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婚姻法中,什麼情況下男方不允許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後的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里,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於「確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姦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姦懷孕後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仍然不能提出離婚。從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的離婚起訴權,不但是為了嬰兒的正常發育成長,也是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2. 婚姻法中規定一方有哪幾種疾病的不能離婚
《婚姻法》沒有規定患什麼疾病不能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2)什麼樣的婚姻是不能離婚的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3. 新婚姻法規定離婚條件有哪些
一、新婚姻法規定的協議離婚條件有哪些
離婚條件是指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才能離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那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條件一樣嗎?如果不一樣,那兩種離婚方式的離婚條件分別是什麼呢?新婚姻法規定離婚條件有哪些呢?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據新《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系。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系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序辦理。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要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關於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
二、新婚姻法規定的訴訟離婚條件有哪些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