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無婚姻證明在民政局開嗎
無婚姻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但按照民政部2015年《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1)無證婚姻證明在哪裡開擴展閱讀
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截至2015年10月29日,全國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河北、山西、遼寧、黑龍江、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廣東、海南、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內蒙古等省份停開單身證明,江西等省份部分城市也不再出具。
B. 未婚證明去哪裡開
未婚證明全稱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在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一般用來證明當事人現階段處於單身狀態,沒有婚姻。
但自2015年8月27日起,除對涉台和通知中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未婚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清單:哈薩克、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
【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一、 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三、 做好政策落實和宣傳工作。各地要從轉變政府職能、方便群眾辦事創業和堅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統一思想認識,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部門間信息核對的具體措施,使此項簡政放權的工作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在辦事窗口(大廳)公告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相關規定,並通過多種渠道特別是微信、微博、互聯網等新媒體大力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C. 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1、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
2、離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你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科,讓戶籍民-警在戶口冊頁的背面變更欄中,根據你的離婚證寫明某年某月某日離異,並蓋上戶籍專用章。
3、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當地鄉民政所出具婚姻證明。
拓展資料: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怎麼辦
1、申請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兩張、戶口簿、身份證;已婚的應持〈結婚證〉,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務證〉、落實節育措施證明、查環查孕證明;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會撫養費徵收收據等證件,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2、本人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村(居)委會進行登記備案。
3、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審核,對提供資料齊全的,及時辦理《婚育證明》。
4、成年育齡人員到達現居住地後,應當在15日內到現居住地的鄉鎮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現居住地對未持有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全國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發給當事人《限期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書》,並限期在一個月內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D. 辦理「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什麼手續到哪裡辦理
去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需要證件及流程
【申請材料】
1、當事人屬於未婚狀態的: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屬於離婚狀態的:提交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離婚證件原件;
3、當事人屬於喪偶狀態的:提交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原配偶死亡證明(公安部門出具或戶口上有標注);
4、開具以上三種證明需當事人親自到常
5、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申請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以及復印件(國外由中國使領館出具)。
6、當事人已死亡的,由當事人的父母或子女前來開具。需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或戶籍證明及死亡日期的證明.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明材料。父母雙方已死亡的(應提供上述手續),當事人所有子女可在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委託,委託子女中的一人代為死亡的父親或母親簽字辦理證明。
7、如果當事人的戶口是從外區縣遷到該轄區,從遷入之日起至當事人辦理證明之日止,由該區負責開具證明。遷入前的證明到原戶籍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E. 婚姻關系證明哪裡開
一、婚姻關系證明哪裡開
1、婚姻關系證明在民政部開。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需要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另外需要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姻關系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婚姻關系證明需要以下材料:
1、當事人要提供原始檔案復印件;
2、登報聲明作廢公告;
3、戶口證明;
4、居民身份證;
5、居委會、街道證明蓋章。
F. 婚姻證明在哪開
法律分析:婚姻證明的開具分情況而定:1、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2、離婚的婚姻狀況證明: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科辦理;3、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拿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當地鄉民政所出具婚姻證明。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G. 未婚婚姻關系證明哪裡開
法律分析:未婚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但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第一條 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