承擔多方面社會職能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肌體上的細胞組織,承擔著多方面的社會職能。婚姻狀況如何,不僅關繫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繫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在現實生活當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以便保證婚姻質量,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為了全面建立防治違法婚姻的法制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的發展,建立無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